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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处国情提出的新的刑事司法政策,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理,而在“两抢一盗”案件中,轻微案件居多,处理该轻该重,是否相互冲突?笔者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打击“两抢一盗”活动是否冲突入手,就两者的关系及如何协作谈一些粗略的看法。
关键词:宽严相济;两抢一盗;有机协作
“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威胁社会的治安稳定,多年来一直是打击的重点,特别是2008年2月19日以来,全省上下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全体动员,全员参与, 使此行工作成为全社会的“重中之重”。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是否存在冲突,如何相互协作呢?笔者认为两者不存在冲突,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关系。下边笔者结合检察工作进行阐述:
一、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打击“两抢一盗”活动宗旨一致,不相冲突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轻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该意见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作为了打击的重点。而在执法实践中,据统计,多年来“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据高不下,以襄城县院为例,每年所受理的“两抢一盗”案件占总受理案件总数的40%以上,且呈逐渐上升趋势,这一数字还不包括被害人未报案、双方私下处理的情形,而所受理的案件中轻刑犯罪又占80%以上,虽然属于轻刑案件,但作为多发性犯罪, 严重的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及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感,为了净化社会环境,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作出了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活动,该活动完全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要求,最终宗旨亦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的。
二、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打击“两抢一盗”活动相互补充、相互依存
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活动以来,所办理的“两抢一盗”案件中,轻刑案件比例较大,且存在涉案年龄低龄化、积存案件重翻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占30%以上。例张某盗窃一案,张某于2003年盗窃手机一部,价值2千余元,案发后手机积极退还,并赔偿了被害人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当时虽然立案,但考虑张某未成年,且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2008年此案又重新翻起,以涉嫌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针对此类情形,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积极退还所盗手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又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要一味的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呢?笔者认为,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原因是:按照上级精神要求,并非对于涉“两抢一盗”的案件均要从重处理,而是要坚持“三精神”、把握“三原则”、做到“三有利”。即坚持 “严格执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正确把握“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公正原则”,作到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结合本案来讲,张某属未成年人犯罪,且属初犯、偶犯,盗窃后主动退赔所盗赃物,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未再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减)轻情节,对其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对张某来说,是一次悔过自新、吸取经验的良机,对社会来说,减少了社会的不良对抗,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由此可以看出,在打击“两抢一盗”活动中,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亦应贯穿始终,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依存,才能真正地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实践中如何使两者有机协作,确保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活动取得显著实效呢?笔者认为:
1、统一执法思想,注重公平效率
无论是宽严相济司法刑事政策,还是打击“两抢一盗”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防范和减少犯罪的最终目的,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在办案中,我们要统一执法思想,以打击为手段,以“宽严相济”为契机,以“公平效率”为主题,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把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作为一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工程来抓,适时确立“严、快、好”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实施有效措施,狠抓落实,以取得明显成效。
2、突出打击重点,严格适用法律
在开展“两抢一盗”专项活动中,要突出 “严打”重点。针对“两抢一盗”犯罪的发案特点,因地制宜地圈定打击重点:在农村,要重点打击拦路抢劫、入室盗抢、破坏电力通信设施、盗窃牲畜和农机具等犯罪。对于那些犯罪数额虽然不大,但严重损害农业生产和农民切身利益的盗窃牲畜、粮食、农机具等犯罪案件,也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在城镇,要重点打击街头“两抢”、入室盗抢和盗抢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等犯罪;在交通沿线,要重点打击车匪路霸等犯罪。对那些带有地域特点的突出犯罪和职业犯罪,要集中治理。对跨地区跳跃作案、流窜犯罪,要组织联合作战。排查出一批盗抢案件多发的区域、路段、部位,组织工作组驻地治理,限期改变面貌。对废旧物品回收站(点)、旧货交易市场要开展集中整治,对违法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窝赃、销赃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堵塞销赃渠道。
同时,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政策,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依法正确地定罪量刑,确保罚当其罪,宽严相济、恩威并用,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一方面要全面贯彻“严打”方针,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重特大“两抢一盗”犯罪分子和具有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以及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要从严惩处;另一方面要对初犯、偶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以及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在通告期间具有自首、主动坦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犯罪分子,要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3、采取多种措施,增强打击实效
在打击“两抢一盗”活动中,公检两家要形成合力,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打击实效。一是公安机关要加大侦破力度,尽快侦破一批案件,集中抓捕一批犯罪嫌疑人,打掉一批犯罪团伙,形成打击声威;二是要在办案中明察秋毫,深挖漏罪漏犯,实现“办一案、打一片”的效果;三是对以往案件进行复查,对以往发生的盗抢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深入细致摸排,逐案逐人落实破案追逃责任,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职能;四是要在抓好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的同时,继续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有保护伞未被挖出的,一定要加大力度,坚决挖出来,做到除恶务尽,进一步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 “宽严相济”贯通,确保办案质量
在办理“两抢一盗”案件中,要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发,统一执法思想,正确恰当适用法律,“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人员,特别是累犯惯犯,要快捕快诉快判,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特别是对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犯罪,要立足于教育挽救,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保证办案质量,既要防止案件流失、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严防人为 “拔高”处理,发生错案、冤案,做到不枉不纵,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特别是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办理案件时一般都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事实、犯罪动机、悔罪态度以及平时表现等正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一般情况下对初犯、偶犯和犯罪情节轻微的会依据法律规定从轻处理,也就是说从宽必须具有法定理由,不会因为其是未成年人就予以无原则的从宽,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主观恶性大,没有悔罪表现的仍然会依法严处。
随着专项行动在全省的深入展开,一个时期内“两抢一盗”案件比较集中地进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起诉环节,为更好地配合各政法部门打好这一仗,检察机关应打破按部就班的常规办案模式,组织精干力量,按照“两个基本”原则,重点抓好对入室盗窃、抢劫、持枪抢劫、农村拦路抢劫、具有地域特点的职业化盗抢犯罪等 “两抢一盗”犯罪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依法快捕快诉,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时间,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真正地有机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两抢一盗;有机协作
“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威胁社会的治安稳定,多年来一直是打击的重点,特别是2008年2月19日以来,全省上下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全体动员,全员参与, 使此行工作成为全社会的“重中之重”。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是否存在冲突,如何相互协作呢?笔者认为两者不存在冲突,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关系。下边笔者结合检察工作进行阐述:
一、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打击“两抢一盗”活动宗旨一致,不相冲突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轻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该意见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作为了打击的重点。而在执法实践中,据统计,多年来“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据高不下,以襄城县院为例,每年所受理的“两抢一盗”案件占总受理案件总数的40%以上,且呈逐渐上升趋势,这一数字还不包括被害人未报案、双方私下处理的情形,而所受理的案件中轻刑犯罪又占80%以上,虽然属于轻刑案件,但作为多发性犯罪, 严重的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及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感,为了净化社会环境,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作出了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活动,该活动完全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要求,最终宗旨亦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的。
二、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打击“两抢一盗”活动相互补充、相互依存
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活动以来,所办理的“两抢一盗”案件中,轻刑案件比例较大,且存在涉案年龄低龄化、积存案件重翻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占30%以上。例张某盗窃一案,张某于2003年盗窃手机一部,价值2千余元,案发后手机积极退还,并赔偿了被害人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当时虽然立案,但考虑张某未成年,且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2008年此案又重新翻起,以涉嫌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针对此类情形,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积极退还所盗手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又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要一味的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呢?笔者认为,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原因是:按照上级精神要求,并非对于涉“两抢一盗”的案件均要从重处理,而是要坚持“三精神”、把握“三原则”、做到“三有利”。即坚持 “严格执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正确把握“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公正原则”,作到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结合本案来讲,张某属未成年人犯罪,且属初犯、偶犯,盗窃后主动退赔所盗赃物,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未再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减)轻情节,对其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对张某来说,是一次悔过自新、吸取经验的良机,对社会来说,减少了社会的不良对抗,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由此可以看出,在打击“两抢一盗”活动中,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亦应贯穿始终,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依存,才能真正地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实践中如何使两者有机协作,确保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活动取得显著实效呢?笔者认为:
1、统一执法思想,注重公平效率
无论是宽严相济司法刑事政策,还是打击“两抢一盗”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防范和减少犯罪的最终目的,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在办案中,我们要统一执法思想,以打击为手段,以“宽严相济”为契机,以“公平效率”为主题,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把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作为一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工程来抓,适时确立“严、快、好”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实施有效措施,狠抓落实,以取得明显成效。
2、突出打击重点,严格适用法律
在开展“两抢一盗”专项活动中,要突出 “严打”重点。针对“两抢一盗”犯罪的发案特点,因地制宜地圈定打击重点:在农村,要重点打击拦路抢劫、入室盗抢、破坏电力通信设施、盗窃牲畜和农机具等犯罪。对于那些犯罪数额虽然不大,但严重损害农业生产和农民切身利益的盗窃牲畜、粮食、农机具等犯罪案件,也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在城镇,要重点打击街头“两抢”、入室盗抢和盗抢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等犯罪;在交通沿线,要重点打击车匪路霸等犯罪。对那些带有地域特点的突出犯罪和职业犯罪,要集中治理。对跨地区跳跃作案、流窜犯罪,要组织联合作战。排查出一批盗抢案件多发的区域、路段、部位,组织工作组驻地治理,限期改变面貌。对废旧物品回收站(点)、旧货交易市场要开展集中整治,对违法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窝赃、销赃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堵塞销赃渠道。
同时,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政策,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依法正确地定罪量刑,确保罚当其罪,宽严相济、恩威并用,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一方面要全面贯彻“严打”方针,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重特大“两抢一盗”犯罪分子和具有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以及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要从严惩处;另一方面要对初犯、偶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以及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在通告期间具有自首、主动坦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犯罪分子,要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3、采取多种措施,增强打击实效
在打击“两抢一盗”活动中,公检两家要形成合力,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打击实效。一是公安机关要加大侦破力度,尽快侦破一批案件,集中抓捕一批犯罪嫌疑人,打掉一批犯罪团伙,形成打击声威;二是要在办案中明察秋毫,深挖漏罪漏犯,实现“办一案、打一片”的效果;三是对以往案件进行复查,对以往发生的盗抢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深入细致摸排,逐案逐人落实破案追逃责任,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职能;四是要在抓好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的同时,继续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有保护伞未被挖出的,一定要加大力度,坚决挖出来,做到除恶务尽,进一步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 “宽严相济”贯通,确保办案质量
在办理“两抢一盗”案件中,要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发,统一执法思想,正确恰当适用法律,“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人员,特别是累犯惯犯,要快捕快诉快判,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特别是对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犯罪,要立足于教育挽救,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保证办案质量,既要防止案件流失、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严防人为 “拔高”处理,发生错案、冤案,做到不枉不纵,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特别是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办理案件时一般都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事实、犯罪动机、悔罪态度以及平时表现等正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一般情况下对初犯、偶犯和犯罪情节轻微的会依据法律规定从轻处理,也就是说从宽必须具有法定理由,不会因为其是未成年人就予以无原则的从宽,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主观恶性大,没有悔罪表现的仍然会依法严处。
随着专项行动在全省的深入展开,一个时期内“两抢一盗”案件比较集中地进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起诉环节,为更好地配合各政法部门打好这一仗,检察机关应打破按部就班的常规办案模式,组织精干力量,按照“两个基本”原则,重点抓好对入室盗窃、抢劫、持枪抢劫、农村拦路抢劫、具有地域特点的职业化盗抢犯罪等 “两抢一盗”犯罪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依法快捕快诉,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时间,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真正地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