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去世,女婿对孤寡的丈母娘还有无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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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张某和李某都是公司职员,张某的父母早逝,李某是独生女。张、李二人婚后所生的孩子一直放在李某的娘家抚养,直到孩子上中学才接回和张、李二人同住。之后,李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张、李二人将李母接到了自己家,共同生活。平时张、李二人上班,李母在家看家、做家务。十几年来,相安无事。前年,李某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李母仍跟随张某、张某儿子一同生活。但最近张某要续弦,以丈母娘继续在他家不便为由,要求丈母娘迁出。其丈母娘以和女婿共同生活多年、为张某操持过家务、看过孩子为由。不同意搬走。为此双方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要说法。请问:女儿去世,女婿对孤寡的丈母娘还有无赡养义务?
  居民委员会:王××
  
  王××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岳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他们只有“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义务。男女一方一旦死亡或双方离异,其配偶关系等于消灭或解除了,作为配偶的协助义务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妻子去世,女婿对孤寡的丈母娘是无赡养义务的。若自愿赡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原则,以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张某不愿继续赡养丈母娘,孤寡的李老太只能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等规定由社会供养。另外,李老太从张家迁出后,可以主张对女儿的房屋等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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