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以《民法典》第542条为中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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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通说采用了绝对无效说,对应的诉讼类型是形成之诉.在绝对无效说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会使债务人和撤销权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剧烈变动,债权人为了得到受偿必须先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和债权人代位之诉,不具有合理性.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时,其处分行为无法产生责任变动的效果,已被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仍需要为债务人的债务负责.债权人撤销权只是给债权人提供一个额外的受偿机会,故实体效力的界定应限定在强制执行领域中.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内容是使撤销权相对人负有容忍强制执行的义务,不得提起第三人异议.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给付之诉,债权人可以据此申请法院至撤销权相对人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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