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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转制中,应确定全体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实行拍卖制度,但拍卖前必须明晰企业的产权归属。关于企业转制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按国际惯例,实行破产应由专门法院公平处理。对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区别看待。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可学习德国的“托管局”。最后,对转制中企业资产的评估应要求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