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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7年10月23日,国家物价局、农牧渔业部联合发文,对东海冬汛带鱼价格和市场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制定冬汛带鱼的最高限价、加强物价理管:1.本着兼顾生产、经营、消费三者利益的原则,根据近年来资源减少、劳动生产率下降、渔需物资价格上涨推动渔业生产成本上升等实际情况,今年冬汛带鱼产地的最高收购限价,按照适当低于现行价格、高于去年冬汛带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