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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平庸决策”,主要有三方面特征:只重程序,不重结果;只求速度,不求质量;偏重集体,不重全体。
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本上依赖于有更高质量的公共决策。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这当中,决策更为关键。更好地提升公共治理的决策质量,要注重规避“平庸决策”现象。
所谓“平庸决策”,主要特征有三方面:
一是“只重程序,不重结果”。在我国当下的公共治理中,只注重决策程序正义即形式合理性,对决策实际效果不予关注,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当人们检视其决策程序时,都是“合理合法”,但当人们考量其决策实际结果时,则可能是有违正义或者充满瑕疵甚至是“负绩效”的。这种“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决策形态,本质上也是一种不作为、乱作为。
程序正义的目的在于保证“实质正义”。问题在于,凡经程序的东西,未必一定是合理正当的。很多错误的东西,正是假借“程序”而变得合法化。所以公共决策领域“走程序”的非正义决策,一直是个需要深入治理的问题。
二是“只求速度,不求质量”。我国公共决策领域存在一个长久的问题,即片面强调决策过程的“速度”、“效率”,而轻视决策的“质量效率”。在许多地方政府决策行为中,“求快”是普遍现象。缺乏必要的论证、研判、反诘、听证过程,常把决策当成简单的“拍板”、“决定”。讨论一个投资几万元的一般事项或许“议”上几小时,决策一个超大投入量的大工程、大项目或许只需很短时间。
“速度式”决策模式的误区在于认为“决策要快”、“要有效率”。而公共决策的效率,本质上是“质量的效率”。
三是“偏重集体,不重全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提出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民主决策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实践理念,这是个很大进步。但所谓“民主决策”,一是强调决策法理主体上的整体性,比如党委决策的法理主体是全委会而非常委会。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但在实际运行中,一些地方党委时常以常委会替代全委会。二是强调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性和专业智库体系的支撑性。但在实际运行中,经常出现“大问题,小范围决策”,“小问题,大范围决策”和参与性、专业性不足的倾向。
这几种决策形态,构成了“平庸决策”的普遍现象。有效提升决策质量,首先要注重解决好上述问题,从只重决策程序转向更重视决策结果上来;从只求决策速度、轻视决策质量转到更注重决策的质量上来;从习惯于偏重“部分集体性”决策转向“全体集体性”决策上来。如把地方党委决策的法理主体真正归属到全委会上来,确保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其次,治理“平庸决策”还要注重有三个方面的提升:一是善于“寻找焦点”。在纷繁复杂的“事务丛林”中,遴选最关键、最紧要、最“四量拨千斤”的“枢纽性”问题,甄别层级后列入决策流程。二是善于“选择路径”。因为决策不仅包括了要解决的问题,更包括了如何更好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式。善于选择最简捷、社会交易成本最低、产出效能最大的路径和方式来谋篇布局、实施推进,确保决策的高效能。三是“敢于决断”。越是关键的问题决策难度越大,越需要胆识、勇气和担当。我国改革步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更需要有敢于决断的风物眼量和决策品质。
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本上依赖于有更高质量的公共决策。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这当中,决策更为关键。更好地提升公共治理的决策质量,要注重规避“平庸决策”现象。
所谓“平庸决策”,主要特征有三方面:
一是“只重程序,不重结果”。在我国当下的公共治理中,只注重决策程序正义即形式合理性,对决策实际效果不予关注,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当人们检视其决策程序时,都是“合理合法”,但当人们考量其决策实际结果时,则可能是有违正义或者充满瑕疵甚至是“负绩效”的。这种“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决策形态,本质上也是一种不作为、乱作为。
程序正义的目的在于保证“实质正义”。问题在于,凡经程序的东西,未必一定是合理正当的。很多错误的东西,正是假借“程序”而变得合法化。所以公共决策领域“走程序”的非正义决策,一直是个需要深入治理的问题。
二是“只求速度,不求质量”。我国公共决策领域存在一个长久的问题,即片面强调决策过程的“速度”、“效率”,而轻视决策的“质量效率”。在许多地方政府决策行为中,“求快”是普遍现象。缺乏必要的论证、研判、反诘、听证过程,常把决策当成简单的“拍板”、“决定”。讨论一个投资几万元的一般事项或许“议”上几小时,决策一个超大投入量的大工程、大项目或许只需很短时间。
“速度式”决策模式的误区在于认为“决策要快”、“要有效率”。而公共决策的效率,本质上是“质量的效率”。
三是“偏重集体,不重全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提出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民主决策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实践理念,这是个很大进步。但所谓“民主决策”,一是强调决策法理主体上的整体性,比如党委决策的法理主体是全委会而非常委会。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但在实际运行中,一些地方党委时常以常委会替代全委会。二是强调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性和专业智库体系的支撑性。但在实际运行中,经常出现“大问题,小范围决策”,“小问题,大范围决策”和参与性、专业性不足的倾向。
这几种决策形态,构成了“平庸决策”的普遍现象。有效提升决策质量,首先要注重解决好上述问题,从只重决策程序转向更重视决策结果上来;从只求决策速度、轻视决策质量转到更注重决策的质量上来;从习惯于偏重“部分集体性”决策转向“全体集体性”决策上来。如把地方党委决策的法理主体真正归属到全委会上来,确保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其次,治理“平庸决策”还要注重有三个方面的提升:一是善于“寻找焦点”。在纷繁复杂的“事务丛林”中,遴选最关键、最紧要、最“四量拨千斤”的“枢纽性”问题,甄别层级后列入决策流程。二是善于“选择路径”。因为决策不仅包括了要解决的问题,更包括了如何更好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式。善于选择最简捷、社会交易成本最低、产出效能最大的路径和方式来谋篇布局、实施推进,确保决策的高效能。三是“敢于决断”。越是关键的问题决策难度越大,越需要胆识、勇气和担当。我国改革步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更需要有敢于决断的风物眼量和决策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