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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预算法,1994年颁布,1995年开始实施。1997年提出预算法修改第一稿,2012年6月全国人大向社会提交预算法修正草案第二稿,广泛征求意见。到8月5日为止,全国人大收到修改意见32万多条,表明社会各界对预算法的修改是非常重视的,因为预算法直接涉及到公共财政的基本制度。
一个良好的制度安排,需要有一个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预算法规定,每级政府都要设立预算,部门和单位也设立自己的预算。政府负责编制预算草案以及写作执行情况的报告,人代会审查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这就是公共财政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决策权归人代会,政府有行政决策权,执行权归政府,日常监督权归人大常委会。这一监督机制,有助于保证公共事业的公共支出。
预算法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和经济建设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等一起,列为预算的核心项目。这就确保了公共财政的相当部分用于公共事业支出。实际上。在地方政府预算中,公共事业的公共支出,一般都占到50%以上。
从法律上来说,政府预算要公开的规定,出自2007年颁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政府公开预算和决算报告信息,过了三年,也就是2010年,才首次推进政府部门预算公开。到2011年夏天开始,国家各个部门才开始具体地公开三公支出,接受社会监督。2012年,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开始公开三公支出,并且更加详细,很多支出甚至有了说明。这些都是好的开始,但是,就政府预算公开整体来说,尚有距离。
从公共事业公共支出角度来说,教育、文化、科技、医疗、体育等方面的支出,其公开程度也还不如三公支出。其法律化程度,自然也是如此。最近出台的预算法,直接规定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政府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这样就把很多预算外的收入和支出纳入了预算。修改草案还规定,各级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除了涉及国家机密。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这些规定,显然可以推进预算的规范化、法制化,尤其是公开透明化,并使其接受社会的监督。但是,政府各个部门三公支出的例子说明,即使简单的三公支出,其公开和法制化,也有一个过程,公共事业公共支出规模要大得多,种类也要大得多,其透明化、法制化和接受监督,显然会有一个更艰难的过程。
在国外,预算法对于建立公共财政制度非常重要,不过,对公共事业支出更重要的是每一个支出项目如何列入预算,如何执行和监督的具体的做法。
国外公共事业公共支出,有很多细节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比如要发展体育事业,某个城市要修一个篮球馆,那么市政府就会提出一个预算案,提交议会讨论,与此同时向公众公开,公众和媒体也会进行广泛的讨论,很多专家也会就这个预算案提出很多意见。甚至是质疑。有一种质疑是,篮球明星都是大富翁。为何篮球馆需要政府预算资助。但大家认为,篮球馆应该是公共设施。于是赞成修篮球馆。议会通过预算后,就进入执行层面,篮球馆的建设就会公开招投标。建设完成之后,就会有相应的质量监督和审计监督,公众和媒体也会进行讨论,而议会如果发现问题,也会对执行部门提出问题。如果篮球馆利用率不高,或者管理不善,议会和公众就会重新提出预算分配的问题。一个篮球馆的建设,肯定会有很多不同意见,如果很难形成共识,它就不会成为预算资助的项目。
显然,公共事业公共支出,其透明化,有责任,有监督的运作,关键还是要体现在每一个项目的运作上。只有这样,公共支出才有微观基础,而预算法,也就真正落到了实处。
一个良好的制度安排,需要有一个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预算法规定,每级政府都要设立预算,部门和单位也设立自己的预算。政府负责编制预算草案以及写作执行情况的报告,人代会审查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这就是公共财政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决策权归人代会,政府有行政决策权,执行权归政府,日常监督权归人大常委会。这一监督机制,有助于保证公共事业的公共支出。
预算法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和经济建设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等一起,列为预算的核心项目。这就确保了公共财政的相当部分用于公共事业支出。实际上。在地方政府预算中,公共事业的公共支出,一般都占到50%以上。
从法律上来说,政府预算要公开的规定,出自2007年颁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政府公开预算和决算报告信息,过了三年,也就是2010年,才首次推进政府部门预算公开。到2011年夏天开始,国家各个部门才开始具体地公开三公支出,接受社会监督。2012年,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开始公开三公支出,并且更加详细,很多支出甚至有了说明。这些都是好的开始,但是,就政府预算公开整体来说,尚有距离。
从公共事业公共支出角度来说,教育、文化、科技、医疗、体育等方面的支出,其公开程度也还不如三公支出。其法律化程度,自然也是如此。最近出台的预算法,直接规定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政府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这样就把很多预算外的收入和支出纳入了预算。修改草案还规定,各级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除了涉及国家机密。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这些规定,显然可以推进预算的规范化、法制化,尤其是公开透明化,并使其接受社会的监督。但是,政府各个部门三公支出的例子说明,即使简单的三公支出,其公开和法制化,也有一个过程,公共事业公共支出规模要大得多,种类也要大得多,其透明化、法制化和接受监督,显然会有一个更艰难的过程。
在国外,预算法对于建立公共财政制度非常重要,不过,对公共事业支出更重要的是每一个支出项目如何列入预算,如何执行和监督的具体的做法。
国外公共事业公共支出,有很多细节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比如要发展体育事业,某个城市要修一个篮球馆,那么市政府就会提出一个预算案,提交议会讨论,与此同时向公众公开,公众和媒体也会进行广泛的讨论,很多专家也会就这个预算案提出很多意见。甚至是质疑。有一种质疑是,篮球明星都是大富翁。为何篮球馆需要政府预算资助。但大家认为,篮球馆应该是公共设施。于是赞成修篮球馆。议会通过预算后,就进入执行层面,篮球馆的建设就会公开招投标。建设完成之后,就会有相应的质量监督和审计监督,公众和媒体也会进行讨论,而议会如果发现问题,也会对执行部门提出问题。如果篮球馆利用率不高,或者管理不善,议会和公众就会重新提出预算分配的问题。一个篮球馆的建设,肯定会有很多不同意见,如果很难形成共识,它就不会成为预算资助的项目。
显然,公共事业公共支出,其透明化,有责任,有监督的运作,关键还是要体现在每一个项目的运作上。只有这样,公共支出才有微观基础,而预算法,也就真正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