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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柏春和刘慧《论马克思的工资、利息范畴创新》一文对马克思的工资和利息理论存在许多认识上的偏颇,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实际情况。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工资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形式,是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在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工资依然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非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利息收入是非劳动收入,但是非劳收入并不等同于剥削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