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违纪亦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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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主任李某因该村去年新建办公楼存在资金缺口,便动起了歪脑筋。他认为危房改造工作牵涉面广、资金量大,也不易被人发现,便以自己的名义违规申请了危房改造项目资金。随后,李某将得到的1.25万元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存入乡村财务账号,用于办公楼建设。李某好心办了错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可以说,李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以权谋“公”的行为。或许有人会为李某受到党纪处分鸣不平,认为李某是为集体着想,不应受到处分。其实,李某受到党纪处分一点也不冤。首先,李某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的条件,但他利用职务便利,瞒天过海,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其次,为村办公楼建设筹措资金,可以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李某以骗取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来筹集资金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当前,有的党员干部确实在因“公”违纪问题的认识上有误区,有的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认为是党委集体研究的就合规;有的党员干部借下乡调研或扶贫之机,在基层违规吃喝,认为是工作需要;甚至在违反了党纪党规被查处后,还“鸣冤叫屈”。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还是因为有的党员干部纪法观念淡薄、认识上有偏差,认为为公办事不存在违法违纪,即使违法违纪也可以不予追究。这种把为“公”作为违纪违法的“挡箭牌”的想法、做法都是极为错误的。
   为公办事不是公权越界的借口,如果把为公办事建立在违反纪律、乱规矩、坏制度上,必然会侵占其他局部的利益,甚至可能侵占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且还会使公权力不受约束而失控,造成不良影响,这样的公事即使办成了也得不偿失。任何工作需要都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紀律规矩为关口,决不能打着“为公”的幌子违纪违法、胡乱作为。对为公办事违反党纪党规同样要严肃处理,如果在对公对私上有双重标准,必将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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