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新判例化解争议
8月11日,印度最高法院针对《印度继承法》中的争议部分作出了判决,对女性的家庭财产继承权给出了明确的说明,以便实施更有效的保护。印度各界人士表示,这是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也是印度女性争取财产权所取得的新成果。
早在1956年,印度就颁布实施了《印度继承法》。在这部当时被称赞“非常先进”的法律中,印度女性竟然不能享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只能从族产中获得微薄的生活补贴,而且要具备“未婚”这一条件。《印度继承法》将女性视为她所在家庭的一名成员,但不是共同继承人。一旦女人结了婚,她就不再被视为原来所在家庭的成员,连申领族产补贴的权利也没有了。
为了解决《印度继承法》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2005年9月9日,继承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根据该修正案,在家庭财产分配问题上,女性与其兄弟享有同等继承权。然而,这个注重保护女性权益的修正案存在一个争议:在该修正案生效前,即2005年9月9日前已经完成财产分配的家庭,女性继承人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继承权?是否可以追回应得的家庭财产?
在印度司法机构的实践和法院的相关解释中,只有当该家庭的女儿出生于2005年9月9日前,她才可以援引继承法修正案获得财产继承权。《印度时报》的评论指出,在印度,男性家长在分配完家庭财产后又生儿育女的现象并不少见。根据继承法修正案,如果一个家庭在2005年9月9日前完成了财产分配,那么在这一天之后出生的男孩有权主张自己应得的家产,而女孩不行。这显然有违男女平等的原则。
8月11日,印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化解了上述争议,明确了女性的继承权不必受这一时间条件的约束。那些在2005年9月9日之前完成财产分配的家庭,无论其女儿在什么时候出生,她对其父亲的财产都享有继承权。
也是对女性生存权的保护
据《印度时报》报道,印度最高法院的判例,不仅关系到维护这个国家的女性的财产权,也是对她们生存权的一种保护。
长久以来,经济上的依赖性,包括对父亲、兄弟以及丈夫的依赖,都是印度女性遭遇各种厄运的根源。想象一下:一个女人没有受过多少教育,也不会赚钱,年纪轻轻就结婚了。如果她在婚后被丈夫和他的家人嫌弃,甚至被逐出门,而自己的父母又不愿意接济她,兄弟也不让她分得一份家产,那么她要怎样生活下去?
《印度时报》指出,关于保护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在印度社會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不在少数。这些人指出,在印度的婚姻习俗中,女方家庭必须提供足够的嫁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嫁妆水涨船高,婚礼也越来越高档。这些费用都由女方家庭承担。所以,穷人家的女儿很难嫁出去,普通家庭也会为了女儿的嫁妆头痛。“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保护女性的财产继承权?”
事实上,大多数印度女性十八九岁就结婚了,把嫁妆交给夫家之后,她们还要背负“多生儿子”的任务,过早、过多的生育令她们的身体状态普遍较差。到三十岁左右,她们就没有了年轻女人的模样——大都是臃肿的身材、黯淡的脸色和孱弱的体质。而对于印度男人来说,有些人很有“艳福”,一生要娶三到四任妻子。在一些偏远地区,甚至发生男人把自己的妻子放火烧死再谎称“事故”的案例,其目的就是再娶一任妻子,再拿一份嫁妆。
对此,印度著名女导演迪帕·梅塔在《印度经济时报》发表评论指出,有些印度人混淆了“嫁妆”和“女性名下的财产”两个概念。女方家庭虽然提供了很多嫁妆,但这些财物不是给女人的,而是供给她的丈夫享用——很多印度男人在结婚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不工作,靠嫁妆生活。
梅塔指出,这种不良习俗还让一些印度男人有了畸形的思维模式——娶妻就能白白得到一大笔财产。于是,有男人多次“休妻”再娶,把这当成了一种捞钱的方式。对于被逐出门的女人来说,则面临着断绝经济来源的困境。在印度,一些重体力劳动岗位上也不乏女性的身影,例如建筑工人,她们大多是被丈夫扫地出门的女子,为了生存不得不硬着头皮干体力活。
从这个角度来看,婚姻习俗非但不是剥夺女性财产继承权的理由,反而应该因此加强对女性财产权的保护。
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迪帕·梅塔指出,虽然印度的立法倾向于完善对女性财产权的保护,但其进程非常缓慢,一些在其他国家早已实施多年的法律,在印度要获准立法却非常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印度传统的财产继承制度造成的。
古印度的发展与宗教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其法律制度深受婆罗门教最古老的法典《吠陀》《法经》等的影响,形成了相对较为奇特的财产继承制度。
在古印度的法律制度中,在法定继承方面实行“长子优先原则”。古印度人认为“传宗接代”为男人的天职,长子的出生使其父亲成为“有子者”,完成了祖先留下的任务,因此长子最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而其他儿子依赖长兄生活,地位相对较低。如果其他儿子不愿与长兄共同生活在大家庭中,可申请分家析产,按照长子2份、次子1.5份、其他诸子各1份这样的比例分配。
除了“长子优先原则”,古印度的继承制度还与种姓制度直接挂钩。种姓制度就是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在继承制度中,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完全不同。例如:一个婆罗门男子娶了4个出身于不同种姓的妻子,并各得一子,那么婆罗门妻子所生之子得家产40%,刹帝利之子得30%,吠舍之子得20%,首陀罗之子得10%。
无论是“长子优先原则”还是与种姓制度挂钩的继承制度,都没有给女儿留下丝毫空间——女性完全没有继承家产的权利。如果一个家庭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那么女儿可以继承家产吗?答案是否定的。女儿必须生下儿子,再让儿子继承他外公的财产。
综上所述,古印度的继承制度是杂糅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制度特征的剪影。这种落后的观念如今在许多印度人心中仍然根深蒂固,阻碍了保护女性财产权的立法进程。
保护女性财产权立法任重道远
据《印度时报》报道,尽管《印度继承法》对妻子、儿子、女儿的继承权都进行了明确,每个继承人都有权继承一份家产,但这在父亲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实现。事实上,许多印度男子主观上不愿意把家产分给女儿,因此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在事实上剥夺女儿的继承权。
根据印度法律,家产分为两类: 祖产和自置财产。其中祖产上溯4代,对于后代,无论是女儿还是儿子,这类财产必须平均进行分配。根据《印度继承法》,父亲不能立遗嘱将祖产留给他指定的人,也不能剥夺女儿应该继承的份额。
至于父亲自己置办的财产,比如他用自己的钱买了一块地或一所房子,那么他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分配,或者赠予任何他指定的人,其儿子或女儿均不能提出异议。这实际上给了印度男性家长刻意克扣女儿财产的空间——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家庭的祖产和自置财产的鉴定和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有些男性家长可能将祖产出售,再利用获取的资金购买不动产或贵重物品,从而将其变成自置财产;还有人会通过伪造交易凭证的方式,将祖产(土地或房屋)变成自置财产,然后在遗嘱中写明“不分给女儿”。
由此可见,在印度,保护女性财产权的立法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