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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较于其他法律课程而言,行政法教学显得更为困难一些。长期以来,从事行政法教学的教师都较看重案例教学法,这是由于案例的直观与生动而导致的。但是,目前通行的案例教学法还是沿袭了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思路,不能很好地养成学生在学习行政法时应具备的思维方法。以行政诉讼制度为主轴的行政法教学新思路,可以帮助学生以更为系统的方式思考行政法问题,并加深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进而提高运用能力。
关键词:行政法教学;教学思路;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2-0192-02
各高校在为各专业制订培养计划时,对行政法这一课程的理解并不一致。有的高校从纯粹的实体法课程角度理解,有的则是将之理解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一门课程。因此,在不同的高校以及不同专业课程安排中,各高校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先后(或同时)开设“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这两门课程,两门课程或者以行政法学为先导,行政诉讼法学作为后续课程,或者同时开设,但由不同的教师分别讲授。[1]更通常的做法是只开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门课程,由一位教师担任教学任务,但仍然以行政法学为开篇,行政诉讼制度为后续。[2]本文主旨不在于厘清行政法这一概念的外延,亦不涉及整体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其主旨在于探讨一种新的教学思路,间杂着笔者对这两门相互关联的课程的理论如何融会贯通的一种理解。因此,无论从哪一种角度理解行政法,并不会影响以下要展开的讨论。
一、行政法教学面临的困境
无论对教师还是对学生,行政法实则是一门比较麻烦的课程。首先,行政法理论本身是抽象的。与刑法、民法相比,行政法理论缺少丰富的实践经验给予支撑,或者说难以展开联想。其次,行政法的思维方式不同于刑法与民法。对初学者而言,在刑法与民法领域中,对相关的法律问题的阐释很清晰;而行政法则不然,由于行政法处理的是公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初学者在提出行政法问题的解决方案时往往由于经验不足,总是习惯性地偏向其中一方,无法形成一个行政法式的解决方案,这对学生的学习信心与兴趣颇有影响。再次,行政法体系庞杂,解决一个问题需要兼顾行政法理论,同时还要援用不同位阶、不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经验或者没有实务操作经验的教师都难以阐述清楚,更不能指望涉世未深的学生能有清晰的认识。解决了一个问题,如果换到另一个领域,学生又会陷入手足无措的境地。[3]
二、问题的提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少教师尝试了不同的教学方法,其中案例教学法成为了大多数教师的首选。笔者以“行政法教学”作为关键字,在中国知网提供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数据库中搜索2006—2016年以来的相关文献,命中目标51个,发现谈及案例教学法(含类似于案例教学法)的文章有27篇,占全部搜索结果总量的52.9%。这一结果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目前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受到了较高程度的重视,其中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我们都青睐案例教学的直观性。但是,这或许只是我们一厢情愿的想法。诚然,案例教学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文提出的行政法教学中的若干困难,但这只限于解决表面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法教学所面临的困境。试分析如下。
1.选取的案例并不是真正的原始意义上的案例。首先,教师得到的案例材料是经过加工过的书面材料,并不是案件所拥有的全部原始信息。学生不能接触到案件发生时的具体环境,就不能形成与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一样的直观感受。同时,受限于课堂本身的时空条件,我们在行政法课堂上提出案例时,必须要对案件进行编排,去掉若干细节要素。这样一来,教师很容易把问题设置得太过于直白,学生可以不加思考地得出一个正确的判断,但这个判断的形成却不是根据行政法理论推导出来的,更多的是学生的一种直觉,尽管结果正确,但是无法起到培養学生的行政法思维模式的作用。
2.选用案例教学法的出发点并不恰当。教学的目标,在于使学生能初步地、独立自主地分析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是,包括笔者在内的多数教师,在采取案例教学法时的出发点还是为了促使学生掌握基本概念或者基本原理。[4]但在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学生在教师的提示下明白某一个案件涉及到了某些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但是换一个涉及其他行政领域的案例,学生则又不明白该如何展开分析。实际上,如果仅限于基本概念或基本原理的掌握,不用案例教学法又有何妨?我们用案例教学法,从而希望学生能更好地掌握基本概念或基本原理,那是过于高估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反之,我们担忧不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就不能更好地掌握,那又是过于低估了学生的学习能力。
3.完整的案例教学法,在现在的课程设置框架下难以充分展开。如果要让学生充分地掌握案例的原始信息,涉及的法律制度,并充分把握案件背后的实质性问题,学生和教师首先都要进行前期深入的准备。然而,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把一个案例中所蕴含的基本概念或基本原理阐述清楚,这将占用比例极高的课堂时间,这将引发一个新的矛盾——课程的总课时的分配问题。
三、尝试以行政诉讼制度为主轴的行政法教学新思路
再次重申,本文并不是意图否定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地位。案例教学是一种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在目前的行政法学教育中并未展现出应有的力量。换言之,仅有这种教学方法是不够的,笔者尝试提出一种新的思路——以行政诉讼制度为主轴的教学新思路。这一思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案例的选取。笔者建议教师在选取案例时,应当有针对性地从各级人民法院的审结的行政案件中选取。一份完整的行政裁判文书,将会以规范的表述方式,展现行政案件的基本全貌。上文已经指出,目前的案例教学过程中,在课堂上展现的案例会被教师裁剪,仅展现整个案件中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的一部分内容,这实际上对学生学习行政法理论并无多大帮助。而在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对于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主体的描述是全方位的,有相对人陈述,有行政主体答辩,有行政主体提交的各种证据,更有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教师的指导下,如果学生以这种方式仔细阅读案例,经过一定时期的培养,是可以摸索出处理行政法律问题的一般性思路的。 2.从行政诉讼程序的角度来逆向思考行政法理论问题。长期以来,行政法学课程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之间实际上是脱节的。流行的教材,都是将行政法理论置于开篇,然后继之以行政诉讼制度。从教学的角度,行政法理论教学实际上是以“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为中心,而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从司法的角度,来评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虽然从理论框架的角度,将行政法理论与行政诉讼制度分开是一种必然,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尤其是在案例教学法中,我们很难,也不应该将这两大部分进行人为的割裂。我们以著名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例。本案一般被用于“行政主体理论”章节。如果我们按照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学生能明确的直观知识就是:高校可以作为行政主体。但是,笔者认为,我们要避免学生形成这种机械的、标签式思维。实际上,我们可以换一个提问的角度:田永为什么可以对北京科技大学提起行政诉讼?不是因为“高校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而是因为田永可以援用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来支持自己的原告资格。这实际上是要求学生能熟练地运用行政法理论来解释行政诉讼第12条的含义。如果学生能深入把握这一方法,对于行政主体概念将会有更准确的把握。总体而言,笔者想说明的是,以行政诉讼制度为主轴的案例教学法,并非要打乱整个行政法理论的体系,而是建议教师们用行政诉讼制度这一载体为学生提供一种考虑问题的全新视角,这种视角更符合初涉行政法的学生们的一般思路,如果展现给学生的案例既形象又直观,那么对于学生的学习效率将会有极大的提高。
四、结语
我们长期以来都在集中精力探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各种教学手段,但笔者认为这其实还是没有摆脱传统的教学思路——即从理论到实践的教学思路的束缚。因为,纯粹的理论教学对于学生产生的影响并不能被过分夸大。有人说理论比实践重要,但是实践中,人们关注的往往是“怎么做”。通过选取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例,学生可以很直观地发现,应该如何理解行政法中的理论,也可以不断强化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注意的方方面面,毕竟,这种执果寻因的方式,对于初学者而言显得更容易一些。再次重申,高校学生需要的定然不是“填鸭式”的教学思路。在有限的课时内试图传递一门课程的全部理论与知识断无可能,亦无必要。然而,作为教师该如何向学生传递理论与知识呢?“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格言再次向我们指出了方向,即尝试为学生提供一種易于把握的理解方法,指出一种更易于前后联系的连接手段可能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1]王连昌,马怀德.行政法学[M].第4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第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3]陈杰.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公安行政法教学目标及其实现[J].公安学刊,2015,(5):81.
[4]张敏.行政法的独特性与行政法教学改革的应对措施[J].中州大学学报,2012,29(5):98.
关键词:行政法教学;教学思路;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2-0192-02
各高校在为各专业制订培养计划时,对行政法这一课程的理解并不一致。有的高校从纯粹的实体法课程角度理解,有的则是将之理解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一门课程。因此,在不同的高校以及不同专业课程安排中,各高校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先后(或同时)开设“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这两门课程,两门课程或者以行政法学为先导,行政诉讼法学作为后续课程,或者同时开设,但由不同的教师分别讲授。[1]更通常的做法是只开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门课程,由一位教师担任教学任务,但仍然以行政法学为开篇,行政诉讼制度为后续。[2]本文主旨不在于厘清行政法这一概念的外延,亦不涉及整体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其主旨在于探讨一种新的教学思路,间杂着笔者对这两门相互关联的课程的理论如何融会贯通的一种理解。因此,无论从哪一种角度理解行政法,并不会影响以下要展开的讨论。
一、行政法教学面临的困境
无论对教师还是对学生,行政法实则是一门比较麻烦的课程。首先,行政法理论本身是抽象的。与刑法、民法相比,行政法理论缺少丰富的实践经验给予支撑,或者说难以展开联想。其次,行政法的思维方式不同于刑法与民法。对初学者而言,在刑法与民法领域中,对相关的法律问题的阐释很清晰;而行政法则不然,由于行政法处理的是公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初学者在提出行政法问题的解决方案时往往由于经验不足,总是习惯性地偏向其中一方,无法形成一个行政法式的解决方案,这对学生的学习信心与兴趣颇有影响。再次,行政法体系庞杂,解决一个问题需要兼顾行政法理论,同时还要援用不同位阶、不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经验或者没有实务操作经验的教师都难以阐述清楚,更不能指望涉世未深的学生能有清晰的认识。解决了一个问题,如果换到另一个领域,学生又会陷入手足无措的境地。[3]
二、问题的提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少教师尝试了不同的教学方法,其中案例教学法成为了大多数教师的首选。笔者以“行政法教学”作为关键字,在中国知网提供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数据库中搜索2006—2016年以来的相关文献,命中目标51个,发现谈及案例教学法(含类似于案例教学法)的文章有27篇,占全部搜索结果总量的52.9%。这一结果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目前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受到了较高程度的重视,其中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我们都青睐案例教学的直观性。但是,这或许只是我们一厢情愿的想法。诚然,案例教学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文提出的行政法教学中的若干困难,但这只限于解决表面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法教学所面临的困境。试分析如下。
1.选取的案例并不是真正的原始意义上的案例。首先,教师得到的案例材料是经过加工过的书面材料,并不是案件所拥有的全部原始信息。学生不能接触到案件发生时的具体环境,就不能形成与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一样的直观感受。同时,受限于课堂本身的时空条件,我们在行政法课堂上提出案例时,必须要对案件进行编排,去掉若干细节要素。这样一来,教师很容易把问题设置得太过于直白,学生可以不加思考地得出一个正确的判断,但这个判断的形成却不是根据行政法理论推导出来的,更多的是学生的一种直觉,尽管结果正确,但是无法起到培養学生的行政法思维模式的作用。
2.选用案例教学法的出发点并不恰当。教学的目标,在于使学生能初步地、独立自主地分析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是,包括笔者在内的多数教师,在采取案例教学法时的出发点还是为了促使学生掌握基本概念或者基本原理。[4]但在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学生在教师的提示下明白某一个案件涉及到了某些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但是换一个涉及其他行政领域的案例,学生则又不明白该如何展开分析。实际上,如果仅限于基本概念或基本原理的掌握,不用案例教学法又有何妨?我们用案例教学法,从而希望学生能更好地掌握基本概念或基本原理,那是过于高估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反之,我们担忧不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就不能更好地掌握,那又是过于低估了学生的学习能力。
3.完整的案例教学法,在现在的课程设置框架下难以充分展开。如果要让学生充分地掌握案例的原始信息,涉及的法律制度,并充分把握案件背后的实质性问题,学生和教师首先都要进行前期深入的准备。然而,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把一个案例中所蕴含的基本概念或基本原理阐述清楚,这将占用比例极高的课堂时间,这将引发一个新的矛盾——课程的总课时的分配问题。
三、尝试以行政诉讼制度为主轴的行政法教学新思路
再次重申,本文并不是意图否定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地位。案例教学是一种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在目前的行政法学教育中并未展现出应有的力量。换言之,仅有这种教学方法是不够的,笔者尝试提出一种新的思路——以行政诉讼制度为主轴的教学新思路。这一思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案例的选取。笔者建议教师在选取案例时,应当有针对性地从各级人民法院的审结的行政案件中选取。一份完整的行政裁判文书,将会以规范的表述方式,展现行政案件的基本全貌。上文已经指出,目前的案例教学过程中,在课堂上展现的案例会被教师裁剪,仅展现整个案件中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的一部分内容,这实际上对学生学习行政法理论并无多大帮助。而在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对于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主体的描述是全方位的,有相对人陈述,有行政主体答辩,有行政主体提交的各种证据,更有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教师的指导下,如果学生以这种方式仔细阅读案例,经过一定时期的培养,是可以摸索出处理行政法律问题的一般性思路的。 2.从行政诉讼程序的角度来逆向思考行政法理论问题。长期以来,行政法学课程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之间实际上是脱节的。流行的教材,都是将行政法理论置于开篇,然后继之以行政诉讼制度。从教学的角度,行政法理论教学实际上是以“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为中心,而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从司法的角度,来评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虽然从理论框架的角度,将行政法理论与行政诉讼制度分开是一种必然,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尤其是在案例教学法中,我们很难,也不应该将这两大部分进行人为的割裂。我们以著名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例。本案一般被用于“行政主体理论”章节。如果我们按照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学生能明确的直观知识就是:高校可以作为行政主体。但是,笔者认为,我们要避免学生形成这种机械的、标签式思维。实际上,我们可以换一个提问的角度:田永为什么可以对北京科技大学提起行政诉讼?不是因为“高校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而是因为田永可以援用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来支持自己的原告资格。这实际上是要求学生能熟练地运用行政法理论来解释行政诉讼第12条的含义。如果学生能深入把握这一方法,对于行政主体概念将会有更准确的把握。总体而言,笔者想说明的是,以行政诉讼制度为主轴的案例教学法,并非要打乱整个行政法理论的体系,而是建议教师们用行政诉讼制度这一载体为学生提供一种考虑问题的全新视角,这种视角更符合初涉行政法的学生们的一般思路,如果展现给学生的案例既形象又直观,那么对于学生的学习效率将会有极大的提高。
四、结语
我们长期以来都在集中精力探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各种教学手段,但笔者认为这其实还是没有摆脱传统的教学思路——即从理论到实践的教学思路的束缚。因为,纯粹的理论教学对于学生产生的影响并不能被过分夸大。有人说理论比实践重要,但是实践中,人们关注的往往是“怎么做”。通过选取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例,学生可以很直观地发现,应该如何理解行政法中的理论,也可以不断强化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注意的方方面面,毕竟,这种执果寻因的方式,对于初学者而言显得更容易一些。再次重申,高校学生需要的定然不是“填鸭式”的教学思路。在有限的课时内试图传递一门课程的全部理论与知识断无可能,亦无必要。然而,作为教师该如何向学生传递理论与知识呢?“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格言再次向我们指出了方向,即尝试为学生提供一種易于把握的理解方法,指出一种更易于前后联系的连接手段可能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1]王连昌,马怀德.行政法学[M].第4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第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3]陈杰.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公安行政法教学目标及其实现[J].公安学刊,2015,(5):81.
[4]张敏.行政法的独特性与行政法教学改革的应对措施[J].中州大学学报,2012,2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