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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公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使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式确立,从而得以对民事主体遭受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但仍存在不足,还需要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主客体范围、请求权主体等问题进一步研究,以顺应充分保护人权的客观趋势。本文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见解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