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后秦社会对婚姻问题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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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商鞅变法后的秦社会强调以法立国,打破了西周以来的礼制传统,对婚姻问题进行了许多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严厉打击重婚、逃婚与奸乱等违法行为,规范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些措施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维护了国家与社会的秩序,使政府与法律成为处理婚姻问题的关键因素。秦社会对婚姻问题的法律规范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为后世处理婚姻问题、规范婚姻行为、协调婚姻关系提供了宝贵经验。
  关键词秦社会 婚姻 法律
  The Legal Norms of Marriage in Qin Society After the Reform of Shang Yang
  -- Centered on Unearthed Materials
  Liu Ju
  (History, Culture and Tourism College of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00, China)
  Abstract Qin society emphasized the rule of law after the Reform of Shang Yang. It broke the etiquette tradition since West Zhou Dynasty, and enacted many statutes about marriage, including forbidding bigamy, runaway and adultery, and regulat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se measures stabilized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maintained the orders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and made the government and law become the key factor to deal with the marital problem. The legal norms of marriage in society of Qin Dynasty has a pioneering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which provides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the later generations to deal with marital problems, regulate marital acts, and coordinate marriage.
  Keyword Qin society; marriage; law
  婚姻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何对之规范往往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民众的幸福。西周制礼作乐,在婚姻问题上形成了许多伦理道德规范。商鞅变法后的秦社会强调以法立国,打破了几百年来的礼制传统,就婚姻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学界以往的研究对此虽多有涉及,但由于年代久远、资料缺乏而难以深入。近几十年来,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等地下资料的陆续出土极大地改变了这种情况。本文拟主要利用出土资料并结合传世文献,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加以讨论,以求教于方家。
  一、政府批准备案是婚姻成立与解除的必要条件
  婚姻虽是个人问题,但在推崇法治的秦社会却受到了国家格外关注。就婚姻成立言,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1]222秦之一尺约为今之23.1厘米,“未盈六尺”即身高不足今之140厘米,按通常的情况看,约相当于十二三岁或以下的少女。十分明显,这里“小未盈六尺”,指该女子年紀小,尚未成年,乃是不能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少女。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婚姻,若发生婚姻纠纷,该如何处置,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官”。“已官”,就是得到政府登记认可的就是合法有效婚姻,妻子如再背夫离家出走逃亡便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官”,即未得到政府登记认可的就不是受国家保护的合法婚姻,不具备追究法律责任的条件。就婚姻解除言,也必须到政府登记备案,即所谓“书”,否则,将受到处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赀二甲。”[1]224可见,私自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均要受到“赀二甲”的经济处罚。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备案方具备法律效力,这在秦律之前尚未见诸文献,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为我们厘清这些模糊认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秦简透露,只有得到官府证许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如此强调官婚,便使婚姻更加规范化、严肃化,因而增加了离异的困难性,有利于个体小家庭的巩固。”[2]90
  二、严厉打击重婚、逃婚行为
  商鞅变法后,秦社会实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3]2230的政策,大力推行小家庭建设。但由于西周以来数百年间宗法家族传统根深蒂固的影响,导致社会婚姻伦理道德观念出现混乱、矛盾与冲突,婚姻关系并不稳定。由睡虎地秦简可知,因“弃若亡”、“去夫亡”等原因造成的“取(娶)妻不终”,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较为常见。为稳定个体小家庭,减少或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秦社会利用法律对破坏既有婚姻关系的重婚与逃婚等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弗弃,而得,论可(何)殹(也)?当黥为城旦舂。”[1]223说明为人妻而逃亡并再婚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法律处罚,与之结婚者知情不报与同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亦有类似记载,而且更为详细具体:“取(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为谋(媒)者,智(知)其请(情),皆黥以为城旦舂。”[4]31可见,汉律继承了秦律对重婚与逃婚行为当事人的处罚,参与其事之人只要知情就要黥为城旦舂,即便是提供帮助的为谋(媒)者也难幸免,这体现了汉承秦制的法律传统。   城旦舂是很重的劳役刑,还要加上黥这种一经实施就很难从身体上消除的肉刑。由此可以看出,秦社会对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重婚与逃婚行为严厉处罚、绝不姑息的态度。秦社会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定,与当时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秦律禁止脱户漏口,就是要依据户籍掌握准确的人口信息,以便于征收赋税、委派徭役,使国家机器发挥作用有切实的物质与人力保障。同时,也便于贯彻什伍连坐和举家连坐等强化基层管理的措施,防止民众脱籍成为流民危害国家与社会的稳定。
  三、注意维护妻子的权益,限制夫权的无序行使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夫为妻纲”,妻子完全生活在丈夫的阴影之下,几无权利可言。通过睡虎地秦简屡屡出现的“去夫亡”记载,可知秦社会女性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是非常被动的,为了摆脱不幸福的婚姻,不得不冒着被法律制裁的危险离家出走,似乎也印证了上述的观点。但若认真研读出土的资料与传世文献,结论则会与我们通常的认识大相径庭。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三条资料值得注意:“妻悍,夫殴笞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体,问夫可(何)论?当耐。”[1]185“斗夬(决)人耳,耐。”“今夬(决)耳故不穿,所夬(决)非珥所入殹(也),可(何)论?律所谓,非必珥所入乃为夬(决),夬(决)男若女耳,皆当耐。”[1]185“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可(何)也?议皆当耐。”[1]186
  从这些类似行为的法律处罚看,丈夫打伤较为蛮横泼辣妻子与人们斗殴致伤,造成的伤害比较接近,所受惩罚也是相当的。尽管在秦律中,耐刑是一种极为轻微的刑罚,仅仅剃去一部分毛发而已,但是从这些简文中可以看出,秦社会丈夫无权随意殴打妻子,即使“妻悍”有过错在先也是如此,否则,法律就要对丈夫追究责任。因此可以说,秦社会作为妻子的女性并非像后世俗语所言的那样,“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而是拥有一定家庭地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秦社会为维护妻子的地位,在家庭内部,除了占有共有的家庭财产之外,妻子还可以拥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的两条资料就证明了这一点:“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1]224“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1]224可以看出,法律在保护夫权的同时对妻子的经济权利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妻子在家庭中拥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财产,这就为妇女可能拥有比较高的社会地位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也使夫妻之间能够形成相对平等的关系。”[5]8
  妻子的权利还远不止于此,甚至可以杀死对婚姻不忠的丈夫。秦始皇三十七年的会稽刻石载:“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6]262这些规定具有双向性,对夫妻双方均有所规范,并非仅对妻子的单方面要求。而且对于妻子的权利似乎尤为重视,妻子由于制止奸乱之事而杀死外淫的丈夫是无罪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从上述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来看,秦社会中夫妻关系有一定的平等的味道,并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支配或服从。在这种婚姻文化影响之下,作为妻子的女性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而在具体的婚姻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家庭中妻子的地位更是超出了平等的界线,高于丈夫。在睡虎地秦简《日书》中就出现了“女子为正”的说法,这表明女性拥有对家庭事务的支配权,是一家之主。西汉初年贾谊在论及秦社会婚姻情况时所言“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7]2244,正是一部分适婚男性离开自己的家庭,甘为赘婿入居妻家的赘婚之俗盛行的写照。
  四、严惩奸乱行为,维持婚姻关系稳定
  从古至今,奸乱行为就是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杀手。为减少或杜绝奸乱行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危害,秦社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予以禁止与惩戒。
  1.禁止和奸。《唐律疏议·杂律》诸和奸条疏“谓彼此和同者”,是指不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与现代社会所说的通奸大致相当。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奸》载:“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自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1]278可以确定秦社会和奸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但应受何种处罚并不清楚。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二十一个案例有“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4]108的记述,而其所依据的法律称“故律”,应当就是秦律。由此可知,在秦社会和奸之人当受到“耐为隶臣妾”的处罚。
  2.严惩强奸。《晋书·刑法志》对强奸的定义是“不和谓之强”。强奸用现代刑法学定义即指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的性交行为。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臣强与主奸,可(何)论,比殴主。”[1]183已知秦律中尚未见到强奸行为与奴殴主如何处罚的条文,由于汉承秦制的法律传统,因此我们可以比照汉时法律规定来推定秦社会对相应行为的处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两条简文与之相关:“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4]13“强与人奸者,府(腐)以为宫隶臣。”[4]34
  可见,汉时奴婢殴主当弃市,强奸行为则要罚为宫隶臣。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肉刑,同时还要受到贬为隶臣的劳役刑处罚,这当是强奸地位比较接近的人的刑罚。在等级森严的秦社会,以下犯上,加重处罚当是自然之事。由此可以推定,秦社会中强奸罪除了要受宫刑外,还要受到强制劳役罚为隶臣的处罚,男奴强奸女主人的以下犯上行为则应处弃市或其他死刑。
  3.严惩乱伦。乱伦是指具有较近亲缘关系男女之间的性行为。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1]225同母异父与同父异母亲缘关系相当,较之亲缘关系更近则是同父同母、母子、父女,这些亲缘关系的男女之间若发生性行为,处罚应当相同或更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载:“同产相与奸,若取(娶)以为妻,及所取(娶)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4]34“同产”指同父的兄弟姐妹,“同产”乱伦或结婚所受的处罚与秦律大体相当,并对被强迫者免予处罚,体现了注重涉事者主观意愿的法律精神。与血亲配偶为拟制血亲,男子与非生母的后母、父祖之妾室、御婢等的奸情及父祖与子孙妻妾的奸情如何处罚秦律没有明文规定,当比照相应的血亲奸情进行处罚,均在严惩之列。汉时屡见名之为“禽兽行”的亲属乱伦行为,而其处罚则以弃市等死刑为主,这当是对秦律的继承。
  秦社会对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奸乱行为法律规范虽远非科学合理,但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为此后历代所沿袭,奠定了后世对奸乱行为惩处的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商鞅变法后的秦社会对婚姻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概括起来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树立了政府与法律的权威,政府与法律成为处理婚姻问题的关键因素;第二,规范了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个体小家庭作为社会基础的法律地位;第三,推动了婚姻伦理法律化的进程,依法处理婚姻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秦社会对婚姻问题的法律规范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维护了国家与社会的秩序,使建立在小家庭基础上的秦成就了灭六国、一统天下的伟业,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之,秦社会对婚姻问题的法律规范虽谈不上全面系统,却有着开创性的历史意义,为后世处理婚姻问题、规范婚姻行为、协调婚姻关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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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周秦两汉婚姻家庭伦理嬗变与影响研究”(16BZX09),黑龙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周秦两汉婚姻问题研究”(12542195),黑龙江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周秦两汉婚姻形态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举为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讲师,黑龍江流域文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从事先秦、秦汉社会史、法律史、伦理思想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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