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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整套适合封建国家的农业赋税制度,维护了封建国家的统治,同时对促进当时社会生产的发展也曾起过一定的作用。文章分析了我国古代主要的几次农业赋税改革过程,并对今天的农业赋税制度提出了建议。
【關键词】赋税制度;什一税;两税法;一条鞭法
一、中国古代农业赋税制度变革历程
中国农业赋税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据《尚书·禹贡》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可见,当时已经存在农业赋税制度,具体的征收方法是被后世广为赞赏的“什一税”。《史记·夏本级》中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贡、助、彻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赋税制度。所谓“五十”、“七十”、“百亩”也只是一个大约数量,是分派给每个家庭所能耕种的田亩数。“其实皆什一矣”,即按土地年产量的十分之一征收赋税,这个十分之一赋税额是“校数岁之中以为常”,是以若干年的平均产量为标准的。西周时,赋分九类,《从周礼·天官·太宰》中记载:“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其内容包括田赋、人口税、关税、商税、物产税等。秦统一后,实行“黔首自实田”,规定田赋有田租、口赋、力役三种形式。因此,以后各代的赋税在狭义上仅指土地税和户口税,而在广义上还包括商税、货税、物产税等,称为征榷、杂役等。
从西汉开始,国家推行算赋、口赋、田租、徭役、等农业赋税形式。“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始于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它规定:凡民年15—56岁,每人交120钱,贾人及奴婢加倍;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对民间女子15———30岁不嫁的加收5倍;汉文帝时减算赋额为每人40钱,一年一次,每年8月纳征。“口赋”是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始于汉武帝,它从3岁起征,至元帝时改为7岁,每人23钱。“田租”也称田赋,是以土地物产为征收对象的赋税。高祖时规定十五税一,景帝时改为三十税一。“徭役”是成年男子必须服的劳役。汉代规定23岁至56岁男子,每年要到郡县服徭役一月,称为“践更”,如不服役则须出2000钱。适龄者又有每年戍边三日力役,以路途遥远难以往还索钱300文,称为“过更”。
汉代建立的税收制度可以说是一套比较完整的赋税制度。它不仅对稳定当时社会生产和经济秩序,为国家开辟财源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对以后各代的赋税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唐代前期,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开始实行“租庸调制”。规定:每个男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叫做“租”;不产绵地区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做“调”;此外,每丁每年服徭役20日,闰月加2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称为“庸”。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均田制的破坏,在农民失去土地,经济情况趋于恶化的形势下,政府只凭户籍人丁征租庸调,人民已不堪忍受。为了逃避赋役,百姓“多去本籍,浮食闾里”。因此,到唐代中后期,租庸调制已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赋税制度也不断随着形势而发展变化。其中,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则是这些赋税变革中力度最大的三次。它们的实施不仅对稳定当时的社会经济秩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还对后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赋税制度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第一、两税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赋税制度的征收由以人丁为本开始转向以土地、资产为本
纵观两税法实施之前的中国赋税制度,大都是以人丁为征税之本,而以人丁为征税之本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必须有相应的土地、资产。唐朝前期由于实行均田制,广大农民基本都有田可耕,社会经济繁荣。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畅行无阻,税源充盈。然而,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特别是安史之乱爆发,唐朝的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大批农民丧失土地沦为地主的佃户,唐朝政府控制的农户越来越少,赋税来源逐步枯竭,以均田制为基础,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已经无法实行,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唐朝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另立多种税目,恣意勒索,以致“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人民负担日趋沉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这种情况如再继续下去,将危及唐朝政权的存在。以上情况说明对旧税制的变革已经刻不容缓。
公元780年(建中元年)正月,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令正式实施两税法:“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14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废支总统焉。”两税法的实施扩大了税源,简化了手续,增加了财政收入,挽救了唐朝中期以后的经济危机,稳定了唐朝政权的统治。而更重要的是为赋税制度确立了一个合理的、新的征收标准。从此以后,征税标准开始从人丁转移到土地、资产。
第二、一条鞭法的实施使我国赋税征收方式开始放弃实物制,实行货币制
明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各种社会矛盾开始集中显现,并呈蔓延之势,明朝的统治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的危亡,明神宗起用张居正担任内阁首辅,实行了一系列旨在富国强兵的改革。除了在政治、军事、民族关系上实施改革之外,张居正认为财政是国家之邦本,政权之基础,因而对财政改革加倍用力,使财政改革成为整个改革的重点。
公元1578年(万历六年),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土地,使纳税田亩增加了280万顷,改变了过去“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的现象。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又于公元1581年(万历9年)将嘉靖以来由大学士桂萼首先提出,海瑞等在东南部分地区试行过的新税制一条鞭法颁行全国。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一条鞭法的推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亩。在当时起到了减轻农民负担,抑制各级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对农民的勒索、盘剥,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特别重要的是以银征稅,使封建时代的实物税制转向了货币税制,使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基本货币化。以银征税,扩大了社会的商品市场,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因此,一条鞭法成为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史上的一块里程碑。
第三、摊丁入亩彻底取消了中国农业赋税制度中的以人丁征税的方式
清朝入关之初,赋税制度仍沿袭明朝旧制,实行一条鞭法。赋税分为田税和丁税两种,折银征收。然而自明末社会大动乱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已荡然无存,地亩和人丁很难确知,特别是人丁数更难查清,赋税征收毫无根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清朝在顺治年两次以明万历时的旧籍为准编纂了《赋役全书》,并建立了黄册和鱼鳞册,与《赋役全书》相对照,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丁额不实、丁银难收的问题。随着土地的日益集中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无地、少地的农民越来越承担不起丁税的重负,他们或迁徒流亡,或隐匿户口,不但使清政府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使清政府无法掌握人口实数,同时加剧了社会动荡。
鉴于这种情况,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统治秩序,清政府分两步完成了摊丁入亩的改革。第一步,清政府于1712年(康熙50年)宣布,以1711年(康熙50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赋,称“盛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首先把全国征收丁税总额固定下来;第二步,清政府于1723年(雍正元年)下令,将康熙末年已在四川、广东等省试行的摊丁入亩办法推广全国,把康熙50年固定下来的丁银额全部摊入地亩,与田赋一体征收。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或称地丁制。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四朝一百余年,除盛京外,全国各地基本完成。
摊丁入亩的实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对清朝的统治和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摊丁入亩简化了税收原则,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这样,不但稳定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助于封建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还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农民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当人口数量的增长超过了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它所带来的更多的是负面效果。从这一点来看,摊丁入亩的实行对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将是深远的。是摊丁入亩取消了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人口增殖的作用。此后,中国人口数量急剧增长,人口数量的增长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了大批新生劳动力。
赋税,是古代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国家用于国防军事、城建、水利、文教以及维持宫廷、官僚和常备军队的开支所需之经费。从本质上讲,国家的赋税体现了统治者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剥削,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先天性的根本缺陷。尽管这样,两千多年来在历代王朝的不断改革下,形成的一套适合封建国家的赋税制度,对促进当时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曾起过积极作用,其中某些合理有用的部分对我们今天的税收制度改革不无借鉴之处。
二、我国古代农业赋税制度对当今的借鉴意义
从我国农业赋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中国,农业赋税制度的演进大体沿着三条道路前进:一是从以丁征税到以资产征税;二是从实物形式向货币形式转化;三是从赋税和劳役等多税种相结合逐渐向单一的赋税结构过渡。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唐宋和明清时代的三次较大规模的农业赋税制度变革上。如从唐代“两税法”由以人丁为本征收赋税开始转向以土地、资产为本征收赋税,经过“王安石变法”和明代的“一条鞭法”,到清代雍正时“摊丁入亩”就基本上放弃了人头税,实行以地税为主的农业赋税制度。从生产力发展的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由于历史等各种原因,我国农村和农业至今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农业赋税制度中的各种乱摊派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农民负担仍然很重,“三农”问题成为我国当今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也是阻碍我国加速实现现代化、进入小康社会的最主要障碍。从农业赋税的角度来看,农业和农民负担过重是形成“三农”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减轻农业和农民负担,改革农业赋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首先要减轻农民负担,实行“轻徭薄赋”,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其次,要彻底禁止农村中的各种乱收费,实行单一的农业税收制度。第三,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国家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推动农业走科技化的道路,实现农业现代化。
参考文献:
[1]褚鸿运:《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三大里程碑》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12月第6期.
[2]吕建中:《中国古代赋税制度述略》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3]侯绪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进的基本线索》载《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2卷第五期.
作者简介:
魏道显 (1977 -)男、毕业于信阳师范学院,本科,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教学部。
【關键词】赋税制度;什一税;两税法;一条鞭法
一、中国古代农业赋税制度变革历程
中国农业赋税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据《尚书·禹贡》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可见,当时已经存在农业赋税制度,具体的征收方法是被后世广为赞赏的“什一税”。《史记·夏本级》中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贡、助、彻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赋税制度。所谓“五十”、“七十”、“百亩”也只是一个大约数量,是分派给每个家庭所能耕种的田亩数。“其实皆什一矣”,即按土地年产量的十分之一征收赋税,这个十分之一赋税额是“校数岁之中以为常”,是以若干年的平均产量为标准的。西周时,赋分九类,《从周礼·天官·太宰》中记载:“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其内容包括田赋、人口税、关税、商税、物产税等。秦统一后,实行“黔首自实田”,规定田赋有田租、口赋、力役三种形式。因此,以后各代的赋税在狭义上仅指土地税和户口税,而在广义上还包括商税、货税、物产税等,称为征榷、杂役等。
从西汉开始,国家推行算赋、口赋、田租、徭役、等农业赋税形式。“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始于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它规定:凡民年15—56岁,每人交120钱,贾人及奴婢加倍;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对民间女子15———30岁不嫁的加收5倍;汉文帝时减算赋额为每人40钱,一年一次,每年8月纳征。“口赋”是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始于汉武帝,它从3岁起征,至元帝时改为7岁,每人23钱。“田租”也称田赋,是以土地物产为征收对象的赋税。高祖时规定十五税一,景帝时改为三十税一。“徭役”是成年男子必须服的劳役。汉代规定23岁至56岁男子,每年要到郡县服徭役一月,称为“践更”,如不服役则须出2000钱。适龄者又有每年戍边三日力役,以路途遥远难以往还索钱300文,称为“过更”。
汉代建立的税收制度可以说是一套比较完整的赋税制度。它不仅对稳定当时社会生产和经济秩序,为国家开辟财源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对以后各代的赋税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唐代前期,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开始实行“租庸调制”。规定:每个男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叫做“租”;不产绵地区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做“调”;此外,每丁每年服徭役20日,闰月加2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称为“庸”。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均田制的破坏,在农民失去土地,经济情况趋于恶化的形势下,政府只凭户籍人丁征租庸调,人民已不堪忍受。为了逃避赋役,百姓“多去本籍,浮食闾里”。因此,到唐代中后期,租庸调制已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赋税制度也不断随着形势而发展变化。其中,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则是这些赋税变革中力度最大的三次。它们的实施不仅对稳定当时的社会经济秩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还对后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赋税制度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第一、两税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赋税制度的征收由以人丁为本开始转向以土地、资产为本
纵观两税法实施之前的中国赋税制度,大都是以人丁为征税之本,而以人丁为征税之本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必须有相应的土地、资产。唐朝前期由于实行均田制,广大农民基本都有田可耕,社会经济繁荣。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畅行无阻,税源充盈。然而,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特别是安史之乱爆发,唐朝的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大批农民丧失土地沦为地主的佃户,唐朝政府控制的农户越来越少,赋税来源逐步枯竭,以均田制为基础,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已经无法实行,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唐朝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另立多种税目,恣意勒索,以致“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人民负担日趋沉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这种情况如再继续下去,将危及唐朝政权的存在。以上情况说明对旧税制的变革已经刻不容缓。
公元780年(建中元年)正月,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令正式实施两税法:“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14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废支总统焉。”两税法的实施扩大了税源,简化了手续,增加了财政收入,挽救了唐朝中期以后的经济危机,稳定了唐朝政权的统治。而更重要的是为赋税制度确立了一个合理的、新的征收标准。从此以后,征税标准开始从人丁转移到土地、资产。
第二、一条鞭法的实施使我国赋税征收方式开始放弃实物制,实行货币制
明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各种社会矛盾开始集中显现,并呈蔓延之势,明朝的统治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的危亡,明神宗起用张居正担任内阁首辅,实行了一系列旨在富国强兵的改革。除了在政治、军事、民族关系上实施改革之外,张居正认为财政是国家之邦本,政权之基础,因而对财政改革加倍用力,使财政改革成为整个改革的重点。
公元1578年(万历六年),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土地,使纳税田亩增加了280万顷,改变了过去“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的现象。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又于公元1581年(万历9年)将嘉靖以来由大学士桂萼首先提出,海瑞等在东南部分地区试行过的新税制一条鞭法颁行全国。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一条鞭法的推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亩。在当时起到了减轻农民负担,抑制各级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对农民的勒索、盘剥,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特别重要的是以银征稅,使封建时代的实物税制转向了货币税制,使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基本货币化。以银征税,扩大了社会的商品市场,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因此,一条鞭法成为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史上的一块里程碑。
第三、摊丁入亩彻底取消了中国农业赋税制度中的以人丁征税的方式
清朝入关之初,赋税制度仍沿袭明朝旧制,实行一条鞭法。赋税分为田税和丁税两种,折银征收。然而自明末社会大动乱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已荡然无存,地亩和人丁很难确知,特别是人丁数更难查清,赋税征收毫无根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清朝在顺治年两次以明万历时的旧籍为准编纂了《赋役全书》,并建立了黄册和鱼鳞册,与《赋役全书》相对照,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丁额不实、丁银难收的问题。随着土地的日益集中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无地、少地的农民越来越承担不起丁税的重负,他们或迁徒流亡,或隐匿户口,不但使清政府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使清政府无法掌握人口实数,同时加剧了社会动荡。
鉴于这种情况,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统治秩序,清政府分两步完成了摊丁入亩的改革。第一步,清政府于1712年(康熙50年)宣布,以1711年(康熙50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赋,称“盛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首先把全国征收丁税总额固定下来;第二步,清政府于1723年(雍正元年)下令,将康熙末年已在四川、广东等省试行的摊丁入亩办法推广全国,把康熙50年固定下来的丁银额全部摊入地亩,与田赋一体征收。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或称地丁制。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四朝一百余年,除盛京外,全国各地基本完成。
摊丁入亩的实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对清朝的统治和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摊丁入亩简化了税收原则,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这样,不但稳定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助于封建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还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农民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当人口数量的增长超过了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它所带来的更多的是负面效果。从这一点来看,摊丁入亩的实行对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将是深远的。是摊丁入亩取消了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人口增殖的作用。此后,中国人口数量急剧增长,人口数量的增长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了大批新生劳动力。
赋税,是古代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国家用于国防军事、城建、水利、文教以及维持宫廷、官僚和常备军队的开支所需之经费。从本质上讲,国家的赋税体现了统治者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剥削,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先天性的根本缺陷。尽管这样,两千多年来在历代王朝的不断改革下,形成的一套适合封建国家的赋税制度,对促进当时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曾起过积极作用,其中某些合理有用的部分对我们今天的税收制度改革不无借鉴之处。
二、我国古代农业赋税制度对当今的借鉴意义
从我国农业赋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中国,农业赋税制度的演进大体沿着三条道路前进:一是从以丁征税到以资产征税;二是从实物形式向货币形式转化;三是从赋税和劳役等多税种相结合逐渐向单一的赋税结构过渡。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唐宋和明清时代的三次较大规模的农业赋税制度变革上。如从唐代“两税法”由以人丁为本征收赋税开始转向以土地、资产为本征收赋税,经过“王安石变法”和明代的“一条鞭法”,到清代雍正时“摊丁入亩”就基本上放弃了人头税,实行以地税为主的农业赋税制度。从生产力发展的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由于历史等各种原因,我国农村和农业至今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农业赋税制度中的各种乱摊派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农民负担仍然很重,“三农”问题成为我国当今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也是阻碍我国加速实现现代化、进入小康社会的最主要障碍。从农业赋税的角度来看,农业和农民负担过重是形成“三农”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减轻农业和农民负担,改革农业赋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首先要减轻农民负担,实行“轻徭薄赋”,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其次,要彻底禁止农村中的各种乱收费,实行单一的农业税收制度。第三,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国家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推动农业走科技化的道路,实现农业现代化。
参考文献:
[1]褚鸿运:《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三大里程碑》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12月第6期.
[2]吕建中:《中国古代赋税制度述略》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3]侯绪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进的基本线索》载《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2卷第五期.
作者简介:
魏道显 (1977 -)男、毕业于信阳师范学院,本科,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教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