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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媒体针对儿童权益保障方面大量的新闻报道,以及影视作品的关注,儿童保护的议题也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社会工作者聚焦的议题,但是儿童保护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在判断儿童需求与建立儿童保护标准时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该怎样统一?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做些简单的探索和阐述。
关键词:儿童保护;价值判断;事实判断;统一
一、儿童保护的概述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更是家庭的延续和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的发展关系到文化的传承和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一直以来就很重视儿童的发展和权益保护。但因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也因儿童自身身体、身份、所处环境等原因而处于弱势的地位。儿童保护应该用文化的力量加以制度上的承认和确保。
1989年11月联合国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明确阐述了:“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儿童保护(child protection)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儿童保护概念指“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社会救助、法庭命令、法律诉讼、社会服务和替代性养护能措施,对受到或可能受到遗弃、忽视、虐待、暴力或其他形式伤害的儿童提供的一系列旨在救助、服务和保护的措施,建构安全的大环境,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
二、我国儿童保护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儿童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儿童需求判断与保护措施的错位,儿童保护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不统一,家庭、社会、学校、立法等方面没有形成普遍的保护网络,尤其是家庭和社会缺乏生命和生存教育的观念。进入21世纪,很难想象还有生存受到威胁的儿童保护难题,但是社会的快速变化和资源的不均衡等社会环境,却以另外一种形式威胁到了儿童保护中的生存教育问题。
2008年四川凉山童工事件曾一时成为人们热议的新闻话题,事件的起因是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以《大凉山:别让教育着“凉”》为题目报道了广东东莞一些工厂非法使用辍学童工的新闻节目,随后《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转发评论,在事件的后续报道中,这些辍学童工却并没有如公众所愿顺利返回学校,反而在被采访时表示不满记者的报道,“害他们失去工作”,生计无以维持,甚至有学者指出这些报道是破坏了底层“正常的生态链”,这些报道的持续发酵引发了一场空前的伦理论战,这其中固然有新闻报道职业伦理的讨论,但从社会工作的角度,还反映出儿童保护方面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不统一。
三、我国儿童保护的网络机制建立
1、儿童自身
儿童由于个体差异的不同,加上环境不同的影响,存在发展速度、发展水平和人格等方面的差异性,但是总体来说有一个正常状态的标准。儿童保护的对象大体上来说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儿童。这种差异中,心理弹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心理弹性是一种恢复的过程。虽然在儿童保护中,从儿童自身培养其面临高危因素的心理弹性机制是一种可悲之举,我们更应该创造更好的大环境保护他们的成长,但是这一步却是必不可少的,这是防范于未然的一种举措,也是对儿童未来发展的保证之举。
2、家庭保护
家庭作为儿童生活中影响最早、最深刻全面的环境,通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履行抚养教育的任务,也是儿童保护网络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但是家庭即可能成为儿童保护的主要参与者,也有可能成为儿童保护中的危险因素,每个家庭的情况是变化万千的,有好的适合儿童成长的家庭环境,也有不好的不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环境。
3、学校保护
学校作为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最普遍、时间最长的所在场所,学校保护更是儿童保护网络机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近年来,针对校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情节越来越严重,影响越来越恶劣,学校保护更应该引起各方的關注。在学校建立保护机制,应该师生共同防范危险因素,校外保护协会积极参与,社工和志愿者多方考察的分工合作。
4、立法保护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但是其条文规定,比较笼统、抽象,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儿童保护标准和受侵害标准模糊不清,在现实中难以实施和判断。而且我国一直缺乏统筹儿童保护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已有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也只是作为议事协调机构,本身并非行政管理机构,不从事具体儿童保护工作,不提供具体儿童保护服务。在组织机构和立法上,国家应该在这两面建立有力的专责法律和管理机构。
四、社会工作在儿童保护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统一上的作用
建立上述的儿童保护网络机制,社会工作专业因其所具有的一套专业价值理念,而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发挥科学的需求评估机制也是儿童保护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统一的结合点,这也正是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理念。需求是服务的支撑和基石,需求预估机制的建立需要社会工作者、儿童教育专家、家庭、学校等各方力量的参与方能形成科学、统一、健康的评估机制。通过儿童发展阶段理论和需求层次理论,制定科学量表,精准评估儿童的需求,制定儿童保护标准,为服务活动的开展和实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钟美兰.大凉山教育“三问”[N].四川日报,2014-06-12(005).
[2]程福财.中国儿童保护制度建设论纲[J].当代青年研究,2014,(05):65-70.
[3]刘文,刘娟,张文心.我国儿童保护的现状及影响因素[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04):520-524.
(作者单位:1中华女子学院;
2中华女子学院;3北京师范大学)
关键词:儿童保护;价值判断;事实判断;统一
一、儿童保护的概述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更是家庭的延续和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的发展关系到文化的传承和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一直以来就很重视儿童的发展和权益保护。但因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也因儿童自身身体、身份、所处环境等原因而处于弱势的地位。儿童保护应该用文化的力量加以制度上的承认和确保。
1989年11月联合国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明确阐述了:“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儿童保护(child protection)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儿童保护概念指“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社会救助、法庭命令、法律诉讼、社会服务和替代性养护能措施,对受到或可能受到遗弃、忽视、虐待、暴力或其他形式伤害的儿童提供的一系列旨在救助、服务和保护的措施,建构安全的大环境,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
二、我国儿童保护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儿童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儿童需求判断与保护措施的错位,儿童保护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不统一,家庭、社会、学校、立法等方面没有形成普遍的保护网络,尤其是家庭和社会缺乏生命和生存教育的观念。进入21世纪,很难想象还有生存受到威胁的儿童保护难题,但是社会的快速变化和资源的不均衡等社会环境,却以另外一种形式威胁到了儿童保护中的生存教育问题。
2008年四川凉山童工事件曾一时成为人们热议的新闻话题,事件的起因是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以《大凉山:别让教育着“凉”》为题目报道了广东东莞一些工厂非法使用辍学童工的新闻节目,随后《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转发评论,在事件的后续报道中,这些辍学童工却并没有如公众所愿顺利返回学校,反而在被采访时表示不满记者的报道,“害他们失去工作”,生计无以维持,甚至有学者指出这些报道是破坏了底层“正常的生态链”,这些报道的持续发酵引发了一场空前的伦理论战,这其中固然有新闻报道职业伦理的讨论,但从社会工作的角度,还反映出儿童保护方面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不统一。
三、我国儿童保护的网络机制建立
1、儿童自身
儿童由于个体差异的不同,加上环境不同的影响,存在发展速度、发展水平和人格等方面的差异性,但是总体来说有一个正常状态的标准。儿童保护的对象大体上来说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儿童。这种差异中,心理弹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心理弹性是一种恢复的过程。虽然在儿童保护中,从儿童自身培养其面临高危因素的心理弹性机制是一种可悲之举,我们更应该创造更好的大环境保护他们的成长,但是这一步却是必不可少的,这是防范于未然的一种举措,也是对儿童未来发展的保证之举。
2、家庭保护
家庭作为儿童生活中影响最早、最深刻全面的环境,通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履行抚养教育的任务,也是儿童保护网络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但是家庭即可能成为儿童保护的主要参与者,也有可能成为儿童保护中的危险因素,每个家庭的情况是变化万千的,有好的适合儿童成长的家庭环境,也有不好的不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环境。
3、学校保护
学校作为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最普遍、时间最长的所在场所,学校保护更是儿童保护网络机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近年来,针对校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情节越来越严重,影响越来越恶劣,学校保护更应该引起各方的關注。在学校建立保护机制,应该师生共同防范危险因素,校外保护协会积极参与,社工和志愿者多方考察的分工合作。
4、立法保护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但是其条文规定,比较笼统、抽象,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儿童保护标准和受侵害标准模糊不清,在现实中难以实施和判断。而且我国一直缺乏统筹儿童保护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已有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也只是作为议事协调机构,本身并非行政管理机构,不从事具体儿童保护工作,不提供具体儿童保护服务。在组织机构和立法上,国家应该在这两面建立有力的专责法律和管理机构。
四、社会工作在儿童保护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统一上的作用
建立上述的儿童保护网络机制,社会工作专业因其所具有的一套专业价值理念,而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发挥科学的需求评估机制也是儿童保护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统一的结合点,这也正是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理念。需求是服务的支撑和基石,需求预估机制的建立需要社会工作者、儿童教育专家、家庭、学校等各方力量的参与方能形成科学、统一、健康的评估机制。通过儿童发展阶段理论和需求层次理论,制定科学量表,精准评估儿童的需求,制定儿童保护标准,为服务活动的开展和实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钟美兰.大凉山教育“三问”[N].四川日报,2014-06-12(005).
[2]程福财.中国儿童保护制度建设论纲[J].当代青年研究,2014,(05):65-70.
[3]刘文,刘娟,张文心.我国儿童保护的现状及影响因素[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04):520-524.
(作者单位:1中华女子学院;
2中华女子学院;3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