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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实施《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高新技术审查认定工作、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