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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宜昌市某汽车上司将公司所属“鄂EO***蓝”对巴车出售给宋某,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7年1月宋某将该车转委给刘某,也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8年2月Ic日,刘某正驾车营运,陈某主动拦车要求购买该车双方于当天下午订立了《购车合同人陈荣将2.8万元购车款交利刘某,刘某将该车及其相关证件生部交付陈某,并声明:购车应过户如办理过户,卖方可提供必要帮助。此后该车一直由陈某营运,防某为了逃避规费及其他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于同年3月4日与上述共汽车公司签订了《车辆挂户合同》,将车辆挂靠该汽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