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来,各乡镇(街道)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措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根据平常检察监督中掌握的一些情况,就社区矫正工作谈点看法,供互相商讨。
一、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区别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及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因而,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适用的对象不同。社区矫正的对象一般为: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因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罪犯。二是执行的方式不同。监禁矫正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而社区矫正以限制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放在社会上,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会同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依靠社会的力量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三是管理的机构和方式不同。监禁矫正的对象是在监狱或看守所里服刑,以劳动改造为主。而社区矫正则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搞好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好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以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为主,组织必要的社会公益劳动。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措施
因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监督管理教育措施,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主要有:1、制定不同类别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制度。如:按时报到制度;定期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的制度;遵守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或转院需批准;服刑期间不得行使的政治权利以及遵守其它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等。2、制定教育学习和参加公益劳动制度。采取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定期思想动态分析和经常性帮教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公益劳动相结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和行为。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再就业、生活、家庭、婚姻等方面遇到困难和问题,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正确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3、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有关程序予以减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警告、记过、扣除执行期、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撤销假释收监执行。4、建立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分类整理,依次归档,健全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
三、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各地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日常矫正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也暴露出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有:1、认识尚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平衡。有的乡镇(街道)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认识不足,管理不够。只停留在接收名单、登记在册,未按工作制度开展工作,日常疏于管理,甚至放任自流,造成漏、脱管,尤其是以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为多。2、监管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未按有关制度(办法)操作,监督考察措施不落实,教育矫正不深不细,考核奖惩疏于形式;有的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间联系沟通不够,信息没有互通共享,特别是在矫正对象的材料移交上,矫正期满、外出请假、违规处罚等环节的审批上没有严格规范操作,致使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底数不清、情况不明。3、档案资料不全,台帐记录不规范。有的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资料不全,只有名单或一份“登记表”;矫正对象报到时,未作好“首次谈话笔录”,必要的工作台帐未认真填写;矫正对象期满后,审批手续和解矫通知滞后,也未公开宣布;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假释期满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到期或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假释期限未到期的未办理单项到期手续,及时分类管理;外出的请假批准手续执行不严,越界主动请假率比例不高;对“双列管”的对象登记、批准手续不统一,而造成漏登或重复等等。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来说,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工作,相对人员少、办公条件、业务水平、信息掌控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加上一些外地法院或监狱对判决、裁定、决定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或欠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致使登记不准确;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尤其是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及时报到或查找不到,造成漏脱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后与公安派出所沟通配合上欠缺,极少数对象移交时未来报到,又因查找不力故造成漏脱管,等等。为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来保障。首先,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抓好矫正工作。特别是公、检、法、司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质量。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村级和社区组织作用,真正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建德”的重要内容予以考核。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五种矫正对象要定期进行清理,有关信息资料输入电脑管理平台。司法所每月与公安派出所要进行名单核查,互通信息,互补档案资料。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分级分类管理,该严管的必须严管,该宽管的予以宽管,对极少数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具体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要依法予以处罚。该治安处罚的依法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依照法律程序报请撤销缓刑,或撤销假释予以收监。对不经批准擅自越界外出的,可考虑通过必要手续予以扣除执行期,使越界主动请假率上升,减少矫正对象的违规率,提高参与各项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的比率。三是在矫正上下功夫,减少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在矫正,就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进行心理咨询和矫正,并组织他们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从必要的劳动中洗刷心灵。通过教育帮助,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不致再危害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率和违规率。四是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化管理。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工作是一项新的业务工作。无论是从人力、物力、办公条件、信息管理等都有充实提高的必要;因此,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充实人员,改善办公条件,提高业务素质十分重要。我市大部分乡镇(街道)从退休干部、教师和其它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政治觉悟的人员中聘用矫正工作的协理员是个很好的做法。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其聘用人员(包括志愿者)应加强有关法律业务知识和监管工作业务的培训,提高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及处置应对各种动态或事件的本领。乡镇(街道)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建立例会制度互相交流、互通信息。社区矫正工作者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依章办事、公道正派,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四、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依据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活动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重点是监督社区矫正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发生漏、脱管现象;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检察机关应针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及时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对由于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导致执法不公、严重违法等现象应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促进规范执法,严格管理,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一、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区别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及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因而,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适用的对象不同。社区矫正的对象一般为: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因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罪犯。二是执行的方式不同。监禁矫正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而社区矫正以限制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放在社会上,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会同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依靠社会的力量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三是管理的机构和方式不同。监禁矫正的对象是在监狱或看守所里服刑,以劳动改造为主。而社区矫正则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搞好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好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以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为主,组织必要的社会公益劳动。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措施
因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监督管理教育措施,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主要有:1、制定不同类别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制度。如:按时报到制度;定期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的制度;遵守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或转院需批准;服刑期间不得行使的政治权利以及遵守其它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等。2、制定教育学习和参加公益劳动制度。采取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定期思想动态分析和经常性帮教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公益劳动相结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和行为。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再就业、生活、家庭、婚姻等方面遇到困难和问题,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正确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3、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有关程序予以减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警告、记过、扣除执行期、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撤销假释收监执行。4、建立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分类整理,依次归档,健全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
三、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各地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日常矫正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也暴露出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有:1、认识尚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平衡。有的乡镇(街道)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认识不足,管理不够。只停留在接收名单、登记在册,未按工作制度开展工作,日常疏于管理,甚至放任自流,造成漏、脱管,尤其是以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为多。2、监管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未按有关制度(办法)操作,监督考察措施不落实,教育矫正不深不细,考核奖惩疏于形式;有的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间联系沟通不够,信息没有互通共享,特别是在矫正对象的材料移交上,矫正期满、外出请假、违规处罚等环节的审批上没有严格规范操作,致使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底数不清、情况不明。3、档案资料不全,台帐记录不规范。有的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资料不全,只有名单或一份“登记表”;矫正对象报到时,未作好“首次谈话笔录”,必要的工作台帐未认真填写;矫正对象期满后,审批手续和解矫通知滞后,也未公开宣布;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假释期满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到期或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假释期限未到期的未办理单项到期手续,及时分类管理;外出的请假批准手续执行不严,越界主动请假率比例不高;对“双列管”的对象登记、批准手续不统一,而造成漏登或重复等等。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来说,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工作,相对人员少、办公条件、业务水平、信息掌控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加上一些外地法院或监狱对判决、裁定、决定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或欠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致使登记不准确;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尤其是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及时报到或查找不到,造成漏脱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后与公安派出所沟通配合上欠缺,极少数对象移交时未来报到,又因查找不力故造成漏脱管,等等。为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来保障。首先,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抓好矫正工作。特别是公、检、法、司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质量。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村级和社区组织作用,真正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建德”的重要内容予以考核。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五种矫正对象要定期进行清理,有关信息资料输入电脑管理平台。司法所每月与公安派出所要进行名单核查,互通信息,互补档案资料。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分级分类管理,该严管的必须严管,该宽管的予以宽管,对极少数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具体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要依法予以处罚。该治安处罚的依法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依照法律程序报请撤销缓刑,或撤销假释予以收监。对不经批准擅自越界外出的,可考虑通过必要手续予以扣除执行期,使越界主动请假率上升,减少矫正对象的违规率,提高参与各项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的比率。三是在矫正上下功夫,减少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在矫正,就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进行心理咨询和矫正,并组织他们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从必要的劳动中洗刷心灵。通过教育帮助,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不致再危害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率和违规率。四是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化管理。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工作是一项新的业务工作。无论是从人力、物力、办公条件、信息管理等都有充实提高的必要;因此,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充实人员,改善办公条件,提高业务素质十分重要。我市大部分乡镇(街道)从退休干部、教师和其它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政治觉悟的人员中聘用矫正工作的协理员是个很好的做法。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其聘用人员(包括志愿者)应加强有关法律业务知识和监管工作业务的培训,提高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及处置应对各种动态或事件的本领。乡镇(街道)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建立例会制度互相交流、互通信息。社区矫正工作者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依章办事、公道正派,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四、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依据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活动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重点是监督社区矫正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发生漏、脱管现象;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检察机关应针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及时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对由于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导致执法不公、严重违法等现象应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促进规范执法,严格管理,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