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抉择到德行合一

来源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bei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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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代人面对越来越多的伦理观和德目表,但在行动时却往往盲目无措,一些传播与媒介伦理研究者推荐了“波特图式”和“博克模式”等实用的伦理推理模式,这些希望确定行为理由的推理模式实际上并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有说服力的伦理依据。那什么是我们行动时可以依靠的东西?是随处可感的道德感吗?然而关于道德感的基因、神经生物和生物进化方面最新的科学研究明显打击了我们对道德感神话般的期待。不过,这类研究也提供了一些线索:行为的道德依据或者说道德感形成也许必须要从历史和社会实践的角度来探究,这样,美德伦理的研究传统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提出的追寻美德的办法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推理和判断的模型,还把我们引向一条德行合一的道德探询之路。
  [关键词] 新闻传播; 伦理模型; 波特图式; 博克模式; 道德感; 美德伦理; 道德发展
  我们现在有了种种眼花缭乱的道德信条,导致人们六神无主,手足无措,那什么才是人们日常生活实践中需要的伦理原则呢?怎么理解传播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呢?一些研究者从媒介伦理学的角度已经指出了一些非常具体实用的道德抉择方案和模式,本文通过对它们进行分析和比较,尝试寻找最佳的道德之路。
  一、 “波特图式”
  图1整合的“波特图式”
  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人推荐“波特图式” [1]3来帮助我们进行伦理推理和行为导向(图1)。这个推理过程一般遵循这样的顺序和路径:
  首先,界定情境或事实。克里斯蒂安举了英国一个案例:两个十岁左右的逃学男孩把一个两岁的小孩骗了出来,然后残忍地杀害了这个小孩。“在英国,10岁的儿童已经可以被控犯罪。”[1]1也许人们非常想知道两个小凶手的情况,“但根据英国法律,在审判结束之前禁止公开孩子的家庭背景及透露他们的名字”[1]1。这样看起来已经有了法律界限,但法律不是道德的边界,而且,他国的媒体就不受英国法律的约束,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报道方式和行为。
  其次,价值观。“任何一个决定的作出都必须对一系列价值观进行清理,这些价值反映了我们对社会生活和人类本性的设想。”[1]2在上面的案例中,英国媒体决定遵守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在报道中就是极力保护他们的隐私,不公开被告的个人信息。而美国媒体则可能更多援引某种得到普遍强调的职业价值观:“重要消息应该被毫不犹豫地传播,每个人都应该被告知真相。”[1]3但价值观往往与伦理观及道德原则联系在一起,原则决定我们在一些价值冲突时作出抉择。
  再次,原则指的是我们遵从的道德规范体系。在上面的案例中,英国电视台不公布未成年人的信息遵守的可能是关心他人的原则;而美国报纸也许遵循的是“讲真话”原则或者言论自由的准则,还有可能是追求最大多数人利益与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
  最后,忠诚于谁的问题看起来具有决定性意义。就英国媒体来说,它忠诚于未成年犯人的利益;美国报纸则选择忠实于广大读者的利益。
  四个步骤是大致逐步递进的(在相邻的步骤间会存在反复),从事实到价值观的思考、伦理原则的使用,最终思考忠诚的问题。该图式有两个作用:第一个作用是决策与行为指南。“从波特图式中的一个部分移到另一个部分,最终我们建构了自己的行动指南。”[1]4这个行为决断作用是人们非常期望获得的。第二个作用是社会伦理推理练习。也就是可以就一些特定的事件对价值观、伦理原则与忠诚问题分别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而且“除了认真考虑每个步骤以外,波特图式应该被看作一个循环的有机体。它不是一组随便放在一起彼此独立的问题,而是一个各个部分相互联系的系统。我们已经从表面的第一印象转向从各个不同方面解释这一案件中所发生的事情”[1]6。
  那么,一个潜藏的核心问题出现了,在分析了两种不同报道的价值观、原则和忠诚问题后,我们要问:他们谁做得对?从分析的过程来看,好像在每个阶段两种选择都有自己充分的理由。这个时候有人提出了一个更高的忠诚原则(原则与忠诚对象的统一):“在这个案例中,忠实于悲剧的无辜受害者是最高原则。”[1]8媒体应该对被杀害的两岁小孩一家承担什么责任呢?“那家美国报纸似乎是利用了这个家庭的悲剧为自己牟利——它急急忙忙地公布了全部血淋淋的细节。一家媒介是不是应该以少数人的痛苦为代价,忠于自己,忠于报纸的信誉、能力,或者说忠实于好打听的读者?”[1]8这样看起来,美国媒体的决定是欠考虑的。那么英国媒体的行为就对了吗?可能也不尽然,英国媒体因为“道德运气”而享受到研究者们新提出的忠诚原则的便利而已,英国媒体不公布少年犯信息的决定与新的忠诚原则并不一致。
  这样,我们需要再回溯到价值观的问题,从整个社会角度出发保护弱者的普世价值观看起来应该比新闻的职业价值观更具优先性。这里,忠于谁的问题往往与一般的价值观或原则性问题纠缠在一起,难以清晰地区分开来。而且,如果更进一步的话,我们还需要问:什么决定了保护弱者的原则比新闻的职业价值更有优先性?
  因此,当全面审视“波特图式”,我们发现,行为本身的多义性和效果的不确定性导致对各个阶段的分析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性。“波特图式”的忠诚模式虽不能解决最终的行为判断问题,但它提供了一种关于决策过程有益的伦理推理练习。
  二、 “博克模式”
  菲利普·帕特森和李·威尔金斯推崇哲学家西塞拉·博克所提出的“博克模式”[2]4。这种模式基于两个基本的前提:“其一,我们必须对不得不作出伦理抉择的人心怀同情;其二,维持社会的信任是基本目标。”[2]4基于上述两个前提,博克认为任何伦理问题都可以分为三步:
  第一步,询问自己的良知和直观感觉。
  第二步,寻求各种专家意见,找到替代性办法,避免伦理难题。
  第三步,如果可能,就该伦理难题展开一场争论与伦理对话,了解不同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2]4。
  运用“博克模式”还要注意两个问题:三个步骤应该全部完成;不要遇到问题时才讨论,在行动或写作前就要讨论。   我们同样可以分析在“波特图式”中讨论过的少年犯案例。
  第一步,如果听从内心的声音的话,首先触动人心的应该是一个年仅两岁的受害者的惨死,两个十岁左右的杀人犯却使你感到些许犹疑:他们还是孩子!而且,在这样的事件中,一股心理动能在社会上会马上积聚:这些孩子到底干了什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两个如此小的孩子犯下了如此残忍的罪行?作为一个新闻职业者,无论是为了追寻真相还是出于某种对公众负责的责任意识(这个更像是职业者的良心),都要求你回应这样的强大需求。
  那么是全面细致地报道他们,让他们直接暴露在公众的视线下;还是对他们采取一定的信息保护性措施,使他们免遭干扰或者是获得公正的审判?选前者,看来你有职业性“冷漠”,选择后者不但是职业上不作为(无能),也许还会被批评为无视公共利益。因此,两个看来相互冲突的“内心”的声音“势均力敌”,这对于一个新闻工作者来说是个难题。在行为抉择上,“良知”有时候不好使。
  第二步,寻求变通办法。专家可能建议你及时客观地报道这样一个谋杀案,对孩子的姓名和敏感信息作适当的技术处理,这或许是个不错的折中办法,也是新闻报道实践中通行的做法,且没有违背英国法律。然而,这里的问题是在一个显见的道德冲突或伦理困境中基本上没有什么所谓最佳的变通办法。如果报道的信息量太少,无法满足观众的需求,而细致的深入报道则可能导致受害者和少年犯及其家庭实际上被暴露在公众面前,报道的度很难把握。另一个问题是,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知道大家的看法以及采用这种折中办法的理由。
  最后一步,行为相关者公开的对话与讨论。可模拟如下:
  受害者的家庭:我们希望谋杀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让人们知晓犯罪者的恶行;请让我们安静地待着,不要再去扰动可怜孩子的亡魂。
  少年犯的家庭:真令人困惑,我们的孩子怎么会干出这样的事情?但是……他们只有10岁,他们还是孩子……
  小报发行者:这就是我们要的那种“有力的”故事,它会让我们的报纸被一扫而空,那些重口味的读者不就喜欢看这个吗?他们喜欢真实的传奇。
  某报刊总编:这件事中最关键的部分是“为什么那么小的孩子会做那么残忍的事情”,公众最想也最需要知道这个事情。如果我们不能满足公众这样的需求,看不出来我们(媒体)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负责的公众:这件事情超乎人们的想象,为什么两个十岁小孩会干出如此残忍的事情?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反常的结果?我们需要知道更多,以防止以后同类事情再次发生。
  案发社区读者:我们社区中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想知道是谁干的?我们还能够安心让自己的孩子生活在这里吗?
  一个父亲:如果我的或其他人的孩子做了这样的事情(谋杀)怎么办?小孩是无知的,他们未来还得继续生活,你们愿意自己的孩子作为一个罪犯广为人知吗?
  道德家:孩子总是要被区别对待的。
  ……
  可以想见,在这样一场大讨论中,还可以容纳许多人加入讨论中来。“博克模式”中的核心部分在于伦理对话,它尝试以一种原生态的对话形式涵盖关于事态、价值、原则和忠诚的讨论,也恰恰是“波特图式”等伦理推理模式试图拆解并分别考虑的内容。在这样一场伦理对话中,我们可以大致看到矛盾交集点:对未成年人或弱势的社会保护原则与新闻基本职业价值之间的冲突。
  从对话的情况来看,保护未成年人看起来具有优先性(现在这也已成为新闻传播实践中的基本准则),这在“波特图式”中被诠释为某种忠诚原则(忠诚于被害人家庭的最高原则)。因为人们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会反对新闻对事件的肆意曝光,而从新闻的职业价值角度,人们不太会提出反对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隐私)的观点(不过记者们也不会因此轻易放弃自己的立场)。这样,调和的办法是:新闻应该报道,但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尽量不出现其名字或者使用化名,在电视报道中采用马赛克遮挡,在写作表达上也要注意这个问题等。这对新闻技巧和表达方法的提升确实是一个很好的训练。但就算这样,人们还是难以确认为什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具有优先性?行为是基于什么样的伦理原则并不清楚,也难以解决一些更具对立性的伦理原则之间的冲突,比如关爱他人特别是孩童与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之间的冲突。
  那么,我们在“波特图式”、“博克模式”等类似的练习中发现的是一种至高的伦理原则,还是遵从特定社会习俗的规定性?看来更多的是依赖后者,从个人价值观的讨论到人们之间关系的推进过程,使个人决定被嵌入社区甚至社会之中。但伦理原则的冲突导致人们面临抉择时实际上是矛盾的,它们基本上无法给出行为决策时可用的最终原则。
  三、 道德感
  那究竟是什么东西在这些道德推理模式中为我们的道德抉择提供指南?看起来更多像一种道德感觉或直觉。普通人可以感受并观察到某种类似道德感的东西,人们可能并不清楚某种伦理原则或道德规训,但却普遍具有某种道德直觉。“道德感的首要特征是:被援引为规则的道德信条通常被视作是普适通用的。”[3]“道德感的另一项特征是:人们觉得那些犯下不道德罪行的人理应受到惩罚。”[3]这种道德本能好像主宰了我们日常的道德判断和伦理行为,看起来是人类共同的特性,既然有了这样的植根于人们基本的生物与脑神经的“道德器官”,听从其指挥就无须陷入无休止的道德争议中。
  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斯蒂芬·平克专门介绍了用博弈论、神经科学和进化生物学来分析道德直觉的各种探索[3],研究结果多种多样,其中一些颇具启发意义。
  道德感是否类似道德语法这样的东西(借鉴乔姆斯基关于语法生成的论述)?人生来是否就具备“道德基因”,并决定了我们以道德的方式来行动和评价?比如像禁止杀人、是非感、同情和羞耻等道德观念好像来自天赋。极少数的人可能受遗传基因影响,产生一些变态的人格,导致道德上的盲目。一些特定脑区受损的人智商正常,却没有起码的道德感。   道德也许根植于正常大脑之中,“有轨电车难题”的研究提供了某种线索。哲学家福特与汤姆森设计了一个道德实验:一辆失控的电车呼啸而过,前方线路上恰有五名工人在修铁轨,不知危险降临,这个时候你可以扳动道岔,让电车改变运行方向,但会撞上在此方向上的另一工人,那么你会扳道而杀一救五吗?大部分人回答“是”。而当场景改变,你在桥上看到失控电车,唯有丢下重物才能阻止电车杀死五名工人,此时身边有一胖子,把他扔下去就可达到杀一救五的目的,你会吗?大部分人答“不”。从计算的角度看,两个情境的效果是等价的,为什么答案却如此不同?
  “哲学家兼认知神经学家格林(J.D.Greene)认为,进化论使人们具备了一种对粗暴对待无辜者的反感。这种本能,他指出,倾向于压倒一切关于人命得失的功利的计较。”[3]格林与其他研究者使用磁共振成像技术研究面对“有轨电车难题”中的人们时发现,在第二个要亲手杀人的情境中,人们涉及对他人感情的脑前叶中央延伸区、涉及计算的前叶背外侧部分和容纳前两个反应的冲突的前扣带皮层都被激活了,人类大脑处于剧烈的斗争中。结合前面的调查结果来看,感情冲动在多数时候能够战胜功利的计算。而在扳动岔道就可以“杀一救五”的情境中,大脑中只有涉及理性计算的脑区被激活了。
  这些研究说明什么呢?难道我们的道德感就来源于某些感情的冲动,这么看来摩尔所倡导的情感主义伦理观是对的:如果我说某件事情是道德的,也不过为某些感情冲动或喜爱找到了一些看似合理的外衣[4]。那这些研究是否说明了我们的道德感有了坚固的生物神经学基础,道德就是大脑的一项历史悠久又再正常不过的功能,鉴于人类大脑的同构性(也许),由此出发甚至可以宣称找到了道德的普适基础,无论其如何运作,包含什么道德内涵,大脑成为人们做出道德判断和行为的终极保障?但人类学考察却告诉我们,所谓普适的道德不是真的,看似有那么多道德的规范,可不同地域的人在道德的实质性内容上差异很大,就算在同一个文化中,不同的道德动机也带来了不同的道德看法。
  这样看来,试图强调道德感的研究愿望可能走向其反面:我们说的道德不过是源自大脑中的情感冲动而已,成为一种无法确定其真实意涵的生物性分泌物而已,道德既不神圣也不稳固。这样,一些进化心理学家甚至试图用“自私的基因”来喻示人类的自私本质。而道德相对主义在这里好像插上了“科学的翅膀”。
  斯蒂芬·平克在综述种种关于道德感的新研究之后表达了自己的忧虑:“科学观点教导我们,主观经验的某些成分是我们生理虚构的,并不能在外界找到客观对应。如果对错之别也仅仅是大脑系统的产物,我们要如何相信是非之争更为真实呢?如果对错之分只是一种集体幻觉,我们又怎么能断言说种族灭绝和奴隶制这些恶行对全人类来说都是错的呢,或许它们仅仅是不合我们胃口。”[3]平克的忧虑是有限的,因为道德感为自己设立的理论对立面是利他主义、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最终,斯蒂芬·平克批评了道德感,认为道德感像其他感观一样,在错觉面前不堪一击。那到哪里去寻找道德的基础?平克认为是存在于抽象(精神或形而上)领域中的道德理性[3]。
  不管平克的观点是否正确,至少关于道德感的研究还是为道德思考打开了一条新的思路:道德感的研究起码为道德提供了坚实的生物神经学的基础,也就是说,一些社会道德事实和人类的道德经验确实可以在人脑中获得生物和遗传意义上的物理痕迹和储存,这种道德感又为我们进一步的道德思考和判断提供了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普泛基础。这种基础地位不是对道德内容的决定,而是作为人类生活的一个基本特征和动因起作用:人是有道德的人,来自人类社会的丰富实践决定道德的内涵。不杀人就是人类在历史的过程中屡经磨难发现的一条道德金律,而不要接近黑人则是白人社会短期社会实践的道德结果,它并不具有长期的道德指导价值,也随人类的认知发展与道德进步而失效。这样,我们可以通过道德感的研究把视线转向历史地进行着的人类实践活动,正是这些实践决定了道德的具体内涵及其基本特性,也为道德判断提供基本的稳定性。
  “或许我们的道德感也是与生俱来的,只要我们在此基础上掌握道德推理,道德现实的本质会迫使我们得出某些结论而非其他。”[3]如果从社会实践决定道德感及道德意涵的角度来看平克的这段话,其启发性就尤为突出了。
  四、 追寻美德
  当我们最终走到社会实践与人类历史面前,一些伦理学理论资源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这就是美德伦理学的传统。亚里士多德是这个传统的起点,他认为幸福,即过良善的生活,是最高的善[5]9。而要达致这样的目的,我们需要明智地了解自己行为与实践的性质,必须作出选择,这个选择是适度和中庸的,行为受制于品性,品性形成于社会过程中,并通过教导与习惯养成[5]35,这些美德引导事物往正确的方向发展,最终达致最高的善的目的,这样的品性是值得追求的。亚里士多德甚至列出了其处于适度状态的德目表[5]。然而,不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信条会有一些变化,在亚里士多德传统和历史分析的基础上,麦金太尔为我们指出了一条经过改良的追寻美德之路。我们可以把他的思考简化为三个问题。
  (一) 这是什么样的实践?
  这里的实践是指“任何融贯的,复杂的并且是社会性地确立起来的,协作性的人类活动形式,通过它,在试图获得那些既适合于这种活动形式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这种活动形式的优秀标准的过程中,内在于那种活动的利益就得以实现,结果,人们获取优秀的能力以及人们对于所涉及的目的与利益的观念都得到了系统的扩展”[6]212。
  这样的实践有什么内在利益?内在利益指相对于外在的权势、地位和金钱等奖赏,只能通过某一项实践才能获得的特殊利益,它的获得往往不是以个人的成功作为标志(虽然经常伴生这样的奖励,后来这种奖励竟然被误认为所有实践的目的),而是有利于参加实践的整个共同体。比如象棋冠军可以获得荣誉,而下棋中的内在利益是整体技艺的提升。这样,就得出了美德的第一个界定:“美德是一种获得性的人类品质,对它的拥有与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那些内在于实践的利益,而缺乏这种品质就会严重地妨碍我们获得任何诸如此类的利益。”[6]215216   麦金太尔进一步指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实践中,我们可能必须承认前人的贡献、勇于冒险(无论是创新还是使个人利益受损)和诚恳接受批评,这样就不得不承认正义、勇敢和诚实的美德对于这样的内在利益的获得是必需的[6]216。当然,麦金太尔以这种方式提出的美德可能失之牵强(也不可能完整),他心中所想的也许是整体意义上的人类实践,因此,我们还可以在具体的实践中去深入讨论并确认其他诸美德。而且,仅仅依据实践概念还是不够的,“人类生活中的任何一种美德的范围都扩展到了作为其最初定义根据的实践之外”[6]226 。
  (二) 这是怎样的人生叙事?
  仅从实践概念出发,我们可能会获得很多美德,但无法保证它们之间不发生冲突;而个别的美德如果没有一个关于完整人生的善的目的概念,也是不完整的。麦金太尔就提出,正直和坚贞只有在人生完整性的考虑下才能够得到理解[6]228229。
  那么人生的统一性何在?“答案是,其统一性就在于那体现在某个单一生活中的叙事的统一性。”[6]247叙事首先要有一种基本的历史背景,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中,个人的行为才是可理解的,同时叙事蕴涵着一种指向未来的目的论可理解、目的论不等于生活叙事完全被安排好了,生活叙事还具有不可预言性,目的在这里并非某种确定的形式,它意味着对未来的想象。。“我们不知道下一步会发生什么,可是我们的生活具有某种朝着我们的未来筹划自身的形式。”[6]244
  人生的统一性在于叙事探询的统一性。探询什么?当然是善,或者好的生活。如果说对善的探询是我们的目的的话,那么“追问‘什么是对我来说的善’就是追问我怎么能够最大可能地经历这种统一性并使它趋于完满”。“追问‘什么是对人来说的善’也就是追问对前一问题的所有回答必定共同具有的东西是什么。但是现在,有必要强调,正是对这两个问题的系统追问并且试图同时以语言和行动作出回答,为道德生活提供了其统一性。”[6]247
  “因此,诸美德就要被理解为这样一些性好,它们不仅能维系实践,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而且还会通过使我们能够克服我们所遭遇的那些伤害、危险、诱惑和迷乱而支持我们对善作某种相关的探寻,并且为我们提供越来越多的自我认识和越来越多的善的知识。因此,德目表将包括为维系男人们和女人们能够在其中共同追求善的那种家庭与共同体所需要的诸美德,以及有关善的特征的哲学探究所必需的诸美德……对人来说善的生活,是在寻求对人来说善的生活的过程中所度过的那种生活,而这种寻求所必需的美德,则是使我们能够更为深入广泛地理解对人来说善的生活的那些美德。”[6]248但这些还不够,人们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环境和文化中。
  (三) 为了什么传统的共同利益?
  自我必须在家庭、社区、族群、城邦等共同体中去发现其道德身份,各种实践也依赖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传统才能够得到理解、传承和重塑。那是什么构成了传统?“一个活生生的传统就是一个历史性地扩展了的、社会性地具体体现了的论辩,并且是一个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有关构成这一传统的那些利益的论辩……因此,个人对善的追寻,从一般性和特殊性上讲,都在一个由那些传统——个人的生活是其一部分——所界定的语境之内发生……我们时代中的一种实践的历史,穿插在把这一实践的目前形式传递给我们的那个传统的更大更长的历史中,并且依据这一更大更长的历史才变得可以理解;我们每一个人自身生活的历史,一般地且特别地穿插在许多传统的更大更长的历史中,并且依据这些更大更长的历史才成为可理解的。”[6]251252
  传统不断地发生变化,或增强,或衰弱,而诸美德的“意义与目标不仅在于维系获得实践的各种内在利益所必需的那些关系、维系个人能够在其中找到他的善作为他的整个生活的善的那种个体生活形式,而且在于维系同时为实践与个体生活提供其必要的历史语境的那些传统……各种活着的传统,恰恰因为它们继续着一个尚未完成的叙事,所以就面对一个未来,而这个未来的未决而可决的特征(就它有这种特征而言)恰恰又源于过去”[6]252。这就要求我们对自己所归属的各种传统有充分的理解和领会。
  可以看出,麦金太尔所说的美德理论的三个阶段相互衔接包含,每一阶段都以前一个阶段为先决条件,并修正与重新解释前一个阶段内容,最终形成一个整体。麦金太尔是尝试通过社会内容及社会结构的分析来界定诸美德的基本范畴和内涵,但这种思考可能并不停留在某些已有的固定美德上,这种道德探询本身是开放的,是对美德不断探察的过程,它与生活本身的实践、历史和方向是一致的。
  我们通过三个问题简化麦金太尔复杂论述,并把它改造成为一个具有工具价值的道德检验与思考的模式。我们可以尝试使用该模式来简要分析上文我们提到的两个十岁小孩谋杀一个两岁小孩的报道。
  那么第一,我们要问,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实践?简要的回答为新闻传播活动新闻作为一个整体的实践过程有自己的历史和结构,这里不详析。。这种活动具有什么样的内在利益?尽一切可能报道事实的真相。优秀记者的重要标准就是呈现真相方面的能力,在这个具体事件上,就是尽量客观全面地报道整个事件,当然小孩的名字和与事件相关的细节俱在其中。
  第二,我们要问:对于一个记者来说,其人生的善是基于怎样的叙事统一性?一个记者,还是一个一般人?很明显,记者也需要在一般的人类社会中完成其一生,并获得其叙事的统一性。仅仅作为记者的优秀还不足以达致善的目的,职业伦理在这里是不充分的,需要追寻作为人的关于善的叙事统一性。
  第三,为了什么传统的共同利益?在人类的传统中,保护弱者特别是保护作为人类未来的孩童的利益(当然包括他们的隐私和心理保护),既符合作为人生叙事统一性的要求,也符合人类共同体几千年来繁衍发展的传统。
  这样,如果我们仅仅从行为抉择角度出发,一个纯粹出于职业实践的行为就得到了来自整体人类的道德统一性的修正,相对美国报纸,英国电视媒体遵从法律对事件报道的谨慎态度就显得更加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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