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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两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大意义。此次大会审议两法,浙江代表可谓有备而来,热议两法的同时,对实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也不乏冷静的思考。
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齐聚北京,提交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草案成为了他们共同关注的中心话题。今年全国人代会为时较往年更长,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要有专门时间审议和讨论两法草案。在大会召开之前的一两个月,两法审议稿便已发到全国人大代表手中。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此前还特地来到浙江,听取在浙全国人大代表对于两法的意见。此次大会审议两法,浙江代表可谓有备而来,提出的审议意见也趋于成熟。
物权法:重在实施
物权法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这部法律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人有人权,物有物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在小组审议时指出,公产和私产的平等保护是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的精神。
“物权法既保护公有财产,也保护私有财产,这是很大突破。”翁礼华代表在审议说,“中国古语,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说一个人要推动社会进步,发展自己的事业,创造更多的财富,他要有恒心,有恒心必须要恒产作为后盾,对恒产的确认就靠物权法。所以我认为物权法一旦通过以后,会从更大的程度上推动人民创造财富的热情。”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最大特点就是公开性。审议中,让倪岳峰感到欣慰的是,他提出的“要将海域列入公产范围”的意见被吸收到了新草案中。据悉,草案自2005年7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条;立法机构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
代表们在充分肯定物权法草案的同时,对法律的实施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议。物权法所规定的征地补偿等问题,无疑对规范政府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财产如果处置不当就容易触犯法律。为此,浙江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汪晓村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加强与物权法相配套的单行法和行政规范的立法工作,切实保障各类行政行为有法可依。
“落实物权法,首先就要加强宣传教育。”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国光代表表示,物权法要做到像婚姻法一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丽水市委书记楼阳生代表提出,物权法有必要列入“五五普法”的范围中。物权法涉及了千家万户的利益,老百姓如果连基本的法律精神和重要规定都不懂,又怎么能落到实处?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李国光建言,执法部门要积极谨慎,毕竟物权法只做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认真研讨和协商,不要操之过急,以免触及法律雷区。
新税法:合税的普惠与特惠
将给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带来同等税收待遇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利用外资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外资企业在华享受20多年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
据悉,1991年和1994年,国家相继统一外企和内企的所得税制,出台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奠定了企业所得税“双轨制”。
“双轨制”第二年,意在合并两税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便开始起草了。原因很简单:税制不公平。外企的主要优惠税率是15%,内企的税率是33%。综合各种统计,长期以来,在税前扣除等其他区别对待下,外企承受的所得税实际税负总体上比内企要低10个百分点左右。
如果说“双轨制”在改革初期实行有特殊背景和良苦用心——由于国内技术、资金短缺,只得以诸多优惠措施来大规模引进外资,那么时至今日,这一模式已越来越失去合理化基础,自然需要进行“合法性”的调整。
以前由于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假外资、“返程投资”等等问题开始凸显,这给不少内资企业增加了市场竞争的压力。一些代表表示,在高税负下,企业利润空间压缩,投入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资金也明显不足,这就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持续发展。新税法的制定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这对中国内资企业无疑是一个大大的“利好”。
内资企业税率下降后,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经预测,雅戈尔集团一年可少交所得税1.6亿元至2亿元。集团董事长李如成代表对预期可见的“额外性政策收益”喜于言表。
在审议时,他表示,新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限制,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赋,有利于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和和谐企业的建设;统一企业税收优惠办法,有利于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引导各地企业更多地向高新技术产业投入,向基础产业、农村建设的投入。
宁波市副市长余红艺代表在审议时指出,新税法和它所体现的政策引导,将对低能耗、低污染、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的发展起到切实的推动作用。
此外,新税法还提高了企业公益捐赠减税的比例,不少代表们感言,这将有力地促进企业家承担各类社会责任,推动慈善事业的成长与发展。
代表建言:优惠标准有待审视
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主要体现在按照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凡是能够得到优惠的,不管你是什么样的企业,也不管你坐落在什么地区,也不管企业规模的大小、组织形式的变化,大家统统一样,该享受的都享受。
然而在现实中,诸如高新研发、自主创新等等企业的考核标准是什么呢?
在审议中,代表们纷纷表示,目前对于一些优惠企业的界定很不科学。何为高新企业?目前的标准是,在一些地方的高新园区内的就可以享受待遇,外面的就不行。余红艺代表认为,这种地域性标准显然不合时宜,新税法通过后原来的一些做法也应相应地做出调整。
余姚市委书记王永康代表指出,现在一些所谓的高新企业实际上从事的是组装工作的企业。据了解,目前一些挂牌高新技术的企业,经营的则是电脑机箱、显示器组装工作,实际上没有多少“技术含量”。据他介绍,国外对于高新企业的界定是以“研发占销售的7%”为线,而我们国家制定的是3%标准,实际上全国平均不足1%,浙江也不到2%。
不难想象,相关标准的不科学性,加上优惠政策本身具有的经济价值,这就极为容易滋生腐败。现实中确实不乏一些企业铤而走险,利用“潜规则”,打通关系,获取这张“避税证”。陈德荣代表在小组审议时,要求相关部门高度警惕这个问题,这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共鸣。
另外,有媒体披露,一些企业偷换概念,夸大自主研发经费投入,以此来跻身“创新型企业”的行列。因此,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组建一批业务过硬的审核队伍,成为了代表们共同的期望。
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齐聚北京,提交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草案成为了他们共同关注的中心话题。今年全国人代会为时较往年更长,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要有专门时间审议和讨论两法草案。在大会召开之前的一两个月,两法审议稿便已发到全国人大代表手中。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此前还特地来到浙江,听取在浙全国人大代表对于两法的意见。此次大会审议两法,浙江代表可谓有备而来,提出的审议意见也趋于成熟。
物权法:重在实施
物权法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这部法律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人有人权,物有物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在小组审议时指出,公产和私产的平等保护是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的精神。
“物权法既保护公有财产,也保护私有财产,这是很大突破。”翁礼华代表在审议说,“中国古语,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说一个人要推动社会进步,发展自己的事业,创造更多的财富,他要有恒心,有恒心必须要恒产作为后盾,对恒产的确认就靠物权法。所以我认为物权法一旦通过以后,会从更大的程度上推动人民创造财富的热情。”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最大特点就是公开性。审议中,让倪岳峰感到欣慰的是,他提出的“要将海域列入公产范围”的意见被吸收到了新草案中。据悉,草案自2005年7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条;立法机构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
代表们在充分肯定物权法草案的同时,对法律的实施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议。物权法所规定的征地补偿等问题,无疑对规范政府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财产如果处置不当就容易触犯法律。为此,浙江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汪晓村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加强与物权法相配套的单行法和行政规范的立法工作,切实保障各类行政行为有法可依。
“落实物权法,首先就要加强宣传教育。”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国光代表表示,物权法要做到像婚姻法一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丽水市委书记楼阳生代表提出,物权法有必要列入“五五普法”的范围中。物权法涉及了千家万户的利益,老百姓如果连基本的法律精神和重要规定都不懂,又怎么能落到实处?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李国光建言,执法部门要积极谨慎,毕竟物权法只做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认真研讨和协商,不要操之过急,以免触及法律雷区。
新税法:合税的普惠与特惠
将给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带来同等税收待遇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利用外资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外资企业在华享受20多年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
据悉,1991年和1994年,国家相继统一外企和内企的所得税制,出台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奠定了企业所得税“双轨制”。
“双轨制”第二年,意在合并两税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便开始起草了。原因很简单:税制不公平。外企的主要优惠税率是15%,内企的税率是33%。综合各种统计,长期以来,在税前扣除等其他区别对待下,外企承受的所得税实际税负总体上比内企要低10个百分点左右。
如果说“双轨制”在改革初期实行有特殊背景和良苦用心——由于国内技术、资金短缺,只得以诸多优惠措施来大规模引进外资,那么时至今日,这一模式已越来越失去合理化基础,自然需要进行“合法性”的调整。
以前由于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假外资、“返程投资”等等问题开始凸显,这给不少内资企业增加了市场竞争的压力。一些代表表示,在高税负下,企业利润空间压缩,投入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资金也明显不足,这就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持续发展。新税法的制定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这对中国内资企业无疑是一个大大的“利好”。
内资企业税率下降后,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经预测,雅戈尔集团一年可少交所得税1.6亿元至2亿元。集团董事长李如成代表对预期可见的“额外性政策收益”喜于言表。
在审议时,他表示,新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限制,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赋,有利于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和和谐企业的建设;统一企业税收优惠办法,有利于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引导各地企业更多地向高新技术产业投入,向基础产业、农村建设的投入。
宁波市副市长余红艺代表在审议时指出,新税法和它所体现的政策引导,将对低能耗、低污染、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的发展起到切实的推动作用。
此外,新税法还提高了企业公益捐赠减税的比例,不少代表们感言,这将有力地促进企业家承担各类社会责任,推动慈善事业的成长与发展。
代表建言:优惠标准有待审视
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主要体现在按照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凡是能够得到优惠的,不管你是什么样的企业,也不管你坐落在什么地区,也不管企业规模的大小、组织形式的变化,大家统统一样,该享受的都享受。
然而在现实中,诸如高新研发、自主创新等等企业的考核标准是什么呢?
在审议中,代表们纷纷表示,目前对于一些优惠企业的界定很不科学。何为高新企业?目前的标准是,在一些地方的高新园区内的就可以享受待遇,外面的就不行。余红艺代表认为,这种地域性标准显然不合时宜,新税法通过后原来的一些做法也应相应地做出调整。
余姚市委书记王永康代表指出,现在一些所谓的高新企业实际上从事的是组装工作的企业。据了解,目前一些挂牌高新技术的企业,经营的则是电脑机箱、显示器组装工作,实际上没有多少“技术含量”。据他介绍,国外对于高新企业的界定是以“研发占销售的7%”为线,而我们国家制定的是3%标准,实际上全国平均不足1%,浙江也不到2%。
不难想象,相关标准的不科学性,加上优惠政策本身具有的经济价值,这就极为容易滋生腐败。现实中确实不乏一些企业铤而走险,利用“潜规则”,打通关系,获取这张“避税证”。陈德荣代表在小组审议时,要求相关部门高度警惕这个问题,这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共鸣。
另外,有媒体披露,一些企业偷换概念,夸大自主研发经费投入,以此来跻身“创新型企业”的行列。因此,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组建一批业务过硬的审核队伍,成为了代表们共同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