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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8月河南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对各省辖市档案局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试对档案行政执法方式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1 调查项目概述
调查采用统一格式的调查问卷,由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箱发给各省辖市档案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有14个省辖市档案局填报了调查问卷。其中,1个市因前后回答出现明显逻辑错误,被视为废卷。这13份有效答卷,数量上占到了全省18个省辖市的2/3多,地域分布比较平均,档案工作整体水平好中差都有,能够反映河南省辖市一级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总体形势趋好,行政执法走向制度化、经常化。
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以来,13个省辖市中,连续3年都开展过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有7个,在两个年度内开展过的有4个,在一个年度内开展过的有1个,1次也没有开展过的只有1个。考虑到这次调查的时间是8月初,2010年尚未开展的5个市仍有可能开展等因素,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日益成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管理手段,并逐渐制度化、经常化。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时间,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一般为3至10个工作日;全市性的综合执法检查一般不少于1个月。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形式多样。从名称看,有检查、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与调研、执法年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以“行政执法检查”居多。从组织情况看,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办联合开展的,也有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的,但依法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已占绝大多数。从检查内容看,有以档案安全、年度文件归档整理工作为对象的专项检查,但主要是内容相对全面的综合检查,每年重点查一部分单位(或系统),通过几年时间完成一个轮回。
2.2 档案行政执法实际效果不容乐观,行政执法“怕得罪人”、“解决不了问题”。
下表中,“”表示调查问卷中该项未填写内容。出现这种情况,有几种可能,一是填表人不清楚,二是不好意思填“0”,三是不方便据实填写。
各省辖市填报的配合上级执法检查次数、主动执法次数、发整改通知书次数差别很大,可能是由于未作详细说明,导致有的是将对1个单位的执法检查算作1次,有的则是对1次执法检查活动算作1次;有的整改通知书是以文件形式下发,1份文件涉及好多家单位,有的则是制式执法文书,1个单位算作1次。但不管怎样,都可以说明,通过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发现了一些《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各有关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理论上应该如此,调查结果显示各省辖市的行政处分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数均为无)。
调查结果显示,各省辖市档案局都将行政执法列入了总体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专设或明确有科室负责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取得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但从调查显示的开展执法检查次数、发现档案违法案件来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查处结果看,档案行政执法的实际效果不容乐观。
调查结果显示(权且将“”视为0),各省辖市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中,均未发现档案违法案件;接受举报,只有A市受理过1起“损毁档案”违法案件,但未结案。细查答卷,发现L市虽在“立案查处”和“查处结果”等项填的都是“0”,但在“违法案件类型”和“行政处分案件类型”两项选择了“其他”。我们不清楚A市发生的案件损毁了什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未结案?也不清楚L市填的“其他”是笔误,还是有所指?但试想一下,近五年来,各省辖市真的就没发生过档案违法案件吗?真的就只有1起群众举报案件吗?在行政执法检查中,真的就没发现过档案违法案件吗?
调查第五部分“对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意见”中,有“你认为执法工作目前的最大问题是”、“你认为执法工作要搞好,关键是”等选择题,因备选答案较多未作详细统计,但问卷中提供的“执法对象特殊怕得罪人”、“解决不了问题”,无疑都应是主要原因。因为怕得罪人,所以解决不了问题;因为解决不了问题,所以没必要得罪人。恶性循环,导致档案行政执法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
2.3 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任重道远,行政执法还需细化、深化。
细读13个省辖市的调查答卷,虽然都认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很重要,但从中可以感受到大家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现状的无奈。将调查最后一题“你认为执法工作的最佳形式是”制成饼图,可以直观地看出大家的选择。如果将前两项合在一起,那就是:开展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最佳形式是“经常主动开展”。那么,怎样经常主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才能落到实处呢?
3 调查引发的思考
3.1 经常主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要灵活运用行政执法的各种具体方式。《河南省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相关配套文件》列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五项。其他一些省市还规定有行政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奖励等。对照本次调查各省辖市填报的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多应算是行政检查行为。经常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是必须做的,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可以及时发现档案违法案件,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但光靠行政(执法)检查是不够的,检查发现了问题,接受群众举报,受理有关档案事务,都要用到其他行政执法方式。现在问题是,在这些方面我们少有作为,即使做了也没有认识到就是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
3.2 经常主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要处理好行政执法与业务监督、指导的关系。专门设置业务指导机构可能是档案部门的特色。但行政执法与业务监督、指导是分不开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专门的政策法规司(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尚离不开相关业务司(处)的配合;到了省辖市一级,相当一部分其实就是一个科室。而且,从工作内容上也不好分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对基层单位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的意见》(档办[2007]59号)就明确提出:“要以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为主要手段,将执法检查与业务监督、指导结合起来,扩大执法检查的覆盖面,增加频度,强化力度。对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要以是否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是否建立了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了档案工作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分类保管,档案保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内容作为监督、指导的重点。”可以看出国家档案局也未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按照该文件要求的“近年来,国家和一些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不同形式、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了专项或综合性的档案业务年度检查、考核、认证、认定等活动,这些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检查方式和检查内容,同样适用于对基层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我们应该树立一种理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又是服务社会各项档案事务的团队,行政执法与业务监督、指导可以很好地统一起来。不过是业务监督、指导相对更灵活一些,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则必须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和依据。
1 调查项目概述
调查采用统一格式的调查问卷,由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箱发给各省辖市档案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有14个省辖市档案局填报了调查问卷。其中,1个市因前后回答出现明显逻辑错误,被视为废卷。这13份有效答卷,数量上占到了全省18个省辖市的2/3多,地域分布比较平均,档案工作整体水平好中差都有,能够反映河南省辖市一级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总体形势趋好,行政执法走向制度化、经常化。
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以来,13个省辖市中,连续3年都开展过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有7个,在两个年度内开展过的有4个,在一个年度内开展过的有1个,1次也没有开展过的只有1个。考虑到这次调查的时间是8月初,2010年尚未开展的5个市仍有可能开展等因素,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日益成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管理手段,并逐渐制度化、经常化。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时间,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一般为3至10个工作日;全市性的综合执法检查一般不少于1个月。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形式多样。从名称看,有检查、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与调研、执法年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以“行政执法检查”居多。从组织情况看,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办联合开展的,也有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的,但依法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已占绝大多数。从检查内容看,有以档案安全、年度文件归档整理工作为对象的专项检查,但主要是内容相对全面的综合检查,每年重点查一部分单位(或系统),通过几年时间完成一个轮回。
2.2 档案行政执法实际效果不容乐观,行政执法“怕得罪人”、“解决不了问题”。
下表中,“”表示调查问卷中该项未填写内容。出现这种情况,有几种可能,一是填表人不清楚,二是不好意思填“0”,三是不方便据实填写。
各省辖市填报的配合上级执法检查次数、主动执法次数、发整改通知书次数差别很大,可能是由于未作详细说明,导致有的是将对1个单位的执法检查算作1次,有的则是对1次执法检查活动算作1次;有的整改通知书是以文件形式下发,1份文件涉及好多家单位,有的则是制式执法文书,1个单位算作1次。但不管怎样,都可以说明,通过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发现了一些《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各有关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理论上应该如此,调查结果显示各省辖市的行政处分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数均为无)。
调查结果显示,各省辖市档案局都将行政执法列入了总体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专设或明确有科室负责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取得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但从调查显示的开展执法检查次数、发现档案违法案件来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查处结果看,档案行政执法的实际效果不容乐观。
调查结果显示(权且将“”视为0),各省辖市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中,均未发现档案违法案件;接受举报,只有A市受理过1起“损毁档案”违法案件,但未结案。细查答卷,发现L市虽在“立案查处”和“查处结果”等项填的都是“0”,但在“违法案件类型”和“行政处分案件类型”两项选择了“其他”。我们不清楚A市发生的案件损毁了什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未结案?也不清楚L市填的“其他”是笔误,还是有所指?但试想一下,近五年来,各省辖市真的就没发生过档案违法案件吗?真的就只有1起群众举报案件吗?在行政执法检查中,真的就没发现过档案违法案件吗?
调查第五部分“对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意见”中,有“你认为执法工作目前的最大问题是”、“你认为执法工作要搞好,关键是”等选择题,因备选答案较多未作详细统计,但问卷中提供的“执法对象特殊怕得罪人”、“解决不了问题”,无疑都应是主要原因。因为怕得罪人,所以解决不了问题;因为解决不了问题,所以没必要得罪人。恶性循环,导致档案行政执法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
2.3 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任重道远,行政执法还需细化、深化。
细读13个省辖市的调查答卷,虽然都认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很重要,但从中可以感受到大家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现状的无奈。将调查最后一题“你认为执法工作的最佳形式是”制成饼图,可以直观地看出大家的选择。如果将前两项合在一起,那就是:开展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最佳形式是“经常主动开展”。那么,怎样经常主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才能落到实处呢?
3 调查引发的思考
3.1 经常主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要灵活运用行政执法的各种具体方式。《河南省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相关配套文件》列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五项。其他一些省市还规定有行政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奖励等。对照本次调查各省辖市填报的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多应算是行政检查行为。经常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是必须做的,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可以及时发现档案违法案件,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但光靠行政(执法)检查是不够的,检查发现了问题,接受群众举报,受理有关档案事务,都要用到其他行政执法方式。现在问题是,在这些方面我们少有作为,即使做了也没有认识到就是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
3.2 经常主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要处理好行政执法与业务监督、指导的关系。专门设置业务指导机构可能是档案部门的特色。但行政执法与业务监督、指导是分不开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专门的政策法规司(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尚离不开相关业务司(处)的配合;到了省辖市一级,相当一部分其实就是一个科室。而且,从工作内容上也不好分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对基层单位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的意见》(档办[2007]59号)就明确提出:“要以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为主要手段,将执法检查与业务监督、指导结合起来,扩大执法检查的覆盖面,增加频度,强化力度。对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要以是否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是否建立了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了档案工作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分类保管,档案保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内容作为监督、指导的重点。”可以看出国家档案局也未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按照该文件要求的“近年来,国家和一些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不同形式、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了专项或综合性的档案业务年度检查、考核、认证、认定等活动,这些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检查方式和检查内容,同样适用于对基层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我们应该树立一种理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又是服务社会各项档案事务的团队,行政执法与业务监督、指导可以很好地统一起来。不过是业务监督、指导相对更灵活一些,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则必须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