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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米太平)2018年2月1日起,一批财税新规将正式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票试点范围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执行、一般纳税人审批改登记后执行事项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企业年金办法实行等等,本期《财会信报》记者梳理了自2018年2月份开始实施的相关法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票试点范围扩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43号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相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43号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在取消行政审批方面,43号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在简化办事程序方面,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同时,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在适应税制改革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43号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一般纳税人审批改登记配套细则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6号公告明确了43号办法中“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件”的执行口径,及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了43号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有关内容;明确了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明确了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两报表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明确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企业年金办法》施行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依据《办法》,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依据《办法》,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扩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范围。
据了解,5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1)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等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3)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4)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办法施行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明确,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资格、《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澳大利亚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自行出具原产地聲明,原产地声明格式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和第228号相关规定。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31号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应当由所依据的行政裁定决定书或者预裁定决定书编号和5位流水号组成,该序列号不能重复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保税监管场所实行新的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等规章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及清单格式。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问题》(海关总署2004年第14号)第三条及附件同时停止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票试点范围扩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43号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相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43号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在取消行政审批方面,43号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在简化办事程序方面,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同时,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在适应税制改革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43号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一般纳税人审批改登记配套细则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6号公告明确了43号办法中“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件”的执行口径,及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了43号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有关内容;明确了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明确了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两报表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明确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企业年金办法》施行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依据《办法》,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依据《办法》,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扩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范围。
据了解,5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1)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等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3)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4)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办法施行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明确,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资格、《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澳大利亚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自行出具原产地聲明,原产地声明格式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和第228号相关规定。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31号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应当由所依据的行政裁定决定书或者预裁定决定书编号和5位流水号组成,该序列号不能重复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保税监管场所实行新的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等规章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及清单格式。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问题》(海关总署2004年第14号)第三条及附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