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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十分艰难。据调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重视是导致维权难的根本原因。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消费者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薄弱与不道德的消费习惯,也是加重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艰难的原因。
[关键词]知识产权 维权 侵权
在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路上,企业最深的感受,就是一个字——难!取证难、立案难、审判难、结案难,执行更难。这种情形绝非中国独有,大多数国家包括许多发达国家,情况也是如此。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艰难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此笔者就维权艰难的主要原因进行粗浅剖析。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重视是根本原因
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之路的艰难与国家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国家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意识地降低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或实施一些不利于知识产权人的政策;另一方面,立法滞后、执法不力也是原因之一。
国家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降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一些法律专家、经济学家认为,短时期内在我国实行知识产权保护要循序渐进,要考虑到一些中小企业的生存及发展问题,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无疑为那些侵权企业提供了机会。不得不承认,假冒产品的发展带动了真品市场的繁荣,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大批消费者的需求。中国和日本的实例可以证明这一点。而且,由于生产假冒产品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所以这类企业多少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其次,消费者有意购买仿制品,因为仿制品不仅花样繁多,更重要的是价格低廉,购买力较低的群体倾向于选择质量较差的假冒产品。仿冒产品对真品造成的竞争迫使真品企业降低其产品价格。这样一来,消费者就达到了双赢的目的:低收入者得到了质量较高的产品,高收入者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到高质量产品。再次,仿冒产品不仅没有损害品牌的形象,反倒扩大了品牌在低收入客户群中的影响,进而提高了品牌的声誉,巩固了品牌的未来市场。学者斯蒂芬尼亚·斯堪第佐的文章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仿冒产品不仅没有破坏,相反却促进了品牌产品市场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政府在打假方面并不是非常尽力,往往是缺乏热情,缺少财政支持,因此侵权屡禁不止,使权利人维权之路十分艰难。
立法滞后、司法不力,是企业维权艰难的关键。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缺陷,是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艰难的重要原因。首先,在立法方面,由于立法水平有限及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本来就不很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更显出其局限性。例如,由于在立法上,对侵权人和侵权企业的处罚偏轻,造成了“侵权成本低”,进而助长了侵权现象。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的“填平原则”,侵权赔偿或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准,或以侵权人侵权收入为准,或以正常状态下的许可合同使用费为准。这种计算貌似“公平”,实则不仅对权利人不公,而且对老老实实与专利权人缔结许可合同后再实施专利的人也不公。侵权人可能得到的最糟糕结果不过是返还不法收入,却不会有任何额外的损失。因此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使得那些想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所作为的企业在侵权面前对专利开发望而却步,大大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其次,在司法方面,立法的不足造成了司法的艰难。这不仅体现在立案、审判、执行的过程中,还体现在司法缺乏其他国家机关的有效配合上。由于各种原因,各机关互相扯皮的现象比比皆是。此外,我国还没有形成跟踪处罚多次犯罪的假冒产品经营者的切实可行的刑事规范。目前的法律程序耗时长、费用昂贵,对假冒产品的流通及采购处罚较轻。有些地方,假货制造商与地方管理层互相勾结,假货制造商受到当权者的庇护,造成打假行动拖拖拉拉。可见,立法滞后,司法不到位,知识产权法中侵权惩罚偏轻,地方保护主义,诉讼时间长等因素都在企业艰难的知识产权维权路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是内在因素
当前,我国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还未充分意识到无形资产这笔财富的巨大潜在价值;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不重视企事业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中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作用;尚未建立企事业单位内部科学、合理、系统的鼓励发明创造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尚未对国际国内的信息资源予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薄弱。尽管专利法等多部知识产权法律颁布、实施已经十余年了,但迄今为止,我国许多企业的领导、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及经营人员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比如,由于技术秘密意识的淡薄,景泰蓝、宣纸等千年民族绝技的泄密事件频频发生。一些知名商标“青岛啤酒”、“英雄钢笔”、“阿诗玛”等屡屡被外国商人抢注。我国的“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技术世界领先,但因科技人员在一家刊物上发表了学术论文,将其全部研制过程、细节、配方、剂量等技术秘密披露无余,结果,外国人仅花了一本杂志的价钱就轻易获得了这项价值数百万美元的新技术。我国大多数企业并没有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不但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而且在实践中也不能灵活地加以运用。
缺乏相关的机构建设。即使是在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重要性的企业,其相关的机构也没有建立起来,例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因此,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处于混乱状态,一旦发生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情形,将不知如何下手。企业不但对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更谈不上针对不同的风险设计不同的应对方法。因此,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当把预防放在首要的位置上,而不要等到权利受到侵犯时才去面对。
缺乏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本身就匮乏,而就企事业单位而言,基本就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专业人才不足,已经严重影响到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更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特别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关键技术领域和产业,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和科技研发人员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实务技能的普及培训和专项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企业、科研机构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企业知识产权走出维权艰难的低谷。
维权成本高,时间长。虽然有些企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发现侵权事件就果断地采取法律措施,但其结果却往往不尽如人意,常常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对侵犯版权的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关于败诉方支付另一方律师费等费用的规定,所以“胜诉”方往往在“判决书”中打赢了官司,而在经济上则是实实在在地输了。一个小小的知识产权案件,从取证、立案、一审、二审,再到案件的执行完毕,常常要花上三五年时间。如果再碰上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那更是遥遥无期。因此,很多企业明明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很多时候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维权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而收益却甚微。权利人的这些行为从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消费者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薄弱与不道德的消费习惯也是原因之一
公民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这表现在很多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购买盗版产品是违法行为,不知道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没有全面建立知识产权法律的意识,更不清楚他们的这些行为将会给知识产权人、科技的进步等造成怎样的影响。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例子中,由于假冒产品的存在,迫使真品企业降低其产品价格,这样一来,消费者就达到了双赢的目的:低收入者得到了质量较高的产品,高收入者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到高质量产品。但消费者却没有意识到这种情形如果长期存在将会严重影响科技的创新与发展,最终使自己成为受害者。
消费习惯存在缺陷。很多消费者由于生活水平低,无力购买相对来说比较昂贵的正品,就选择了价格低廉的仿冒产品。除了上当受骗的高档买主外(经常是在互联网上购买的产品),大量买假冒高档表的人是由于收入上的限制。特别是青少年,他们专门买便宜的冒牌货。这样的冒牌货是企业全球化带来的不良产物,对知名品牌存在着威胁。另外,很多一次性产品,如电影等,由于不具有收藏价值,许多即使买得起正品的消费者也会认为看完就算了,买正品太昂贵、太浪费了,因此也会经常光顾盗版产品。
综上所述,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艰难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这是由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的。要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艰难的问题,从国家、企业到消费者都应当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政策、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知识产权产品的运用等方面,都要建立合理的规范并切实推行。
[关键词]知识产权 维权 侵权
在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路上,企业最深的感受,就是一个字——难!取证难、立案难、审判难、结案难,执行更难。这种情形绝非中国独有,大多数国家包括许多发达国家,情况也是如此。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艰难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此笔者就维权艰难的主要原因进行粗浅剖析。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重视是根本原因
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之路的艰难与国家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国家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意识地降低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或实施一些不利于知识产权人的政策;另一方面,立法滞后、执法不力也是原因之一。
国家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降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一些法律专家、经济学家认为,短时期内在我国实行知识产权保护要循序渐进,要考虑到一些中小企业的生存及发展问题,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无疑为那些侵权企业提供了机会。不得不承认,假冒产品的发展带动了真品市场的繁荣,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大批消费者的需求。中国和日本的实例可以证明这一点。而且,由于生产假冒产品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所以这类企业多少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其次,消费者有意购买仿制品,因为仿制品不仅花样繁多,更重要的是价格低廉,购买力较低的群体倾向于选择质量较差的假冒产品。仿冒产品对真品造成的竞争迫使真品企业降低其产品价格。这样一来,消费者就达到了双赢的目的:低收入者得到了质量较高的产品,高收入者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到高质量产品。再次,仿冒产品不仅没有损害品牌的形象,反倒扩大了品牌在低收入客户群中的影响,进而提高了品牌的声誉,巩固了品牌的未来市场。学者斯蒂芬尼亚·斯堪第佐的文章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仿冒产品不仅没有破坏,相反却促进了品牌产品市场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政府在打假方面并不是非常尽力,往往是缺乏热情,缺少财政支持,因此侵权屡禁不止,使权利人维权之路十分艰难。
立法滞后、司法不力,是企业维权艰难的关键。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缺陷,是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艰难的重要原因。首先,在立法方面,由于立法水平有限及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本来就不很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更显出其局限性。例如,由于在立法上,对侵权人和侵权企业的处罚偏轻,造成了“侵权成本低”,进而助长了侵权现象。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的“填平原则”,侵权赔偿或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准,或以侵权人侵权收入为准,或以正常状态下的许可合同使用费为准。这种计算貌似“公平”,实则不仅对权利人不公,而且对老老实实与专利权人缔结许可合同后再实施专利的人也不公。侵权人可能得到的最糟糕结果不过是返还不法收入,却不会有任何额外的损失。因此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使得那些想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所作为的企业在侵权面前对专利开发望而却步,大大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其次,在司法方面,立法的不足造成了司法的艰难。这不仅体现在立案、审判、执行的过程中,还体现在司法缺乏其他国家机关的有效配合上。由于各种原因,各机关互相扯皮的现象比比皆是。此外,我国还没有形成跟踪处罚多次犯罪的假冒产品经营者的切实可行的刑事规范。目前的法律程序耗时长、费用昂贵,对假冒产品的流通及采购处罚较轻。有些地方,假货制造商与地方管理层互相勾结,假货制造商受到当权者的庇护,造成打假行动拖拖拉拉。可见,立法滞后,司法不到位,知识产权法中侵权惩罚偏轻,地方保护主义,诉讼时间长等因素都在企业艰难的知识产权维权路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是内在因素
当前,我国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还未充分意识到无形资产这笔财富的巨大潜在价值;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不重视企事业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中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作用;尚未建立企事业单位内部科学、合理、系统的鼓励发明创造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尚未对国际国内的信息资源予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薄弱。尽管专利法等多部知识产权法律颁布、实施已经十余年了,但迄今为止,我国许多企业的领导、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及经营人员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比如,由于技术秘密意识的淡薄,景泰蓝、宣纸等千年民族绝技的泄密事件频频发生。一些知名商标“青岛啤酒”、“英雄钢笔”、“阿诗玛”等屡屡被外国商人抢注。我国的“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技术世界领先,但因科技人员在一家刊物上发表了学术论文,将其全部研制过程、细节、配方、剂量等技术秘密披露无余,结果,外国人仅花了一本杂志的价钱就轻易获得了这项价值数百万美元的新技术。我国大多数企业并没有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不但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而且在实践中也不能灵活地加以运用。
缺乏相关的机构建设。即使是在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重要性的企业,其相关的机构也没有建立起来,例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因此,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处于混乱状态,一旦发生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情形,将不知如何下手。企业不但对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更谈不上针对不同的风险设计不同的应对方法。因此,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当把预防放在首要的位置上,而不要等到权利受到侵犯时才去面对。
缺乏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本身就匮乏,而就企事业单位而言,基本就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专业人才不足,已经严重影响到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更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特别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关键技术领域和产业,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和科技研发人员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实务技能的普及培训和专项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企业、科研机构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企业知识产权走出维权艰难的低谷。
维权成本高,时间长。虽然有些企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发现侵权事件就果断地采取法律措施,但其结果却往往不尽如人意,常常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对侵犯版权的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关于败诉方支付另一方律师费等费用的规定,所以“胜诉”方往往在“判决书”中打赢了官司,而在经济上则是实实在在地输了。一个小小的知识产权案件,从取证、立案、一审、二审,再到案件的执行完毕,常常要花上三五年时间。如果再碰上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那更是遥遥无期。因此,很多企业明明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很多时候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维权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而收益却甚微。权利人的这些行为从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消费者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薄弱与不道德的消费习惯也是原因之一
公民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这表现在很多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购买盗版产品是违法行为,不知道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没有全面建立知识产权法律的意识,更不清楚他们的这些行为将会给知识产权人、科技的进步等造成怎样的影响。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例子中,由于假冒产品的存在,迫使真品企业降低其产品价格,这样一来,消费者就达到了双赢的目的:低收入者得到了质量较高的产品,高收入者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到高质量产品。但消费者却没有意识到这种情形如果长期存在将会严重影响科技的创新与发展,最终使自己成为受害者。
消费习惯存在缺陷。很多消费者由于生活水平低,无力购买相对来说比较昂贵的正品,就选择了价格低廉的仿冒产品。除了上当受骗的高档买主外(经常是在互联网上购买的产品),大量买假冒高档表的人是由于收入上的限制。特别是青少年,他们专门买便宜的冒牌货。这样的冒牌货是企业全球化带来的不良产物,对知名品牌存在着威胁。另外,很多一次性产品,如电影等,由于不具有收藏价值,许多即使买得起正品的消费者也会认为看完就算了,买正品太昂贵、太浪费了,因此也会经常光顾盗版产品。
综上所述,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艰难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这是由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的。要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艰难的问题,从国家、企业到消费者都应当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政策、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知识产权产品的运用等方面,都要建立合理的规范并切实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