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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正在进行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要使这一工作全面、持久、深入地开展下去,首要的一条便是用好法律武器。一些报刊和媒体也就此进行了讨论,其中一个很有代表性的观点即是,现行的法律不健全,应抓紧制定有关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其实,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对商业贿赂的形式和表现特征作出了明确规范,今天它也依然是我们治理商业贿赂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并开始实施,至今已近13年了。该法颁布之初,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被人们称为“经济宪法”。当时,笔者就职于一汽集团法律事务处,还曾对企业的供应、采购人员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过专题宣讲,且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所设立的“公平交易局”也是在该法实施后直接催生的结果。
然而近几年间,反不正当竞争法却显得有些寂寥,鲜有人提起。其实,现在回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确不失为一部较为成功的经济立法,它的一些内容在今天看来仍具有不少独创性和前瞻性,其中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即是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界定了“回扣”和“折扣、佣金”的区别,规定“入账”和“明示”的折扣、佣金是正当的商业行为,而“不入账”和“暗中给付”的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上述定义十分准确地点明了“回扣”及“折扣、佣金”的本质和法律特征,既简单明了又具有可操作性,即便在十余年之后的今天,以各种名目大行其道的所谓“回扣”等商业贿赂方式仍未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法律范畴。
事实上,商品交易中的合法与非法、允许与禁止的各类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着明确的界定。可以说,从立法角度上讲,治理商业贿赂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商业贿赂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但扰乱了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各地方颁行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正是惩治这种行为的法律利器。因此,学好、用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是当前站在治理商业贿赂一线的执法者的重要任务。
当然,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并非十全十美,如有关商业贿赂的主体方面与刑法的相关条款的衔接上还需完善,部分法律责任的设定上也有欠缺和不合理之处,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对这部法律予以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可以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从而使这部法律能够进一步臻于完善,使之在惩治商业贿赂、维护公平交易方面更有作为,真正发挥出“经济宪法”的作用。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并开始实施,至今已近13年了。该法颁布之初,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被人们称为“经济宪法”。当时,笔者就职于一汽集团法律事务处,还曾对企业的供应、采购人员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过专题宣讲,且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所设立的“公平交易局”也是在该法实施后直接催生的结果。
然而近几年间,反不正当竞争法却显得有些寂寥,鲜有人提起。其实,现在回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确不失为一部较为成功的经济立法,它的一些内容在今天看来仍具有不少独创性和前瞻性,其中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即是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界定了“回扣”和“折扣、佣金”的区别,规定“入账”和“明示”的折扣、佣金是正当的商业行为,而“不入账”和“暗中给付”的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上述定义十分准确地点明了“回扣”及“折扣、佣金”的本质和法律特征,既简单明了又具有可操作性,即便在十余年之后的今天,以各种名目大行其道的所谓“回扣”等商业贿赂方式仍未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法律范畴。
事实上,商品交易中的合法与非法、允许与禁止的各类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着明确的界定。可以说,从立法角度上讲,治理商业贿赂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商业贿赂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但扰乱了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各地方颁行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正是惩治这种行为的法律利器。因此,学好、用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是当前站在治理商业贿赂一线的执法者的重要任务。
当然,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并非十全十美,如有关商业贿赂的主体方面与刑法的相关条款的衔接上还需完善,部分法律责任的设定上也有欠缺和不合理之处,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对这部法律予以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可以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从而使这部法律能够进一步臻于完善,使之在惩治商业贿赂、维护公平交易方面更有作为,真正发挥出“经济宪法”的作用。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