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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机问题,两个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下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就是说审计的时机是在任期之内,离任之前。但从实际操作情况看,绝大多数的审计项目都是先离任后审计。其弊端:一是审计机关只有被动地受托,在时间选择上无主动权,从效果上看,造成审管审、用管用,审和用两张皮;二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增加难度,在审计对象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计,往往会给审计人员核实、取证带来诸多困难和不便,影响审计工作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