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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规定了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称本罪为"枉法仲裁罪"。确立"枉法仲裁罪"增强了司法对仲裁的控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惩罚仲裁中出现的枉法行为,但是由于仲裁本身性质的特殊性,该罪的出现也引起了仲裁界人士的非议,加上本罪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所以对本罪的司法适用及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