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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推行。其中的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作了如下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并规定除存货的减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等八项减值适用与其相关的会计准则外,其余资产的减值都得按此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失妥当。原因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