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砺前行 厚积薄发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haoyu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起步于1985年,著作权法制定于1990年,并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30年风雨,30年砥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改革开放同行,与社会进步同行,与科技创新同行,主导作用日趋明显,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并行发展。
  于知产人而言,四月是繁美丰盛的,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大知识产权案件以及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各地方法院总结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也接近尾声,大量的案例信息为知产从业者提供了丰盛的研究资料。而有别于往年,在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对未来5年的影响备受瞩目。
  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经济发展新理念,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部署,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提出了八大目标,明确了影响行业未来发展的15条重点措施。
  未来五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更加协调开放、裁判标准规则体系更加明确统一、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更加均衡发展、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体系更加合理、证据规则体系更加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更加科學合理、队伍素质大幅提高、国际交流机制更加长效有序。
  未来五年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技术案件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法院适当增设,京津冀跨区域管辖,上诉机制雏形初现,司法公信力逐步提升。
  未来五年的知识产权诉讼,“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将得到解决,技术事实查明更加高效,赔偿额更加合理,案件审理更加高效,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简易程序将扩大适用。
  未来五年的知识产权密集行业,新商业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信息网络行业、自贸区建设、司法数据分析机构、互联网新媒体等必将面临极大的发展机遇。
  创新驱动发展策,知产再遇长风年;
  保护蓝图已擘划,直挂云帆济沧海。
其他文献
转眼之间,在集慧智佳工作已经近5年了,在这几年里,我逐渐成长为一名合格的IP咨询师,当然,收获远不止如此。在公司运动文化的熏陶下,從原来路跑5公里后的崩溃欲死,到现在能够欣赏自己驰骋50公里越野跑的姿势。不知不觉中发现,知识产权咨询与越野跑,竟然也有那么多的相似。  计划与培训  参加一场越野跑比赛之前,需要对赛事进行仔细了解,路线是什么类型?土路多还是台阶多?爬升大概是多少?比较难的爬升分布在赛
期刊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是全球知识产权领域新近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和行业性特征,往往影响重大而深远。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专利法修订送审稿》)新增第八十五条,在我国首次就标准必要专利问题通过立法予以规定,受到各方高度关注。与此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诉讼近年来明显增多,大有成为全球标准必要专利主战场的趋势。基于此,有
期刊
如前文说述1,商标获得显著性需要使得标志与使用主体之间建立“特定对应关系”从而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作用。那么,如何在司法审查中把握“特定对应关系”成为实践中的难点,本文在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司法裁量考虑的因素和裁判的尺度,望能够对商标获得显著性判断有所助益。  首先,从使用主体角度讲,应有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  本身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起初是无法作为商标发挥识别来源作用的,只有在使用主体具有将该
期刊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商业活动中出现了各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与此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新问题也随之层出不穷。  商标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最初对于标识的广告宣传、展览仅限于实体的广告牌、宣传单或者电视广告等传统媒介,而网络的出现,使得标识的使用方式五花八门,包括网店中的使用、作为搜索关键词的使用、作为网站域名的使用等等。面对这些新兴的使用方式,其性质
期刊
1.考虑到日本审查实务特点的撰写对策  (1)宽泛的单一性要件  与各国相同,日本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发明具有单一性需要“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STF)”是指表现出发明对现有技术贡献的技术特征。但日本专利法审查指南规定的单一性要件与各国有很大的差异。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审查指南中指出作为STF不要求该技术特征需要具备进步性(创造性)。实务中“特定技术特征”理解成“相对于现
期刊
6月10日,由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办,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下的商标法论坛”在广州举行。  论坛中,嘉宾围绕“商标的使用与商标侵权”、“商标的合理使用与商标权的边界”、“商标不当注册行为之辩”、“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四个主题展开了专题演讲与互动讨论,带来了一场关于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下的商标法思想风暴。  一、商标的使用与商标侵权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
期刊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可见,专利侵权诉讼法定赔偿的上限是100万元,下限是1万元。但是,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向上突破100万元、向下突破1万元的情形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
期刊
1)欧盟法院对华为诉中兴侵权案的判决: 禁令与FRAND抗辩  欧洲最高法院即欧盟法院(CJEU)已确定必要专利的持有人拥有禁令救济的权利。 1然而,由于标准化和FRAND自身的性质,要获得禁令救济,SEP持有人应: (1) 告知发生了侵权并明确被侵权的必要专利;(2)(如果被控侵权者表示愿意根据FRAND条款达成许可协议)提供一份具体的书面FRAND要约,明确许可费的金额以及计算方法。  另一方
期刊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除了最常见的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外,请求人还可以考虑以使用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与出版物公开相比,使用公开在举证过程中存在更多需要关注的环节,稍有不慎即可能导致失败。  案件编号为5W103211、关于“汽车用面板锁”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是一个通过使用公开成功将目标专利宣告无效的典型案例,本文结合该案例对使用公开现有技术举证时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粗浅的论述。  “何时公开”
期刊
6月2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以“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分析”为主题的“中知法官论坛”系列活动第二期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活动延用了“中知法官论坛”特有的“主讲加研讨”模式,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巡视员、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做主题发言,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在研讨环节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应向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长张晓津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