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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规定的过于简约,尤其是对于第三人的相关权利没有做出规定。从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合同法》实际上给予了第三人向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第三人也应该拥有对违约的债务人的独立的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应当参酌相关立法例,对这两点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