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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并对排除非法证据做出了初步性规定。但该规定在法律规定上过于笼统和简单,造成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功效性不明显、适用率不高等诸多问题。应就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进行明确和细化,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关键词: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探析
一、关于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应该在庭审前还是庭审中排除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效解决好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对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庭前会议制度的出台,为非法证据提前排除提供了契机,让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具有可行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非法证据在庭审中排除的弊端
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基本上是在庭审过程中完成的。庭审的核心是依据证据的“三性”对案件做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而证据是庭审的核心和关键。不难想象,如果一开庭,当事人就向法庭提出证据的来源不合法,使合议庭把大量时间花在确认证据的合法性上,甚至造成休庭或延期审理。这样一来,庭审的效率就会大大降低,直接影响庭审的效果,而且容易对审判人员的认知造成污染,影响裁判者自由心证,从而引起当事人乃至社会对判决结果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质疑。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和庭审中证据运用的加强,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会越来越受到重视,非法证据的排除也会更多地加以使用。有学者早就提到,非法证据尽量在庭前程序中即被排除是更为理想的方案。
三、非法证据能否在庭前会议中排除之辨
对于非法证据应该哪个刑事诉讼阶段排除,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在庭前会议制度出台之后,更为明显。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应该在庭审阶段排除。支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可以放在庭审前完成,即使在庭前会议制度有关法律规定中,法官排除非法证据权限也仅限于了“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二是证据是庭审的关键,只有在庭审中展开充分抗辩,才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应该在庭前程序中排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庭前程序中一个程序性机制,可以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平台。对此,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在庭前排除非法证据是世界上许多法治完善国家的普遍做法。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究竟应该放在庭前还是庭审中,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发现,国外许多法治完善的国家都将排除非法证据放在庭前,或者说与庭审相隔离。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如德国的中间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就是其主要功能之一;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美国以审前动议的形式对非法证据问题予以审查和裁决,英国的庭前会议亦具有“排除违法证据的功能”;在改良主义模式下,意大利、日本的准备程序都有非法证据的排除功能。《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动议必须在审前提出在,如果被告人在审判前的诉讼过程中失去提出相关动议的机会,还可以在审判中就同一事实再次提出,由法庭决定是否批准动议。
由此可见,在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的国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与庭审程序是各自独立的,通过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单独性和专门性的确认,为庭审“铺平道路”,保证诉讼进程的客观公正。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庭审程序无论是从内在价值目标,还是从外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方面都是不同的,而且容易形成“交叉感染”。因此,必须把排除非法证据安排在庭前会议中解决。
第二、在庭前排除非法证据与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初衷和根本目的具有一致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立庭前会议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排除与审判无关的一切程序性和事务性干扰,对庭审过程进行优化,最大程度地提高庭审效率。在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模式下,如果辩方突然在庭审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控方就很可能需要另外花时间去收集证明所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法庭也需要对此进行专门的调查,以查明争议证据是否合法,容易造成庭审中断,导致庭审拖沓冗长。另外,如果辩方对证据合法性裁判不服而上诉,通过查证,一审定案的证据确属非法,还有可能因此引发二审。这样一来,庭前会议优化庭审、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无法实现。因而,如果规定所有被告人在庭前审查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在庭前会议中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和排除模式,理论上,只要被告人一方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官就必须进行识别判定,这时就可能出现休庭或延期审理情况。设想,如果一个案件在诉讼中间甚至临近判决的时候,法院突然发现主要或关键证据的非法的,结果可想而知,造成司法成本极大浪费。相反,如果法官在庭审前就做出了非法证据的判定,提前发现案件为冤假错案,或者说公诉机关控诉不当,那么庭审程序就不会启动,法官也就不需要为后面的庭审做准备了。对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可以由刑事庭审的庭前会议进行实质性调查并将有关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审判的事项进行裁决,在正式的法庭开庭之前将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先行予以解决,这对提高刑事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路径选择
构建科学完善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从多个方面予以修正并加以衔接。从排除非法证据功能价值出发,参考世界上一些法治完善国家排除非法证据成熟做法,笔者认为,在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者说路径选择上,至少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或几个方向:一是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上,一般情况下,辩方只能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得在庭审阶段提出申请;作为例外,如果辩方在庭审期间才发现或收集到非法证据的线索或材料,可以在庭审期间提出。二是公诉方对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被告人提出了取证不合法的侧面性证据,公诉方不能提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将得到法院采纳。三是通过建立中间上诉的方式,构建庭前解决排除非法证据的独立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争端等问题在庭前予以彻底解决。
关键词: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探析
一、关于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应该在庭审前还是庭审中排除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效解决好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对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庭前会议制度的出台,为非法证据提前排除提供了契机,让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具有可行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非法证据在庭审中排除的弊端
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基本上是在庭审过程中完成的。庭审的核心是依据证据的“三性”对案件做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而证据是庭审的核心和关键。不难想象,如果一开庭,当事人就向法庭提出证据的来源不合法,使合议庭把大量时间花在确认证据的合法性上,甚至造成休庭或延期审理。这样一来,庭审的效率就会大大降低,直接影响庭审的效果,而且容易对审判人员的认知造成污染,影响裁判者自由心证,从而引起当事人乃至社会对判决结果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质疑。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和庭审中证据运用的加强,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会越来越受到重视,非法证据的排除也会更多地加以使用。有学者早就提到,非法证据尽量在庭前程序中即被排除是更为理想的方案。
三、非法证据能否在庭前会议中排除之辨
对于非法证据应该哪个刑事诉讼阶段排除,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在庭前会议制度出台之后,更为明显。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应该在庭审阶段排除。支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可以放在庭审前完成,即使在庭前会议制度有关法律规定中,法官排除非法证据权限也仅限于了“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二是证据是庭审的关键,只有在庭审中展开充分抗辩,才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应该在庭前程序中排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庭前程序中一个程序性机制,可以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平台。对此,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在庭前排除非法证据是世界上许多法治完善国家的普遍做法。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究竟应该放在庭前还是庭审中,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发现,国外许多法治完善的国家都将排除非法证据放在庭前,或者说与庭审相隔离。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如德国的中间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就是其主要功能之一;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美国以审前动议的形式对非法证据问题予以审查和裁决,英国的庭前会议亦具有“排除违法证据的功能”;在改良主义模式下,意大利、日本的准备程序都有非法证据的排除功能。《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动议必须在审前提出在,如果被告人在审判前的诉讼过程中失去提出相关动议的机会,还可以在审判中就同一事实再次提出,由法庭决定是否批准动议。
由此可见,在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的国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与庭审程序是各自独立的,通过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单独性和专门性的确认,为庭审“铺平道路”,保证诉讼进程的客观公正。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庭审程序无论是从内在价值目标,还是从外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方面都是不同的,而且容易形成“交叉感染”。因此,必须把排除非法证据安排在庭前会议中解决。
第二、在庭前排除非法证据与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初衷和根本目的具有一致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立庭前会议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排除与审判无关的一切程序性和事务性干扰,对庭审过程进行优化,最大程度地提高庭审效率。在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模式下,如果辩方突然在庭审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控方就很可能需要另外花时间去收集证明所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法庭也需要对此进行专门的调查,以查明争议证据是否合法,容易造成庭审中断,导致庭审拖沓冗长。另外,如果辩方对证据合法性裁判不服而上诉,通过查证,一审定案的证据确属非法,还有可能因此引发二审。这样一来,庭前会议优化庭审、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无法实现。因而,如果规定所有被告人在庭前审查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在庭前会议中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和排除模式,理论上,只要被告人一方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官就必须进行识别判定,这时就可能出现休庭或延期审理情况。设想,如果一个案件在诉讼中间甚至临近判决的时候,法院突然发现主要或关键证据的非法的,结果可想而知,造成司法成本极大浪费。相反,如果法官在庭审前就做出了非法证据的判定,提前发现案件为冤假错案,或者说公诉机关控诉不当,那么庭审程序就不会启动,法官也就不需要为后面的庭审做准备了。对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可以由刑事庭审的庭前会议进行实质性调查并将有关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审判的事项进行裁决,在正式的法庭开庭之前将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先行予以解决,这对提高刑事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路径选择
构建科学完善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从多个方面予以修正并加以衔接。从排除非法证据功能价值出发,参考世界上一些法治完善国家排除非法证据成熟做法,笔者认为,在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者说路径选择上,至少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或几个方向:一是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上,一般情况下,辩方只能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得在庭审阶段提出申请;作为例外,如果辩方在庭审期间才发现或收集到非法证据的线索或材料,可以在庭审期间提出。二是公诉方对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被告人提出了取证不合法的侧面性证据,公诉方不能提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将得到法院采纳。三是通过建立中间上诉的方式,构建庭前解决排除非法证据的独立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争端等问题在庭前予以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