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区域合作治理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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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雾、霾导致的严重大气污染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现行属地管理的行政体制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以京津冀为例分析其缺陷,探索大气污染的区域合作治理模式,从网络治理理论视角提出分析框架,为该治理模式在机制建立和制度设计方面提供政策建议,通过完善立法与顶层制度设计、建立协调与合作机制、健全监管机制来协调央地政府、地方政府之间以及政企关系。
  关键词:大气污染;属地管理模式;区域合作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6-0057-10
  一、京津冀大气污染及治理现状
  雾、霾为悬浮于大气中、肉眼无法分辨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的集合体。它使空气混浊,能见度降到10km以下。其中的微粒子,达到一定浓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1952年,伦敦出现的持续雾霾对居民造成很大伤害,引起了西方国家高度重视。英美等国随后相继出台了空气洁净法案,随后,不断做出推动保护空气质量的努力。
  在雾霾微粒中,一些直径很小的微粒,如PM2.5(大气特别物质中直径小于2.5微米的微粒)可以直接吸入肺腔,进入血液,尤其值得关注。如何控制这一微粒的浓度是空气污染治理中的重中之重①。京津冀是集首都、大型现代化和国际大都市、区域经济翘楚、人口众多的等因素为一体的大型经济区,也是雾霾的重灾区。如何治理好雾霾,在全国也会有重要的代表性和示范效应。
  在过去的时间里,京津冀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积极遵守国家法律,做出了很大努力。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及其实施细则、《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首发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12年2月第三次修订)。在地方层面,北京出台了《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出台了《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并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河北省印发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此外各省市还发布实施了《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按照分级、分区域应对原则,开展监测预警,及时发布信息,提倡排污单位和市民自主减排,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减排措施。
  根据统计数据,十余年来,京津冀三省市各主要污染物浓度值总体呈下降趋势(参见图1、图2、图3)。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仍超过环境容量,各项指标大多超出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值,北京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一直高于国家标准(0.1毫克/立方米),雾霾天气也更加频繁出现。
  2012年以来,北京、天津、唐山、石家庄等城市爆发了严重的雾、霾。仅2013年1月份,北京雾霾日数就达25天,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严重污染程度甚至“爆表”
  。据有关人士统计,从2008年4月至2014年3月,只有25天的空气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全国的雾霾形势也非常严峻,涉及25个省份,100多个大中型城市,平均雾霾天数达29.9天,创52年来之最[1]。京津冀为中国最重要的工业化区域之一,也是雾霾的重灾区。
  显然,这些现象告诉我们,已有的努力还不够。我国2012年新出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依然低于国际先进水平,新空气质量标准虽增加了对PM2.5的监测,但与世界卫生组织(WHO)以及发达国家的空气质量标准相比,还存在执行标准低、覆盖面小等问题。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大气污染防治采用的主要环境管理模式是属地管理。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政府直控型模式以法定地位,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法案一方面确定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强调辖区负责,使政府直控型细化为属地管理模式。这一模式虽然明确了政府责任,却因为行政上以属地为界分别包干,导致了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时各自为政,行政壁垒重重。在我国现有的层级官僚制、财政体制和绩效考核体制下,这一管理模式引发了诸多问题。下面我们来重点讨论环境问题属地管理的缺陷。
  二、属地管理模式的缺陷——以京津冀为例
  属地管理强调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但大气环境污染的表现形式并不是谁引起就出现在谁的属地上,也不是谁引起谁就最有积极性来控制和治理污染。众所周知,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管理的考核指标是经济发展。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努力竞争,发展经济,追求GDP指标,不顾粗放型发展带来的环境损害。具体而言,属地管理模式带来的问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竞争激烈,区域工业布局规划不当
  改革开放后,财政分权和相对自主的经济决策权激励着地方大力发展经济,中央对地方的评估也以GDP增长为主。发展得好的地方,官员晋升就快。这一评估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促成了地方政府官员之间围绕GDP增长而进行的“晋升锦标赛”[2]。在这种政绩观导向下,地方政府往往对易拉动GDP增长的重工业比较青睐,造成竞争性、重复性大工程建设和环境污染的重大隐患。
  2000年以来,天津经济实力快速上升,京津冀围绕经济发展的竞争也越发激烈。天津在与河北的产业发展定位基本一致,都明确提出要促进重工业和化工业的发展[3],这就形成直接竞争,产业重复建设。为了与天津竞争,北京在产业转移时宁舍近求远投资河北也极少往天津迁移。当然,迁出去的大多是一些能源、化工、电力、钢铁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
  这样的工业布局,使重工业产业遍地开花。为了承接北京的产业转移,河北地方政府各市县虽有巨大经济发展差距,还是踊跃竞争和重复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出台后,河北省为承接产业转移更是迅速扩大了开发区的规模和数量,仅2010年后就增加了90多个开发区(此前仅48个)[4]。虽然北京基本完成了产业转移,GDP中近80%为服务业②,但周边的重工业带来的环境恶化压力依然强劲,而且在北京的直接控制之外。   从北京、唐山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和空气质量指标同期变化情况(参见图4、图5)可以看出,2003年~2011年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情况是:北京以2008年为间断时间点,呈现先持续下降、后平稳发展态势;唐山市以2010年为间断时间点,呈现先持续下降、后直线上升发展态势。2007年首钢迁到唐山的高污染项目在2010年正式投产。通过对两市空气质量指标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在2003年~2011年间的走势可知,北京这三个指标始终保持下降趋势,唐山却一路走高。本就以重工业为主的唐山市又承接转移来的污染密集型产业使得污染排放量越加严重。
  所以说,虽然污染转移了,但污染源并没有被消灭,而是放到监管更加不严格的属地去了。从大区域来看,污染并没有得到好的整治。
  (二)治理分权,经济差的地方希望“搭治污便车”
  空气作为公共物品,在其遭受污染产生负外部性后,从“理性”角度出发的“经济人”不会主动努力去治理污染,而是希望“搭便车”,让别人付出成本来治理。空气是流动物体,不会按行政区的划分而停留,一个行政区大气污染加重,自然会影响到周边行政区的大气质量[5]。这一常识使得资源窘缺的地方等待观望,希望资源富足的地方出面治理。
  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属地管理模式却促进了地方政府的“搭便车”行为:一方面,地方政府扮演的经济发展与污染治理双重角色存在“表面”利益冲突,在扩充GDP政绩观激励下,地方政府缺乏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以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管理范围使污染治理壁垒重重,亦为“搭便车”行为提供了理由。此外,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平衡也刺激了地方政府“搭便车”行为。
  比如,北京市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中在第二产业的投资仅占11.1%,天津市这一数字为23.2%。比较起来,河北是重工业大省,其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中有大约48%投资在第二产业(按构成成分划分,约81.1%投资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具购置上;按建设性质划分,约63.8%的投资项目为新、扩建工程,改建和技术改造投资仅占14.9%)。虽然河北第二产业庞大,对有利于大气污染缓解的改建和技术改造投资并无足够的积极性,而是希望第二产业小但资金富裕的首都北京出面治污,或是要求北京支付治污补助,弥补产业缩减的损失。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管理范围,财政和支出包干,使得地方政府互相钻空子,不肯主动治污。污染治理也是行政壁垒重重,北京不能管河北的事,却被迫要为河北的污染买单,钱如何用也是隔靴搔痒。而河北也可以理智气壮地说,不生产,经济差,属地的人民没饭吃。
  (三)基层政府“共谋”,影响政策执行效果
  基层政府与其直接上级政府相互配合,采取各种策略应对来自更上级政府的政策法律和检查监督行为属于“共谋”行为[6]。经济扩张的内在冲动和GDP导向的绩效考核标准是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方面存在“共谋”的根本原因。此外,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少、事权多”的现实亦加重了这一现象。一方面,分税制改革使中央通过决策权和财权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行政控制[7];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政资金履行职责,为了在“政治晋升锦标赛”中获得“好成绩”,总是想方设法完成甚至超额完成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派来的任务[8]。
  在这样的背景下,河北省各地市采取的环保举措某种程度上带有“应对”中央或省级政府监管的色彩。如在监测网点设置上,邯郸市环保局“避重就轻”,对污染重的工厂集中区根本没有设置监测点[9]。2012年,河北省瞒报实际钢铁产五千多万吨,其实质则是地方政府“共谋”行为。当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的具体任务下发到各地方政府,为了降低成本、保住产量,瞒报实际产量成为河北省级以下一些政府普遍使用的手段。
  (四)属地治理容易导致管制不力,政企博弈
  我国大气污染日益严重与高污染企业的排污标准宽松有很大关系。以水泥排放标准为例,现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是50mg/m3,而国际先进地区已实现低于10mg/m3的粉尘排放标准。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水泥生产国,且水泥产量年平均增速在10%以上。水泥工业排放的水泥粉(烟)尘占全国工业粉尘排放总量的39%,属于重点污染行业[10]。粉尘颗粒物是水泥行业的最主要污染物,PM2.5是粉尘颗粒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难点。
  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地方政府作为“理性人”、“经济人”具有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争取职位晋升和扩充地方财政的强烈动机,某种程度上甚至纵容了企业的策略行为,导致监管部门执行不力[11]。正因为如此,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参见图6)。
  同时,排污企业和监管部门长期处于“打游击”的博弈状态,这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投机选择。对企业来说,环保设备的投入并不能直接增加其经济效益,在排污惩罚成本较低情况下,很多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安装环保设备[12]。地方政府从属地经济发展的视角来看,处理方式不一样,有的地方容易与之合谋。北京市水泥企业在安装了排污监测设备后,通过非法手段对检测数据造假[13],而河北省基层政府环保部门监管不力的情况大有存在[14]。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企业的博弈行为共同形成了大气污染恶化的条件。
  三、区域合作治理:一种新的大气污染治理模式的探索
  如何突破区域治理的局限,探索综合治理的道路,是放在改革者前面的一个重要挑战。近年来风行的网络治理理论,或许可以提供一个有益的思路。
  (一)大气污染治理的理论基础:网络治理理论
  政策网络研究起源于美国,以政策子系统研究为起点,从微观层面研究政策过程中主体间相互作用和影响,尤其是利益主体和政府在政策过程中的作用[15]。随着政策网络这一概念的发展和被接受,不同国家的学者因国家制度环境、研究学科或时代不同赋予其不同界定,使其在欧洲逐渐形成利益协调学派和网络治理学派[16]。   利益协调学派主要活跃于英国,逐步成为英国主流政策过程分析范式。Rhodes认为政策网络有不同的依赖结构,这些结构随行动者构成、依赖关系和资源的变化而变化[17]。作为利益协调工具,政策网络可以通过影响成员间的互动逻辑来影响政策过程和政策结果,它有利于分析政府和利益团体间的关系类型,但政策网络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并不能代替理论解释,需要与国家相关的理论结合起来解释政策过程和结果[18](p92)。
  政策网络作为一种新的治理策略在德国和荷兰获得了发展。治理角度的政策网络强调政府和公民社会协同制定政策的结构和过程,其主要分析单元是网络中行动者互动和联结的类型。受系统理论启发,研究者逐渐将政策网络发展成了现代社会的治理理论[19]。与层级制通过命令和控制机制协调社会行动以及市场通过行动者的自我协调自发形成社会秩序不同,网络治理通过行动者间的资源交换和信任建立发挥非层级制的协调作用[20]。网络治理中行动者间的水平协调关系与政府中的层级制并非冲突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政治决定在层级制中的强制执行将增益政策效果。而网络从利益分配的角度弥补了层级命令的不足。
  网络治理作为合作治理的一种新形式,主张打破传统的区域、功能对政策资源的限制,通过发挥政府的资源整合者作用实现行动者围绕政策议题的集体行动,从而实现政策目标。不同层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公民、媒体等构成了围绕政策议题的网络行动者,本文以Rhodes提出的政策网络中行动者关系类型为基础,提出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需要处理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这三对主要行动者关系类型的分析框架(参见表1)。
  环节行动者资源行动策略倾向机制保障协调的关系层面具体手段
  政策制定主要行动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次要行动者:公民社会、专家等权威、组织、资金、信息、合法性中央政府:协调地方政府关系,公共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污染治理“搭便车”;公民社会:配合政策执行立法保障;顶层制度设计;财政支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区域协作治理立法;组织建设与资源支持;严格的问责机制;调整绩效考核体制;政策制定听取公意、专家咨询
  政策执行
  执行主体:横向——省级政府间;纵向——省内各层级政府权威、组织、合法性、资金、信息扩大经济总量:弱化环境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省级政府之间关系;地方政府上下级关系协商、对话达成共识;信息共享的技术支持;管制从实地出发,属地化
  政策对象:企业部分信息、资金利益最大化激励下扩大排污的可能性严格的监管机制政企关系高准入门槛;严厉罚污;奖励标杆
  政策监督公民、社会组织、媒体等合法性积极关注有效的公民社会参与机制政社关系广开言路:公民举报、媒体监督、专家学者建议
  (二)大气污染合理区域合作治理的应用与镜鉴
  网络治理其实不是没有前期的经验。2008年奥运会期间北京市空气污染物浓度全面下降50%,这一成就得益于北京市践行奥运承诺采取的减排措施,以及京津冀及周边省市采取的联合行动[21]。建立区域环境管理机制是美国治理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针对1976年洛杉矶烟雾事件,加州建立了控制该区域空气污染的政府实体机构——南海岸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区,通过该管理区将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提高到城市群治理层面[22]。英国主要采取严格立法形式治理大气污染,控制污染企业排污量,并授予地方团体执法权[23]这些成功经验,通过不同方式规范大气污染治理网络中不同参与者的行为,给京津冀大气污染协作治理带来诸多良好启发作用。
  (三)我国大气污染区域合作治理的现实走向
  从近期我国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看,区域合作治理亦是其现实走向。2010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其特色是打破了地方行政区划界限,将区域大气环境作为整体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着力构建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12年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的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纳入执行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并规定了重点控制区的六大高污染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③。2013年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规定需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分解目标任务,并将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综合以上理论和实践分析,区域合作是大气污染治理的必由之路。但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区域合作治理体系尚不完善,从协调围绕大气污染区域合作治理这一政策议题的三对行动者关系来看,仍有完善的空间。其关键之处在于从责任主体、利益主体、工作环节、行动方案、资源配置、策略走向、机制保障、协调机理等几个维度对治理方式进行全面的设计和推动。
  四、区域合作治理的长效性:网络治理视角下行动者关系类型的协调机制
  政策网络中行动者所掌握的资源及采取的不同行动策略形塑了行动者关系类型。但制度本身作为资源的源泉之一,对于行动者的策略行为有约束和指引的作用。基于此,协调机制的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视。
  (一)央地政府关系的协调:完善立法与顶层制度设计
  我国现有的环境治理立法并未赋予大气污染区域合作治理的法定性,相关政策支撑仅有“国十条”以及各省市的配套实施细则、“十二五”规划相关要求以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行动计划具有阶段性,易导致大气污染治理的短期性,出现“奥运模式”之后的污染反弹现象。
  在京津冀已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的前提下,加强以下立法与制度设计将有利于保障大气污染区域治理的效果。
  第一,完善立法,确立统一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框架。构建区域治理法律体系,并将区域内和区域间治理主体的利益平衡纳入法律体系考虑范围,是区域合作治理成功的关键[24]。在立法方面,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是人大主要工作内容之一。首先,应改变法律中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内容,尤其是政府的单一治理主体地位和属地管理模式;其次,应协调区域内各省市大气污染治理目标;此外,还需确立区域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框架[25],统一京津冀三省市立法时间、目标和责任等。   大气污染区域合作治理的立法亦需明确跨行政区环境管理的地位、机构、职责、程序和内容。
  它需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区域合作治理立法作为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产物,应具有利益相关者的一致意见,这就需要扩大立法的公民参与;二是区域合作立法应具有较强的制度性,充分体现其强制性、权威性;三是区域合作治理立法应有正式的执行机制。
  同时,跨区域的协调管理机构和作为地方利益纠纷中间人的中央政府,应对违反规则行为做出裁决,以正式方式维护区域合作规则[26]。
  第二,推进顶层设计,完善绩效考核、问责机制。顶层制度设计,是区域协作治理措施能够落到实处的蓝本,也是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关系的重要协调机制。公共部门对其绩效负责并建立清楚的绩效标杆来衡量公共部门绩效情况是政府的责任所在[27]。需重构现有绩效考核机制,强调区域环境治理成效在考核体系中的重要性,并将其与地方政府官员的晋升挂钩,同时也可对地方政府形成有效的行政约束,避免污染转嫁和以邻为壑的现象[28]。此外,还需建立与绩效考核机制相对应的行政问责制以规制公共权力,以确保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办事[29]。而拓宽问责主体范围,完善问责程序,实现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序化[30],才能达到政府环境问责制的最终目标。
  第三,支持政策执行,保障大气污染治理资源的稳定性。大气污染区域合作治理需要资金、人员、信息、物力等支持,在不同利益主体存在“搭便车”动机情况下,保障治理大气污染所需的资源支持更为重要。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资金,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虽彰显了中央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但对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仍杯水车薪。因此,建立长期稳定的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资金配置与监管机制、污染情况监测机制和大气污染治理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是地方政府切实执行大气污染区域合作治理在物质层面的基本保障,也是大气污染区域合作治理由顶层制度设计“落地”到具体实施的关键环节。
  (二)协调与合作机制: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地方政府在治理区域大气污染上虽有共同利益诉求,但基于区域内经济发展、资源禀赋、政策环境等巨大差异,在治理区域大气污染问题上显然态度不同。协调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关系,建立相应协调、信任机制,是激发乃至推动地方政府治理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的关键点。
  第一,协调机制:完善组织机构,协调区域内地方政府关系。我国横向政府(同级)间关系是一种受政治晋升竞争和基于共同利益内生协商动力所支配的对等权力分割体系,同级地方政府无法按照传统官僚体制实行“命令-服从”式管理,但若要实现区域合作治理,则需要建立利于各地方政府谈判、协商的协调机制[31]。纵向协调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搭建高于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层级的国家层面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并确定其组织机构来实现,如2013年建立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通过吸纳京津冀和周边省市成员以及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大气污染协作治理以组织支持。
  横向协调机制的建立可通过区域地方政府间自行协调,以构建一个地方政府对话、谈判、协商平台和场所,而区域各地方政府高层领导的制度化沟通则对于建立基于信任基础上的合作机制更为有利[32]。
  第二,合作机制:建立区域内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协商制度和合作网络。合作常被视为建立在沟通、信任、承诺、理解和成果基础上的良性循环。
  利益冲突往往是合作治理的出发点,在区域合作治理中应该具备地方政府针对利益冲突的直接对话,从而使得利益相关者能够通过直接对话实现“深度沟通”以获取共赢机会[33]。为防止出现各地方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利益不均,地方政府针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合作网络需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区域内项目联合审批,以避免某个政府基于本地利益的短视行为破坏区域的空气质量。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需打破部门间和地方政府间的边界限制。而以公共管理的顾客导向为指引,通过建立协调型行政组织、编制联合审批标准并运用网络治理平台,突破碎片式审批体制困境,则能够推动区域联合审批的实现[34]。但需重视的是,行政审批区域联合必须牢牢把握住简政放权与监督管理这两条生命线[35]。另一方面,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污染信息共享是大气污染区域协作治理的基础条件,建立完备的污染信息监测和共享技术体系需要针对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展开转型研究,量化城市和地区间污染物传输量和明确各地大气污染物排放份额[36],可为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供科技支撑。
  (三)政企关系的协调:健全监管机制
  第一,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奖优罚劣。在审批方面,需加强新上项目投资、环保、土地、资源与产出的综合绩效考评,严控高污染、高消耗及产能过剩等行业项目,从源头减少高污染企业数量是污染严重地方政府的必要选择。在环境执法方面,加大对高污染企业惩罚力度,大幅提高排污成本,以强制手段促进企业采取环保措施,同时对于环保优秀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能够起到奖优罚劣的效果。
  第二,从实际出发,监管手段创新。在建立协调地方政府关系合作机制前提下,地方政府在达成环境监管的目标后,监管手段可从地方实际出发,提升灵活性和创新性,从而保证区域合作治理目标的实现。具体来看,中央政府在设定区域内地方政府需要达到的环境治理目标后,对于环境监管的运行结构和具体步骤,可由地方政府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而监管权力下放到地方,在具备充足的持续性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具有强有力的动机去强化环境监管力度[37]。然而,在推动区域地方政府合作治理进程和减少其可能遭遇的风险和障碍方面,中央政府的权威所具有的优势亦不容忽视。
  五、结论及思考
  京津冀大气污染虽然几经治理并取得一定效果,但面临的任务依然或者更加艰巨。本文从现行属地治理模式缺陷出发,分析了该管理模式下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并以网络治理为理论基础对跨区域合作治理模式进行了探索性思考。提出建立协调和合作机制,用于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三对关系。影响三对关系的主要因素和结果、属地管理模式及其缺陷,以及本文提倡的区域合作治理模式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下图予以简单梳理(参见图7)。   目前,我国解决区域公共问题仍采取以政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管制型模式。随着新区域主义兴起,改善官僚制影响下的区域封闭性、政府中心性以及管制型的区域治理模式,倡导区域各组织的对话、沟通、学习、理解过程及其担负的伦理责任更为迫切。区域大气污染的解决与治理,要求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手段的多样化和创新性。
  虽然政府单一治理,我国大气污染治理依然存在碎片化的现象。基于此,需要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有:一是摆脱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常走的“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以及“先污染、后治理”的短视发展之路,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二是在政府、企业关系方面,处理好地方政府间围绕“政治晋升”而展开的恶性竞争及由此带来的重复建设、环境污染问题;三是在制度设计和立法方面,将区域大气污染合作治理纳入法律框架,并保证其长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完善相关顶层制度设计,使大气污染的区域合作治理能够“落地”,确保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
  注释:
  ①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②2012年《北京市经济发展统计年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Z].201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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