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是公共危机治理中的重要力量,其能否有效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关系到政府应急管理的成效。目前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要及时转变政府应急管理职能和方式,全面整合政府和企业应急预案,共同推进社会风险评价体系,健全有效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和企业协调机制。
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中,政府是主要负责方,企业作为社会主要力量之一,是危机治理层级网络中的重要一员,掌握大量社会资源,无论是作为灾害源头方,还是灾害波及方或灾害协助方,其能否有效参与都直接关系到政府应急管理的成效。
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已取得的成绩
在SARS、松花江水污染、2008年雪灾、汶川地震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爆发与应对中,企业的角色受到了关注。为更大程度地发挥企业作用、更快更好地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政府不仅加强了相关的制度建设,而且还积极推进制度的落实。
制度建设。尽管目前政府协调企业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但相关的规定也能从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文件中找到。目前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与企业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13个方面:一是工作原则方面,即强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充分动员和发挥企业单位的作用,通过联动协调机制,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二是预案体系方面,即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构成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企业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作出了要求和规定。三是预警方面,主要包括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广西);定期调查重点企业、分析重点问题,并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甘肃);倡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举报各类危险源和灾害灾难隐患,并予以表彰或奖励(重庆)。四是先期处置方面,事发地企事业单位必须快速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报告(湖南)。对于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其先期处置,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山西)。五是信息协调方面,主要要求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海南);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甘肃、海南、湖南等);企业单位有义务按照省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云南)。六是人力资源方面,即在政府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动员企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装备水平,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企业救援力量必要时能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内蒙古、贵州、海南、江西、青海等)。七是财力保障方面,即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湖南);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湖南、江苏等);进而为此建立省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云南)。八是物资保障方面,即政府可调集征用企业单位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主要涉及企业储备台账、应急保障服务协议、专项物资调度制度、生产潜力储备制度、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动态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机制等。九是科技支撑方面,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江西、宁夏),加强应急管理人才培养,建立完善应急专业人才的激励机制(宁夏)。十是善后处置方面,即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一是保险方面,一方面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北京),政府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湖南);另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上海、四川)。十二是教育培训方面,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十三是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企业单位等需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出现的不听从调遣等违法违规承担责任(海南、湖南)。
制度落实。从目前看,国家和各省市一方面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和企业协调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也注重通过现实演练来磨合相互行为。总体来看,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方面。随着国家对应急工作的重视,国有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在政府的督促下基本上都建立了企业应急总体预案和适应于企业自身的专项应急预案,健全企业内部灾害管理机制和制度。为了检验企业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便及时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国内许多大中型企业均成功开展了应急预案演练。例如:2005年6月10日,国家电网公司与北京市政府联合举行了全国首次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北京市电力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联合演习”,全面检验了政府部门与电力企业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第二,企业应急队伍建设方面。国家在建设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力量技术装备水平和后勤保障能力的同时,也在推进形成由国家级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组成的矿山、危化救援队伍体系。天津、河北、浙江、山东、河南、云南、青海等地积极探索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模式,采取建立专业救援队伍、依托消防队伍调整整合、与企业协议共建等方式,大力推进救援基地建设,救援力量总体规模、分布种类都有积极进展。高危行业(领域)的绝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大了对企业专职救援队伍的资金投入力度,装备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第三,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在国家严格行政许可,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门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等多方面工作的压力下,企业灾害事故隐患情况得到改善,减少了突发事件的发生。第四,企业资金保障方面。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缴存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为彻底解决“老板赚钱、政府埋单、群众受害”的不正常现象,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如无锡市已在江苏省内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推动蓝星化工等25家企业参加投保。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保险业务也逐步开展起来。第五,救灾应急物资储备方面。国家已经初步建立以物资储备仓库为依托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国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正逐步完善。目前,全国设立了10个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并不断建设完善中央级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森林防火物资等物资储备库。部分省、市、县建立了地方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初步形成,并通过与生产厂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应急救灾物资保障机制。第六,教育培训方面。在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安全生产培训办法》的推动下,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师资培训,也为企业应急人才的培训提供了渠道。
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存在的问题
目前,尽管我国政府在推动企业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政府和企业预案体系的协调性较弱。当前,除自然灾害、社会安全外,食品、高危行业企业是我国暴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源头之一。但目前大部分地区仅大型国有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和地方重点企业编制完成了企业应急预案,中小企业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不容乐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仍未完全形成。地方各级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等不同层次方面的预案体系协调性仍然缺乏,企业较少能参与到主管部门、上级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中,地方政府也较少能切实地全面指导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备案和检查制度并不能根本解决预案体系的协调性问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先期处置的灵活性,削弱了政府和企业的快速联动反应能力。而且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省属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之间还存在沟通与协调问题。
政府和企业的协调平台建设不充分。一方面,政府与企业应急机构和机制衔接不充分。部分县级政府和中小企业仍未建立应急常设机构,已经建立的存在人员少、活动开展少、应急管理能力低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缺乏有效掌握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的信息平台。虽然部分省市通过摸底统计,逐步建立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物资统计数据库,但该监测系统仍集中于主要应急资源,不能全面涵盖所有社会资源种类,亦不能及时更新社会资源分布,而且基层政府的资源普查工作仍不容乐观。同时,企业风险排查不全面、不彻底。除安监系统进行高危行业重大危险源普查外,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企业的风险排查尚未展开,如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企业参与应急管理的政府动员机制缺乏。由于缺乏长效的政府动员机制,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中,往往存在“政府急,企业不急”的难题。一方面,目前政府安监等部门的监查行为尚不能有效遏制企业违法行为,难以促使其自觉遵守相关制度,主动承担违法成本,不容乐观的安全生产现状使政府的监管工作量和压力增大。另一方面,相比于外资企业,当前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普遍不强。尽管特殊的社会地位和行政隶属关系迫使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承担应急救援的责任,但在平时的安全生产方面却并未起表率作用。民营企业家普遍未能认识到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政府的应急救援呼吁置若罔闻。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专项调查显示,全国上千万家企业里,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慈善捐赠。而且部分捐赠企业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承诺捐助金额出现不到位情况。在政府鼓励企业捐助方面由于企业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不力,抑制了企业捐助的积极性。
政府和企业应急资源储备方面协调性不够。首先,目前的应急资源储备大多局限于地方事故易发领域,政府对罕见灾难中应急资源的种类和数量估计不足。近年来多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均暴露这一问题。其次,企业储备应急资源的积极性不高。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在应急资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方面缺乏深入沟通,造成主要由政府部门推动的局面;另一方面,大部分应急资源须由民营企业提供,而现有政府补贴不足以激励这些企业严格遵循储备要求,关键时刻未必能解政府燃眉之急。再次,应急资源的动态储备制度仍是摆在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灾后赔付中政府和企业的协调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广泛存在“老板赚钱、政府埋单、群众受害”的不正常现象。尽管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出台文件指导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试点,以推进企业为安全事故负责,但截至目前,由于政府支持力度小,只有平安、华泰、人保等部分保险公司设立类似险种但未全面推广,参加保险的企业还不多,覆盖面较窄,起不到分散风险的效果,而且风险识别和量化的困难也降低了参保的积极性。此外,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临时征用企业物资的程序尚不规范,补偿机制也不健全。
政府指导企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不足。目前,政府指导、培训企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主要由各专业部门承担,如安监、环保部门各自开展培训工作,部门之间缺乏整合,政府应急办公室的协调职能亦未能充分发挥,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参与培训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积极性。而且,由于政府部门资源的有限和关注点的局限,政府尚未能对所有企业开展指导和培训工作,现有的指导和培训既缺乏系统性,又浮于表面,未能做到深入细致。
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和企业协调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
传统行政方式的延续。尽管行政体制改革已进行多轮,但政府权责结构、政府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等仍未得到彻底变革,行政命令方式仍是目前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国家和社会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政策和政府对社会资源的调控。这种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及处理方式也全面体现在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中,政府几乎全盘包办,但模糊的权责结构阻滞了政府协调联动的速度,固有的信息不对称也会使政府缺乏足够的能力成功应对。
政府资源和技术有限。资源和技术匮乏是目前政府难以有效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直接原因。这里的资源不仅包括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包括信息、权威和制度资源。从目前看,后者更为重要,特别是制度和信息。应急管理中,资源的有限加大了协调的难度,同时也使得政府协调的重要性大大增强。而造成目前资源匮乏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传统行政体制未将应急管理整合到日常行政管理中,历史欠账太多。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目前企业未能积极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企业家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这里的社会责任意识包括企业守法运营的责任和慈善捐助社会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主要是因为缺乏动力和压力。在企业运营方面,由于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以及法律、行政的约束力较弱,企业缺乏足够动力遵纪守法。在慈善捐助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缺乏慈善捐赠的传统和氛围,使企业家缺乏社会压力;另一方面也因为我国慈善捐赠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使企业家难以放心捐赠;同时,企业捐赠中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不到位,也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国内应急市场相对有限。企业是市场主体,其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以市场方式进行,以取得利润为目标,但目前国内应急市场尚待开发,尚未形成有效的产品竞争市场,而且国家法律法规的缺乏也使市场容量和产品市场前景不大明朗,地方政府的某些考虑也会减缓应急市场的成熟,这就客观造成企业缺乏动力参与应急管理。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进缓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建立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和企业协调系统的建议
国内外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企业在公共危机中的正、负作用不容小觑,需要通过有效的协调机制加以系统调用。
发挥市场机制功能,转变政府应急管理职能和方式。政府应以应急管理职能建设为契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弱化命令行政,强化依法行政,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市场机制功能,着重推进应急协调和服务能力建设。政府应急管理应充分借助于市场机制,合理引导企业资金和资源配置,最大化整合社会资源,这不仅有助于减轻政府部门工作量和压力,而且还能有效调动企业自觉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积极性。政府还应调整当前在日常行政工作之外单独建设应急管理体系的方式,通过加强平战结合、寓应急管理于日常行政,来缓和资源有限的困境,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政府应急服务应着重于企业环保、安全等方面面临的难点,解决企业现实问题。
建立应急预案模块系统,全面整合政府和企业应急预案。政府应急部门应研究确立应急预案模块结构,以便政府部门或企业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中,建立预案的制定方与有关政府部门或相关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听取对方意见,充分关注预案所涉单位的权责边界,为日后应急合作奠定基础。驻地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应特别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沟通。预案制定完成后,按照应急预案模块结构,政府应急部门全面整合所辖区域内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政府和企业共享的人机互动型应急预案模块系统。
强化风险排查工作,共同推进社会风险评价体系。风险排查有助于政府和社会全面掌握社会风险源,为灾害预警和应对提供基础信息。目前,针对企业的风险排查工作应在日常行政和专项工作中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大类系统推进,转变企业作为灾害源头方的传统认识,客观定位其灾害波及方和灾害协助方的角色及功能。在风险隐患排查中,为促使企业自觉行动和动态更新风险源数据库,福建泉州的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价制度值得借鉴推广。与此同时,国家须加强对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风险评价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此外,我国还应借鉴美国国家基础设施保护计划,推进国家基础设施风险评价和保护工作。在建立有效风险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各地政府应急部门应完善预警机制,通过综合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及时向公众和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提供应对建议。
健全公私合作机制,形成应急资源动态储备体系。在应急资源储备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在确立专业应急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目录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公私合作机制,建立多元化储备渠道,确保应急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在公私合作中,政府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基础上,监察和审计部门应通过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到位。同时,政府应规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物资征用程序、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切实推进公共安全领域产业化。政府应通过购买、补贴、免税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公共安全领域,进行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物资生产。政府应该着重予以推进的领域包括:应急资源产品市场,如全地形消防车等应急处置装备和矿井电力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应急平台体系;应急管理咨询市场,如安全保护顾问、灾害损失评估和责任鉴定等;保险市场,如环境污染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当前特别应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从而全面拓展该领域市场,实现安全管理多方共赢。
建立系统培训制度,有效提高企业应急管理能力。政府应整合分散的专业部门培训,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不同层次从业人员,特别是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的一线工人,组建同层次优秀管理和生产人员参与的教学队伍,编制通俗易懂的教材、直观感性的视频资料和源于生产实际的鲜活案例,减少集中式培训方法和条文式灌输,深入生产一线现场指导,实现培训的深层次、全覆盖;引导企业开展未遂事件管理和治理“习惯性违章”工作,加强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减少告知式的应急演练,在演练预案中加入仅限少数领导知晓的未知干扰因素,切实检验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协调应急能力。(作者分别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特聘教授、博导,讲师;本文系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协调研究”,项目编号:08
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中,政府是主要负责方,企业作为社会主要力量之一,是危机治理层级网络中的重要一员,掌握大量社会资源,无论是作为灾害源头方,还是灾害波及方或灾害协助方,其能否有效参与都直接关系到政府应急管理的成效。
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已取得的成绩
在SARS、松花江水污染、2008年雪灾、汶川地震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爆发与应对中,企业的角色受到了关注。为更大程度地发挥企业作用、更快更好地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政府不仅加强了相关的制度建设,而且还积极推进制度的落实。
制度建设。尽管目前政府协调企业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但相关的规定也能从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文件中找到。目前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与企业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13个方面:一是工作原则方面,即强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充分动员和发挥企业单位的作用,通过联动协调机制,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二是预案体系方面,即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构成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企业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作出了要求和规定。三是预警方面,主要包括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广西);定期调查重点企业、分析重点问题,并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甘肃);倡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举报各类危险源和灾害灾难隐患,并予以表彰或奖励(重庆)。四是先期处置方面,事发地企事业单位必须快速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报告(湖南)。对于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其先期处置,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山西)。五是信息协调方面,主要要求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海南);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甘肃、海南、湖南等);企业单位有义务按照省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云南)。六是人力资源方面,即在政府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动员企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装备水平,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企业救援力量必要时能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内蒙古、贵州、海南、江西、青海等)。七是财力保障方面,即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湖南);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湖南、江苏等);进而为此建立省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云南)。八是物资保障方面,即政府可调集征用企业单位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主要涉及企业储备台账、应急保障服务协议、专项物资调度制度、生产潜力储备制度、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动态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机制等。九是科技支撑方面,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江西、宁夏),加强应急管理人才培养,建立完善应急专业人才的激励机制(宁夏)。十是善后处置方面,即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一是保险方面,一方面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北京),政府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湖南);另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上海、四川)。十二是教育培训方面,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十三是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企业单位等需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出现的不听从调遣等违法违规承担责任(海南、湖南)。
制度落实。从目前看,国家和各省市一方面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和企业协调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也注重通过现实演练来磨合相互行为。总体来看,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方面。随着国家对应急工作的重视,国有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在政府的督促下基本上都建立了企业应急总体预案和适应于企业自身的专项应急预案,健全企业内部灾害管理机制和制度。为了检验企业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便及时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国内许多大中型企业均成功开展了应急预案演练。例如:2005年6月10日,国家电网公司与北京市政府联合举行了全国首次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北京市电力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联合演习”,全面检验了政府部门与电力企业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第二,企业应急队伍建设方面。国家在建设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力量技术装备水平和后勤保障能力的同时,也在推进形成由国家级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组成的矿山、危化救援队伍体系。天津、河北、浙江、山东、河南、云南、青海等地积极探索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模式,采取建立专业救援队伍、依托消防队伍调整整合、与企业协议共建等方式,大力推进救援基地建设,救援力量总体规模、分布种类都有积极进展。高危行业(领域)的绝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大了对企业专职救援队伍的资金投入力度,装备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第三,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在国家严格行政许可,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门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等多方面工作的压力下,企业灾害事故隐患情况得到改善,减少了突发事件的发生。第四,企业资金保障方面。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缴存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为彻底解决“老板赚钱、政府埋单、群众受害”的不正常现象,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如无锡市已在江苏省内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推动蓝星化工等25家企业参加投保。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保险业务也逐步开展起来。第五,救灾应急物资储备方面。国家已经初步建立以物资储备仓库为依托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国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正逐步完善。目前,全国设立了10个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并不断建设完善中央级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森林防火物资等物资储备库。部分省、市、县建立了地方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初步形成,并通过与生产厂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应急救灾物资保障机制。第六,教育培训方面。在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安全生产培训办法》的推动下,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师资培训,也为企业应急人才的培训提供了渠道。
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存在的问题
目前,尽管我国政府在推动企业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政府和企业预案体系的协调性较弱。当前,除自然灾害、社会安全外,食品、高危行业企业是我国暴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源头之一。但目前大部分地区仅大型国有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和地方重点企业编制完成了企业应急预案,中小企业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不容乐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仍未完全形成。地方各级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等不同层次方面的预案体系协调性仍然缺乏,企业较少能参与到主管部门、上级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中,地方政府也较少能切实地全面指导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备案和检查制度并不能根本解决预案体系的协调性问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先期处置的灵活性,削弱了政府和企业的快速联动反应能力。而且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省属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之间还存在沟通与协调问题。
政府和企业的协调平台建设不充分。一方面,政府与企业应急机构和机制衔接不充分。部分县级政府和中小企业仍未建立应急常设机构,已经建立的存在人员少、活动开展少、应急管理能力低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缺乏有效掌握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的信息平台。虽然部分省市通过摸底统计,逐步建立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物资统计数据库,但该监测系统仍集中于主要应急资源,不能全面涵盖所有社会资源种类,亦不能及时更新社会资源分布,而且基层政府的资源普查工作仍不容乐观。同时,企业风险排查不全面、不彻底。除安监系统进行高危行业重大危险源普查外,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企业的风险排查尚未展开,如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企业参与应急管理的政府动员机制缺乏。由于缺乏长效的政府动员机制,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中,往往存在“政府急,企业不急”的难题。一方面,目前政府安监等部门的监查行为尚不能有效遏制企业违法行为,难以促使其自觉遵守相关制度,主动承担违法成本,不容乐观的安全生产现状使政府的监管工作量和压力增大。另一方面,相比于外资企业,当前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普遍不强。尽管特殊的社会地位和行政隶属关系迫使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承担应急救援的责任,但在平时的安全生产方面却并未起表率作用。民营企业家普遍未能认识到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政府的应急救援呼吁置若罔闻。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专项调查显示,全国上千万家企业里,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慈善捐赠。而且部分捐赠企业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承诺捐助金额出现不到位情况。在政府鼓励企业捐助方面由于企业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不力,抑制了企业捐助的积极性。
政府和企业应急资源储备方面协调性不够。首先,目前的应急资源储备大多局限于地方事故易发领域,政府对罕见灾难中应急资源的种类和数量估计不足。近年来多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均暴露这一问题。其次,企业储备应急资源的积极性不高。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在应急资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方面缺乏深入沟通,造成主要由政府部门推动的局面;另一方面,大部分应急资源须由民营企业提供,而现有政府补贴不足以激励这些企业严格遵循储备要求,关键时刻未必能解政府燃眉之急。再次,应急资源的动态储备制度仍是摆在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灾后赔付中政府和企业的协调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广泛存在“老板赚钱、政府埋单、群众受害”的不正常现象。尽管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出台文件指导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试点,以推进企业为安全事故负责,但截至目前,由于政府支持力度小,只有平安、华泰、人保等部分保险公司设立类似险种但未全面推广,参加保险的企业还不多,覆盖面较窄,起不到分散风险的效果,而且风险识别和量化的困难也降低了参保的积极性。此外,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临时征用企业物资的程序尚不规范,补偿机制也不健全。
政府指导企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不足。目前,政府指导、培训企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主要由各专业部门承担,如安监、环保部门各自开展培训工作,部门之间缺乏整合,政府应急办公室的协调职能亦未能充分发挥,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参与培训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积极性。而且,由于政府部门资源的有限和关注点的局限,政府尚未能对所有企业开展指导和培训工作,现有的指导和培训既缺乏系统性,又浮于表面,未能做到深入细致。
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和企业协调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
传统行政方式的延续。尽管行政体制改革已进行多轮,但政府权责结构、政府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等仍未得到彻底变革,行政命令方式仍是目前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国家和社会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政策和政府对社会资源的调控。这种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及处理方式也全面体现在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中,政府几乎全盘包办,但模糊的权责结构阻滞了政府协调联动的速度,固有的信息不对称也会使政府缺乏足够的能力成功应对。
政府资源和技术有限。资源和技术匮乏是目前政府难以有效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直接原因。这里的资源不仅包括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包括信息、权威和制度资源。从目前看,后者更为重要,特别是制度和信息。应急管理中,资源的有限加大了协调的难度,同时也使得政府协调的重要性大大增强。而造成目前资源匮乏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传统行政体制未将应急管理整合到日常行政管理中,历史欠账太多。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目前企业未能积极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企业家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这里的社会责任意识包括企业守法运营的责任和慈善捐助社会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主要是因为缺乏动力和压力。在企业运营方面,由于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以及法律、行政的约束力较弱,企业缺乏足够动力遵纪守法。在慈善捐助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缺乏慈善捐赠的传统和氛围,使企业家缺乏社会压力;另一方面也因为我国慈善捐赠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使企业家难以放心捐赠;同时,企业捐赠中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不到位,也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国内应急市场相对有限。企业是市场主体,其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以市场方式进行,以取得利润为目标,但目前国内应急市场尚待开发,尚未形成有效的产品竞争市场,而且国家法律法规的缺乏也使市场容量和产品市场前景不大明朗,地方政府的某些考虑也会减缓应急市场的成熟,这就客观造成企业缺乏动力参与应急管理。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进缓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建立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和企业协调系统的建议
国内外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企业在公共危机中的正、负作用不容小觑,需要通过有效的协调机制加以系统调用。
发挥市场机制功能,转变政府应急管理职能和方式。政府应以应急管理职能建设为契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弱化命令行政,强化依法行政,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市场机制功能,着重推进应急协调和服务能力建设。政府应急管理应充分借助于市场机制,合理引导企业资金和资源配置,最大化整合社会资源,这不仅有助于减轻政府部门工作量和压力,而且还能有效调动企业自觉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积极性。政府还应调整当前在日常行政工作之外单独建设应急管理体系的方式,通过加强平战结合、寓应急管理于日常行政,来缓和资源有限的困境,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政府应急服务应着重于企业环保、安全等方面面临的难点,解决企业现实问题。
建立应急预案模块系统,全面整合政府和企业应急预案。政府应急部门应研究确立应急预案模块结构,以便政府部门或企业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中,建立预案的制定方与有关政府部门或相关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听取对方意见,充分关注预案所涉单位的权责边界,为日后应急合作奠定基础。驻地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应特别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沟通。预案制定完成后,按照应急预案模块结构,政府应急部门全面整合所辖区域内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政府和企业共享的人机互动型应急预案模块系统。
强化风险排查工作,共同推进社会风险评价体系。风险排查有助于政府和社会全面掌握社会风险源,为灾害预警和应对提供基础信息。目前,针对企业的风险排查工作应在日常行政和专项工作中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大类系统推进,转变企业作为灾害源头方的传统认识,客观定位其灾害波及方和灾害协助方的角色及功能。在风险隐患排查中,为促使企业自觉行动和动态更新风险源数据库,福建泉州的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价制度值得借鉴推广。与此同时,国家须加强对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风险评价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此外,我国还应借鉴美国国家基础设施保护计划,推进国家基础设施风险评价和保护工作。在建立有效风险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各地政府应急部门应完善预警机制,通过综合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及时向公众和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提供应对建议。
健全公私合作机制,形成应急资源动态储备体系。在应急资源储备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在确立专业应急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目录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公私合作机制,建立多元化储备渠道,确保应急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在公私合作中,政府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基础上,监察和审计部门应通过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到位。同时,政府应规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物资征用程序、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切实推进公共安全领域产业化。政府应通过购买、补贴、免税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公共安全领域,进行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物资生产。政府应该着重予以推进的领域包括:应急资源产品市场,如全地形消防车等应急处置装备和矿井电力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应急平台体系;应急管理咨询市场,如安全保护顾问、灾害损失评估和责任鉴定等;保险市场,如环境污染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当前特别应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从而全面拓展该领域市场,实现安全管理多方共赢。
建立系统培训制度,有效提高企业应急管理能力。政府应整合分散的专业部门培训,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不同层次从业人员,特别是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的一线工人,组建同层次优秀管理和生产人员参与的教学队伍,编制通俗易懂的教材、直观感性的视频资料和源于生产实际的鲜活案例,减少集中式培训方法和条文式灌输,深入生产一线现场指导,实现培训的深层次、全覆盖;引导企业开展未遂事件管理和治理“习惯性违章”工作,加强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减少告知式的应急演练,在演练预案中加入仅限少数领导知晓的未知干扰因素,切实检验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协调应急能力。(作者分别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特聘教授、博导,讲师;本文系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协调研究”,项目编号: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