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陪审制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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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事实审与法律不分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隐患,法官擅断,陪审员成为虚设,背离该制度设立初衷。对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的试点改革探索,有助于发现陪审员在审判中遇到的事实认定方面的困难、障碍,对此提出解决方法,帮助其发挥认定事实问题的优势,实现实质性参审,改变“陪而不审”的现状。为此,必须要构建行之有效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通过保障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权利、制定公正合理的表决程序规则、建立陪审员追责、奖惩制度,推动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事实审;法律审;陪审制;人民陪审员
  1.我国陪审制现状:事实审与法律审不分
  1.1事实审与法律审之涵义界定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件事实问题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是核心问题,即本文所讲的事实审与法律审。正确适用法律之前提是发现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又是认定案件事实真相的最终目的与归宿。这二者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不言而喻,下文将就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概念定义进行具体详细阐述。
  (1)事实审的含义。所谓“事实审”,主要是指具体审查案件的事实真相。主要包括:判断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具体事项如本案中发生过的事实、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等。
  (2)法律审的含义。所谓“法律审”,是指对已认定的事实,根据法律规范应当如何作出评价的问题。[1]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张卫平教授认为法律审指的是某一案件在其原裁判中可能存在某些法律问题,需要重新进行审理的上诉程序。[2]法律审是审判活动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法律思维、法律修养,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对于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1.2我国事实审与法律审不分的陪审制现状与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尽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届满,我国仍处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探索阶段。目前看来,事实审与法律审在我国尚未完全分离,这是当前阶段人民陪审制的一大特点。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传统上在人民陪审中事实审与法律审不分的做法,存在的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人民陪审员大多数都是非法律专业,他们的长处在于事实问题认定,但是面对法律适用问题,较专业的法官而言往往处于劣势。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职业法官也都是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并任职多年才能胜任这一职。人民陪审员不仅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同时也缺乏参与审判实践的经验。在合议过程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时,人民陪审员中并不常见有敢于直抒己见的情形,往往是对法官的意见表示认同或不敢有异议,就算有异议,也有可能迫于法官的“专业权威”而妥协,并不能享有其实际话语权。
  (2)实际做法与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初衷相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目的之一是为了司法公正,得到公允的裁判结果。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广泛的人民群众,他们拥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经验常识,在事实认定方面,往往能够提出法官无法认识的见解,弥补法官局限于法律思维的缺陷,使案件结果能更合民意、更加公正。我国当前赋予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审和事实审的权利,赋予他们超出自身能力的职权,同时也使他们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压力,他们可能会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一旦多数人民陪审员达成一致错误的意见,将会对案件裁判结果造成严重的影响,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违背了人民陪审制设立的初衷。
  2.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陪审制改革困惑
  2.1事实审与法律审难以区分
  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对司法有着极大意义,但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以具体识别的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学研究未曾深入研究,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诸如德国、日本似乎也未形成清晰可用的区分标准。[3]当前我国对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这一问题,试点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制作事实清单、问题清单,将一些能够被划分到事实范畴的问题单独列册。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难以被彻底区分开来。比如经验法则、过失的判断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对鉴定结论、电子证据的认定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4]这些问题都很难给出确切答案,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虽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这也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构建道路上不容回避的问题,我们必须为了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发展对该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探讨。
  2.2陪审员不参与法律审所伴生的法官擅断隐忧
  事实审与法律审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之下,法律审处于更核心的位置,更具独特性的意义。在理清事实真相的前提之下,法律适用才会得到正确的答案,法律适用正确与否,关乎该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合理、公正,能否令双方当事人信服。案件裁判结果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往往能够防止上诉的产生,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从此处可见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对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更具实质性意义。[5]在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机制下,人民陪审员不参与法律审,仅由法官决定如何适用法律,很有可能导致适用法律时过于死板僵硬,仅运用法律的惯常理性思维处理案件,忽视结果的合理性。[6]人民陪审员不参与法律审,而由法官断案,很有可能会出现判决结果与民众的认知和情理相冲突,无法使当事人以及民众信服,引起上诉。这样的案件在我国司法界并不少见,例如天津射击摊大妈赵春华案、男子追小偷致其到底身亡被起诉一案等,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都引来民众乃至学界的各种批判,使得人民法院被推上风口浪尖,由此可见,违背民众的认知和社会常理的判决结果是无法被人们所接受的,会引起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参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表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监督、约束法官作出合理的判决结果,使當事人、公众对法院、法官产生信任,打消他们对不公正司法的疑惑。另外,法律审也是限制法官权利的有效途径,也是司法监督的方法之一。   3.我国关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的陪审制改革探索
  改革试点中的主要措施包括有:随机抽选、一升一降、大合议庭机制等,有学者提出这些机制都是围绕着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而设计的。[7]在试点中,河南、陕西等地的人民法院参照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构造,采用了大陪审团制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则采取了大合议庭制,“5人制”“1+4”“1+6”“1+8”等大合议庭制模式,主要参照了大陆法系参审制国家模式构造。[8]法官对事实问题认定的困惑是诸多法院采取大陪审团制、大合议庭制的重要原因,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
  南京市某试点法院采用了“1+N”的大陪审团制,合议庭成员组成包括1名审判员和2名人民陪审员,另有数名人民陪审员旁听案件审理过程,不参与表决,庭审结束后由旁听的人民陪审员讨论结果,并将总结得到的意见看法提交给法庭,供其参考。合议时则由组成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正常发表其意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的“1+4”大陪审模式,是将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离,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规则,对事实问题进行表决,法律适用问题则由主审法官进行认定,人民陪审员不参与,减轻了他们面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压力,使得人民陪审员能够对事实认定问题投入更多精力,同时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主导权。这一模式使人民陪审员对事实审更具热情和信心,更弥补了部分年轻法官在事实认定方面由于缺乏生活经验、不熟悉风俗人情等原因导致的不足。有些试点法院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试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与法官的意见不一致的,法官裁判时如果不予采纳,应当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采用大合议制模式,对多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将需认定的事实问题列明,并交予人民陪审员,合议时,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表其意见,再由审判员发言,最后由审判长总结发言,这样的发言顺序也极大的保证了人民陪审员能够自主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北京二中院同样也采用制作“事实清单”的办法,总结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办法。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针对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问题,出台了《右江区法院关于常见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刑事、民事、行政中的《常见案例事实认定审理清单》,在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机制探索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4.我国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陪审制度构建设想
  4.1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陪审制程序设计
  (1)划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适用的案件范围。我们应当首先明确哪些范圍、类型的案件适用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模式,才能对构建机制作出详细的设想。单独由法官进行法律审的案件,必然是对于人民陪审员来说存在有较大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人民陪审员难以对案件法律问题进行独立认定,或者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在《人民陪审员法》中初步规定,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以及各类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应当组成7人制合议庭。上文中已提到,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案件划分准则,是以该案件是否采用7人合议庭为标准。但在采用7人合议庭制的案件中,也不乏有一些案件适宜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应当赋予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审的权利。针对一些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社会影响较小、所需法律专业知识较少的案件,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审,反之,一些复杂的疑难案件,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解决法律审问题,就不应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表决。
  (2)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指导下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能使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道路前行通畅。在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仅就事实问题进行合议及表决,这能够使他们更专注于事实问题的研究,对于事实问题发挥所长,得出更正确的看法、结论,充分的保障他们对事实问题独立提出意见的权利是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的重要保障,避免因外界因素干扰而作出违背其本心的表决。在立法中不仅应当明确赋予人民陪审员以参与事实审评议及表决的权利,同时也要完善相应配套机制,保障他们权利的行使,以及对他们的惩处机制,保证他们能够积极、正确地对事实问题作出认定。
  ①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庭审前了解案件信息。人民陪审员较晚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往往没有清楚明了的了解案件,这是他们常常在合议时无法给出自己的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增加陪审员在开庭前阅卷机制,有助于人民陪审员知悉其陪审案件信息,能够帮助他们有效参与庭审。便于人民陪审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查阅相关信息,初步了解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避免在参审过程中处于困惑状态。人民陪审员在充分理解案件情况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优势,对事实问题作出符合常理、大众认知的认定。
  ②发挥法官的释明、指引作用。人民陪审员大多属于非法律专业,对法律专业知识不熟悉,有一些事实问题也难免与法律问题相关,无法脱离法律去认定,理解法律问题能够帮助对事实问题的理解和认定。法官应当就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诉讼程序规则、庭审纪律等等问题进行介绍,确保他们了解,才能顺利进行庭审;并适时向人民陪审员解释相关问题,引导他们在庭审中就自己对事实问题的疑问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在合议时,引导人民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对事实问题有关的问题进行说明,引导他们就事实问题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议规则。在合议庭评议时,人民陪审员应当优先发言,确保其发言是出自内心真实想法,不受法官的意见所影响,只有人民陪审员能够独立的提出自己的心证,才是真正有效的参与到审理中来,而不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使人民陪审制能够发挥其应有价值。在具体评议中,首先进行事实认定,然后进行法律适用问题的评议。在上述两个过程中,都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先发言,在事实问题进行评议完毕,得出结论后,再进行法律适用问题的评议,在该结论基础上,人民陪审员可以纠正此前对法律适用的不合适的看法,并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自己新的看法,供审判员参考,更有可能性被其采纳。不论是否属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都应当被记录在案,以此保障其发表意见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民陪审员出现参审失职的情形。
  (3)建立公正合理的表决程序机制。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在表决时应当拥有同等的权利,一人一票,表决结果由多数意见决定。在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具有表决权。法官也有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法官终身负责制,对于审判员来说是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因为人民陪审员达成的不正确多数意见导致案件结果错误,而使审判员遭受追责,是不公平的,应当给予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注释
  [1]陈杭平.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J].中外法学,2011(2).
  [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律审的功能及构造[M].法学研究,2005(5)
  [3]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2(4).
  [4]舒志喜.陪审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分析——以“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嵌入为视角[J].山东审判,2016(2).
  [5]张思尧.人民陪审制度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困惑与出路[J].法律适用,2015(6).
  [6]胡云红.从天津赵春华案谈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大合议庭陪审机制的构建[J].河北法学,2017(5).
  [7]姚宝华.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J].法律适用,2017(11).
  [8]羊震.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相关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6(12).
  作者简介:钱佳(1995-),女,汉族,浙江嘉兴人,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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