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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诱发疾病
男子不治身亡
2015年1月18日晚6时许,张勇、王建、曹仁等六人相约在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某饭馆聚餐。席间,曹仁因有事需先回家,便给住在李渡镇的杨义打电话,叫他马上骑摩托车来饭馆送自己回家。当杨义驾驶摩托车来到饭馆后,正在吃饭喝酒的六个人都和他相识, 大家便邀请他一起喝酒吃饭。经一番推脱后,大家仍然不依,他只好入席。在其他人的提议下,杨义以迟到为由自罚两杯白酒。之后,他又与大家继续饮酒,并相互敬酒,至当天晚上8时许宴席结束。当晚,杨义与王建等人共计饮白酒一斤多;其中,杨义一人饮酒约4两左右。晚饭后,因为杨义醉酒已无法驾车,张勇、李明遂打车将他护送回李渡镇的家中,交给了杨义的妻子刘红。然而,次日凌晨3时许,刘红见爱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于是叫人将其送至位于李渡镇一医院进行救治。谁料当天凌晨4时19分,杨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红委托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杨义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杨义是在患有严重的管状动脉稠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的基础上,因饮酒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警方和政府部门曾先后五次组织涉案事故相关人员,对杨义死亡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死者之妻刘红遂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由张勇、王建、曹仁等被告六人赔偿原告损失共310946元。
6位劝酒人共赔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义受王建、曹仁等人的邀约,参与了他们的饮酒吃饭活动。在杨义大量饮酒的过程中, 张勇、王建等6人未尽提醒和劝告义务,致杨义醉酒;且杨义醉酒后,六名被告亦未尽送医或报120救助的义务,数小时后,杨义因醉酒诱发心力衰竭而死亡。张勇、王建等6被告人的行为与杨义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杨义系成年人,且在自身存在着严重的管状动脉稠样硬化性心脏病、 心肌梗死的情况下,其应当知道饮酒(醉酒)的危害,却仍然大量饮酒,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加之杨义被送回家后, 原告刘红及家人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应系杨义死亡的主要原因。 遂法院一审判决曹仁、王建分别赔偿刘红亲属死亡损失25183.60元; 张勇、赵斌、 李明、 刘全分别赔偿刘红亲属死亡损失18887.70元,六人共计赔偿125918元。
律师说法
“饮酒诱发疾病死亡,劝酒人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杨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身体的危害, 其对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建等六人与杨义共饮时没有履行应该负有的注意义务, 对杨义过量饮酒导致身亡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了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王建等六人对杨义醉酒诱发疾病而死亡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摘自《法制时报》)
男子不治身亡
2015年1月18日晚6时许,张勇、王建、曹仁等六人相约在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某饭馆聚餐。席间,曹仁因有事需先回家,便给住在李渡镇的杨义打电话,叫他马上骑摩托车来饭馆送自己回家。当杨义驾驶摩托车来到饭馆后,正在吃饭喝酒的六个人都和他相识, 大家便邀请他一起喝酒吃饭。经一番推脱后,大家仍然不依,他只好入席。在其他人的提议下,杨义以迟到为由自罚两杯白酒。之后,他又与大家继续饮酒,并相互敬酒,至当天晚上8时许宴席结束。当晚,杨义与王建等人共计饮白酒一斤多;其中,杨义一人饮酒约4两左右。晚饭后,因为杨义醉酒已无法驾车,张勇、李明遂打车将他护送回李渡镇的家中,交给了杨义的妻子刘红。然而,次日凌晨3时许,刘红见爱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于是叫人将其送至位于李渡镇一医院进行救治。谁料当天凌晨4时19分,杨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红委托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杨义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杨义是在患有严重的管状动脉稠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的基础上,因饮酒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警方和政府部门曾先后五次组织涉案事故相关人员,对杨义死亡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死者之妻刘红遂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由张勇、王建、曹仁等被告六人赔偿原告损失共310946元。
6位劝酒人共赔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义受王建、曹仁等人的邀约,参与了他们的饮酒吃饭活动。在杨义大量饮酒的过程中, 张勇、王建等6人未尽提醒和劝告义务,致杨义醉酒;且杨义醉酒后,六名被告亦未尽送医或报120救助的义务,数小时后,杨义因醉酒诱发心力衰竭而死亡。张勇、王建等6被告人的行为与杨义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杨义系成年人,且在自身存在着严重的管状动脉稠样硬化性心脏病、 心肌梗死的情况下,其应当知道饮酒(醉酒)的危害,却仍然大量饮酒,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加之杨义被送回家后, 原告刘红及家人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应系杨义死亡的主要原因。 遂法院一审判决曹仁、王建分别赔偿刘红亲属死亡损失25183.60元; 张勇、赵斌、 李明、 刘全分别赔偿刘红亲属死亡损失18887.70元,六人共计赔偿125918元。
律师说法
“饮酒诱发疾病死亡,劝酒人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杨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身体的危害, 其对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建等六人与杨义共饮时没有履行应该负有的注意义务, 对杨义过量饮酒导致身亡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了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王建等六人对杨义醉酒诱发疾病而死亡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摘自《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