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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解决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一、台胞、台属因探亲、探病、奔丧及其他事由需要赴台,凡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