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来源 :中国集体经济·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zcko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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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舆论监督对司法的公正性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能否运用新闻媒体等监督工具对司法公正产生较为积极的作用是国内司法界与新闻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作为对民意有重要引导作用的新闻媒体应当与司法公正达到平衡,而不应受太多的道德等其他因素影响。新闻等舆论应该客观地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尊重司法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影响;平衡
  
  新闻媒体监督是当今社会中一项重要的监督工具,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尤为突出,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的监督目的在于促使司法保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媒体监督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其影响力的不断扩大,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现实社会中,新闻媒体更多地从道德、利益等方面出发对司法活动进行过多的干预,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鉴于此,国内媒体监督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所谓的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这三大公民权利而派生的一种监督行为,在实践中通过媒介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这本身就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也是落实审判公开的宪法原则的体现。
  舆论监督作为制约司法的手段之一具有其独特的特征,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舆论监督的公开性。众所周知,新闻、报纸、网络等媒体作为重要的大众传媒工具,其受众具有很高程度的广泛性和公开性,新闻媒体能够为绝大多数的民众所接触到。其次,舆论监督具有其独特的引导性,它能够直接反应民意,并且监督内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民众对政治、社会、经济等各方面问题的评价。再次,舆论监督具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虽然舆论监督能够反应民众所想与所求,但是在现阶段,舆论监督受利益与道德等因素的驱使,而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正是由于舆论监督具有如上的几个特点,导致了它对于司法公正的两方面影响,首先是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巨大的转型期,社会结构趋于复杂化,社会上存在着多种利益的冲突,因此司法机关责任重大,能否做到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要的舆论监督形式,其对于司法公正的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闻舆论监督使司法权的运作趋于透明、公开,促使其沿着法制的轨道正常运行,使司法公正真正得以实现。同时,舆论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在现实社会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要防止这种行为,就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实践证明,仅仅靠立法、行政及司法三个职能机构相互制约和监督还不足以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因而有人将新闻舆论的影响推向监督层面,并比之为“第四权力”。新闻自由的一项有效功能就是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并对公众权力实施者进行监督。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能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内,并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舆论监督不仅在程序上可以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而且可以在实体上防止裁判不公,成为防止司法腐败的道德防线。
  在当代社会,舆论监督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公民旁听,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其司法运作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而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公允和翔实报道,将法庭与社会连结起来,进而使司法活动置于大众监督之下,避免了“暗箱操作”,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保公正。舆论监督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它是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被追究责任的人是以弱者身份出现的,他常常被与社会隔离开来,要向社会发出自己的心声变得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新闻媒体以社会观察者的身份介入司法活动,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的保证。由此可见,就从司法活动本身的作用看,媒体监督的价值应当是以外在的力量帮助和促进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这与司法机关遵循自身的程序规律、追求司法公正是殊途同归。
  舆论监督虽然对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新闻舆论监督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舆论监督得当,会极大地促进司法的公正。反之,新闻舆论监督也会干扰司法,影响司法公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必须有权威性,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权威可言,那么司法公正将不可能实现。新闻媒体往往曲解了舆论监督的概念,认为舆论监督就是进行批评报道,而不适当进行正面的报道,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大大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最终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第二,新闻舆论监督往往以“媒介审判”的形式出现。对于某一案件,新闻媒体经常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用道德评价的标准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公正判决,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三,媒体监督的“官方色彩”形成不良司法压力。我国的传媒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这无形中加剧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所承受的压力。披上政治外衣的媒体对司法实行监督,具有不平衡性,从实质上来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的侵犯。
  第四,媒体监督混同政治、道德与法律。新闻媒体通常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为了追求新闻的财富效应,在政治、道德与法律面前,在事实与社会评价之间,媒体往往遵从于政治和道德,而将法律问题隐蔽化,将法律的运作视为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这就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乘虚而入。从而造成舆论的评断与法律标准下的结论有时大相径庭,偏离法律航道的“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我们应立足国情,找到二者作用的平衡点。要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最根本的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用法律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媒同时要追求经济利益,因而传媒的舆论监督也要受到监督,任何权力即使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一旦没有监督,就可能变得压迫人和剥夺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首先,新闻舆论监督不得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如果司法机关没有起码的权威性,那么司法公正也就不可能真正地实现。新闻媒体实施新闻舆论监督不得损害司法的权威性。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这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新闻记者应该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避免干扰司法,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其次,要严格限制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的时间。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时间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审判机关的公正审判,因此严格限制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的时间是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保障。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在时间观念上有一定的差异性,新闻报道对时效性要求很强,记者通常是尽最大的可能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报道出来,而司法审判则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这就导致了记者通常为了抢新闻而不顾司法审判的程序,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再次,新闻媒体不能进行“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是新闻舆论监督中经常存在的问题。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之时,以自己所认同的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评判,作出有倾向性的报道。媒介审判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而且可能会引导公众对案件进行错误的认识,进而影响司法的判决,影响司法公正。媒体在案件的审判结束之前所作的倾向性报道不仅是越权的,而且是违背现代法治理念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媒体的行为,避免其滥用监督权,进行“媒介审判”。
  在对舆论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我们应该适时改革司法,避免新闻舆论监督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要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减少司法工作人员对外界的依赖。我国处于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司法工作人员素质还不够高,他们在审判的时候,由于专业素质不高,以致于其底气不足,过多地考虑了判决的社会接受程度,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没有以法律为准则,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因此,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树立以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抵制外界对审判工作的不良影响,真正做到依法审判,维护司法公正。与此同时,我们要同步构建起媒体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新渠道——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现代社会既要保障媒体的监督权,又要保证司法公正,要兼顾二者,那就要加强媒体与司法机关的交流,这就需要构建媒体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新渠道——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司法机关要定期举行记者招待会,司法机关应该通报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的进展以及可报道的程度、范围等等,这样既确保了媒体以及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又可以防止新闻媒体的不正确报道,以便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当今社会实现公正的两大重要手段,只有最大限度地减少、弱化、避免舆论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二者博弈中寻求和谐共处、基本平衡与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才能更好地建设现代民主与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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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周泽.“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检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3).
  *本文属基金项目:南京农业大学SRT项目论文;项目编号0911A16。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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