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的分离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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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实践中,出现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进行刑事审判监督中的确存在缺位、不到位等问题。公诉部门“一身任二职” 影响刑事审判“控辩平衡”,与公诉权能和作用不符,极易产生“角色懈怠”。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全市三级检察机关设立专业化的刑事审判监督部是刑事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分离可借鉴可推广的合理模式。“诉监分离”模式作为北京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目前已落地见效,但作为新兴之部,仍存在一些问题,需研究解决。
  关键词 法律监督 公诉权 刑事审判 分离 衔接
  作者简介:田保中,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李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50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近年来检察机关控诉职能作用不断凸显,因此学者对其法律监督属性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更甚者出现将检察院从“法律监督机关”变更为“公诉机关”一说。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检察制度系“一体两翼”。所谓“一体”是必须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统一主体;“两翼”则包括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两种职能,“两翼”同等重要、缺一不可。2016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全面启动司法改革,为遵循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和检察工作规律,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力度,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全市三级检察机关设立专业化的刑事审判监督部。笔者认为该模式是刑事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分离可借鉴可推广的合理模式。模式基本特点如下:
  一、刑事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分离的相对合理模式
  (一)适当分离、相互衔接
  在检察机关内部,将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职能从公诉职能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立刑事审判监督部门。公诉的诉讼职能继续由公诉部门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由刑事审判监督部门行使。但这种职能的分离并非一刀切,而是能分则分,不能分则不分的适当分离、相互衔接模式。如公诉部检察官在办案中依然需要对刑事审判违法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诉讼监督线索,应及时向刑事审判监督部门移送。再如基层检察机关对一审未生效刑事裁判审查方面,公诉部、刑事审判监督部均应对裁判文书进行同步审查,刑事审判监督部对其中认为应当抗诉的,公诉部未抗诉的案件应提出抗诉建议,但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案件办理角度,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工作仍由公诉部提起,接续工作由刑事审判监督部门完成。
  (二)全面整合
  将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职能从公诉职能中分离出来的同时,将分散在相关业务部门的审判监督职能进行整合,促进监督集中化、专门化,界限更加清晰,凸显监督效能。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部围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主要明确了三大职责:一是会同公诉部门同步审查一审刑事裁判,对应当抗诉未抗诉的案件提出抗诉建议;二是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三是调查核实相关部门移送和自行发現的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程序违法等监督线索,研究作出监督决定。
  (三)专业化监督优势凸显
  2016年1-7月,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案件11件,刑事抗诉工作呈明显下滑趋势。改革以来,市院充分发挥业务指导、政策指引作用,新成立的刑事审判监督部门进一步强化法律判决的审查力度,8-12月5个月内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案件45件,较改革前7个月增长了三倍,占全年抗诉案件的80.36%。提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14件,达到了近年来该类抗诉案件数量的最高值 ,专业化监督成效逐渐显现。
  二、“诉监分离”之下仍需完善的相关问题
  如上文所述,“诉监分离”模式作为北京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目前已落地见效。此模式在京运行状态良好,但作为新兴之部,仍存在一些问题,需研究解决。
  (一)监督信息来源的缺失
  监督信息来源的缺失是“诉监分离”所带来的最大的问题。公诉部门对刑事审判的亲历性使得公诉人对刑事审判程序违法的知晓具有天然的优势。然,在“诉监分离”下寄希望于一贯不重视监督职能的公诉人高度重视审判违法行为,继而向刑事审判监督部门移送监督线索不大现实。而刑事审判监督部门盘旋在刑事审判之外,更多的是对一审未生效裁判进行文书审查,很难从中发现刑事审判违法问题。
  (二)刑事自诉案件监督存在空白
  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的空白一直存在,“诉监分离”后仍未改观。因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因此审判机关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情况从不主动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往往是在被告人、自诉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收到上诉状副本才得以知晓, 导致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仅仅局限在上诉案件上,对立案、撤案、反诉、调解、裁定、判决到执行,以及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程序等情况完全不知情。既然成立专门化监督机构理应将监督工作更加细化明确,不留空白。
  (三)对一审刑事裁判已同步审查后申诉人提出申诉再审查的尴尬
  “诉监分离”后刑事审判监督部对一审刑事裁判进行同步审查,确保了提抗无遗漏。然而开展同步审查同意法院判决,不建议抗诉,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诉人提出申诉仍由刑事审判监督部门办理,如何避免先入为主或者不愿纠正自己同意的判决等问题成为现实问题。
  三、解决对策
  就上述问题,笔者仅提出几点不成熟意见,供参考。
  (一)探索性的开展跟庭监督工作
  早有学者提出,就法院的法庭布局而言,对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应同时设置公诉席和法律监督席,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应单独设置法律监督席,开庭时,由审判监督机构依法派员出庭行使审判监督权。 对此,笔者深以为然。从节约司法资源角度,也可在检察机关构建庭审同步系统,刑事审判监督部门检察官定期不定期对庭审情况予以监督,对其中违反法律程序性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
  (二)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监督力度
  即使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对自诉案件开展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仍不可忽略该项监督空白,作为专司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全新部门更应有所作为。可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先行与辖区法院签订刑事自诉案件监督办法,与法院建立联络机制,定期派员到法院调取卷宗,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其中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或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坚决提起抗诉意见。
  (三)依法稳妥的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刑事审判监督部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同步审查并非全面审查,难免有所疏漏,因此仍应将人民群众关注的、不服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作为诉讼监督的着力点,加大办理力度。为避免先入为主,可由同步审查该案以外的检察官开展工作。同时研究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机制,统筹全市资源,通过协同、交办等方式强化刑事神案件办理效果。
  注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王新环在2017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所作的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报告。
  刘少英、庞良程.析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的独立行使.人民检察.1999(1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伟在22017年全市公诉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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