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部门捕前介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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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介入侦查是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对检察权力改革的探索,侦查监督部门通过捕前介入的实行,更好地实现了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律职能,而侦查监督部门在新形势下的具体法律职能决定了捕前介入制度内容的多重性和价值的丰富性,而新兴制度的探索也同样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平衡的支撑点,为最大程度地发挥新制度的功能找到基点。
  [关键词]捕前介入;基础;内容;价值;问题
  检察介入侦查的做法,始于上世纪80年代,目的为配合当时的严打工作,正式提出是2000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提出侦查监督工作总方向就是“全面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监督,引导侦查”;200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坚持、巩固和完善‘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①全国正式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检察介入侦查的检察权力应用的探索。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探索检察介入侦查的方式之一,即为捕前介入。
  一、捕前介入的基础
  (一)捕前介入的法理基础
  捕前介入是侦查监督部门运用检察权力的方式,合法性的来源是捕前介入得以运行的根本。捕前介入作为检察介入侦查的一种践行方式,其法理基础来源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警检关系模式,即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将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的守护者,独立的司法机关,赋予检察机关平行的监督权力从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干预和影响,②这样的权力制衡即避免了权力的过于集中,又通过相互制约来保证行为的合法化。检察介入侦查是在新形势下针对警检关系模式的一种改革和探索,其目的是为最大程度的发挥我国法律规定的警检关系的优势提供渠道和方向,尽可能地释放警检关系原则所带来的司法高效。而捕前介入是检察介入侦查在侦查监督部门的一种警检关系的改革,是将警检关系原则规则化、抽象具体化的方式,是侦查监督部门履行职能的一种改革方式。所以捕前介入是一种依赖于我国警检关系模式基础上的检察介入侦查的实际执行制度。
  (二)捕前介入的法律基础
  如前所述,捕前介入作为一种制度上的探索,如果说宏观上法理的支持是该制度运行的根本,而微观上具体的法律规定则是它具体运行的依据。关于侦查监督部门捕前介入的具体法律依据主要有:我国《宪法》第12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刑事诉讼法》第8条、第6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上述具体法律的规定,尽管具有一定的原则性,但都是在我国目前警检模式下为实现警检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规定的原则性的框架制度。捕前介入就是在这个框架内的改革,所以框架内的法律规定自然也是捕前介入实行的具体法律依据。
  二、捕前介入的价值与内容
  (一)捕前介入的价值
  1.捕前介入是对新《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价值的践行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的任务中,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人权保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加入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切实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③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活动具有强制性和隐蔽性,侦查权的行使通常以限制和干预公民权利为条件,侦查权的强势地位容易导致侦查权的滥用。④捕前介入的实行即能合理地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实现有罪的追诉,也能够实现侦查活动的动态监督和提前监督,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侦查行为,促进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从而实现程序上的公平正义。
  2.捕前介入是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措施
  首先,捕前介入可以促进公安机关加快办案速度,帮助侦查机关人员确立或者调整侦查方向、侦查思路。加强侦查机关取证的针对性,打破公安机关“闭门取证”的做法,⑤其次,捕前介入也有利于侦查监督部门及时熟悉、了解案情,掌握证据获取程度,从而缩短本部门的办案时间,也为后续公诉部门的工作夯实证据基础,最大程度上优化司法资源的使用。再次,捕前介入有利于加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人员的联系和交流,从而增进协作和配合,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减少因证据标准不统一而带来的分歧,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⑥
  (二)捕前介入的任务
  1.引导侦查
  除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以外,一般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由侦查机关来行使的,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是侦查行为的主要目的。在我国,侦查程序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之后便是检察机关的衔接,这种流线型的诉讼程序,容易导致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证据认定上的脱节。通过捕前介入引导侦查,可以高效实现侦查机关证据获取的针对性、规范性以及及时性,为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打下夯实的基础,也为统一对法律的认识、提高诉讼效率提供了条件。
  2.侦查监督
  如前所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在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以外,《宪法》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捕前介入是侦查监督部门是履行自身职能的一种方式,在引导侦查,促进配合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捕前介入的实行改变了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事后案件办理来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的传统方式,而是通过主动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而进行实时监督,将监督关口提前,将监督行为贯穿于侦查活动之中,实现动态监督。
  3.促进行刑衔接的发展
  行刑衔接机制指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查处的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在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当中建立的衔接体制。⑦行刑衔接是通过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突出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的移交问题,压缩和打击“以罚代刑”的适用空间,做到“有罪必究”。捕前介入为行刑衔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通过捕前介入工作的开展,侦监部门可以充分利用提前介入的优势,全面了解行政机关移送到侦查机关的案件线索,对案件移送标准以及侦查活动发表意见,监督侦查机关对案件的立案情况,避免案件“只移不管,不了了之”的情况发生。   4.社会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机构之一,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是题中之义。侦监部门通过捕前介入可以提前了解案情,在此基础上,对涉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社区等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的发现时间也将提前,从而将社会治理参与的时间提前,将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拓宽,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效果。
  三、捕前介入应注意的问题
  (一)捕前介入与警检关系的处理
  捕前介入是对警检关系的一种探索改革,其贯彻实行以及效果的凸显依赖于警检关系的良性互动。中国司法的独特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具有追诉犯罪和法律监督两项客观的法律义务,⑧检察机关在不遗余力地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同时,也要坚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警检关系的良性互动既可以促进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合作,为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能减少司法资源内耗,也可以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有利的空间。捕前介入作为检察机关职能履行的一种改革尝试,刑事案件是否需要提前介入,介入到何种程度,怎样的介入,⑨都是需要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需要对警检关系良性互动的依赖。捕前介入对于侦监部门而言,是对审查逮捕工作以及侦查监督工作的延伸和拓展,也是打击犯罪的需要,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是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侦查针对性,促进执法行为规范的契机,因此双方应该认识到此项工作是达到互赢互利目的,双方应该形成良性的互动循环,才能最终实现捕前介入的有效实施,促进司法资源优化使用,达到警检关系改革的最终目的。
  (二)捕前介入中引导侦查和法律监督任务之间的平衡
  虽然“检察引导侦查所建立的机制、所做的工作,包括建立的联系制度以及一些具体的措施,为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而且可以容易的发现问题,更有针对性地行使侦查监督”,⑩但检察引导侦查也是检察机关对追诉犯罪权利向侦查的延伸,目的就是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诉讼效率。捕前介入作为一种需要与侦查机关配合执行的制度,必然会对检察机关的权力运作以及侦查机关的权力运作产生影响。任何一项公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都有追求不受约束地运行的本能,以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11}对于引导侦查而言,检察机关容易在引导侦查过程中,为了实现与侦查机关配合共同打击犯罪,将自己的定位偏离于法律监督者的客观,成为帮助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角色,忽视对被追诉者人权的保护,产生监督弱化的可能性。所以在捕前介入的实行中,检察机关应该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角度履行法律职能,做到引导合理、监督到位,实现捕前介入制度的均衡发展,避免使法律监督流于形式,避免因只强调“引导侦查,打击犯罪”而忽视对人权的保护。
  (三)捕前介入与检察机关社会服务功能的实现
  捕前介入虽说是检察机关就警检关系所做的改革措施,但检察机关也承担着社会管理责任,所以捕前介入的实行在成功实现“引导侦查、法律监督”等任务以外,也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虽然侦监部门可以利用对案情的提前了解,通过行刑衔接以及检察建议等方法对发现的社会问题提出建议,但由于在捕前介入阶段,案件并没有最终的结论。所以对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的提出就没有了确实的依据。在捕前介入阶段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要注意积极收集相关问题的信息,为案件进入下个阶段提供信息资料的支持,同时侦监部门对于参与社会治理的措施也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创新,充分利用侦查机关以及所涉及到的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功能,拓展侦监部门在捕前介入阶段参与社会管理的新举措,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实现社会管理职能。
  [注释]
  ①方晗:“检察引导侦查之模式选择探讨”,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2月第2期。
  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27卷第3期。
  ③樊崇义:《公平正义之路——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义与专题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第5页。
  ④陈云龙,彭志刚:“检察机关侦查指引权极其实现机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9期。
  ⑤毕赛男、杨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制度构建”,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11期。
  ⑥孙艳:“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探索与思考”,载《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26期。
  ⑦顾中华:“浅谈当前审查逮捕阶段中的检警关系”,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2月第2期。
  ⑧黄理文,李淑丽:“关于提前介入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8月第4期。
  ⑨董邦俊,操宏均,秦新承:“检查引导侦查之应然方向”,载《法学》2010年第4期。
  ⑩陈泽宪在检查阴道侦查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中国诉讼法律网http://www.procedurallaw.com.cn/xsdt_1_5_3.htm.2008—12—16。
  {11}秦炯天,蔡永彤:“‘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反思与展望”,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6月第3期
  [参考文献]
  [1]叶青,黄一超.中国检察制度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出版社,2003年版
  [2]李益明,金涛.检查指导侦查概念探析及制度构建 [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9卷第4期
  [3]林维生.捕诉引导侦查之必要性研究[J].今日南国,2010,(8).
  [4]杜春江,刘相义.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对策[J].人民检察2009,(14).
  [5]鞠晓曦.试论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监督权[J].法制与经济2009,(5).
  [作者简介]隗永贵,男,北京房山人,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检察员;王舒涵,女,河北保定人,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干部,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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