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格兰城市的寡妇再嫁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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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16至17世纪上半期,英格兰城市的商人和匠人寡妇不仅乐于再嫁而且急于再嫁,其对象往往是比自己年轻的男子。这一特征的形成既与寡妇所处的社会阶层密不可分,也与她们生活在城市有关。她们既没有受到上层及中产阶级上层思想的钳制,也未像底层穷寡妇那样依赖于教区的救济而被摒弃于婚姻市场之外,还拥有比农村姐妹更加有利的改嫁条件。因此,她们的改嫁是常见的,也是基本未被社会文化所扭曲的一种正常现象。
  [关键词]英格兰,寡妇再嫁,阶层差别,城乡差异
  [中图分类号]K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9)04—0058—06
  
  1979年在克里斯蒂安桑召开的第一次历史人口统计学讨论会上,几乎所有的与会学者都肯定了人类再婚问题的重要性并且承认这是“过去研究中一个令人悲叹的遗憾”。但是,从克里斯蒂安桑讨论会至今,国外学者对再婚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世纪西欧和东欧的农村地区,对城市人口再婚状况的研究成果不多。至于国内学界对欧洲城市人口再婚问题的关注则更少,仅有俞金尧先生和林中泽先生曾对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西欧寡妇的再婚情况有过概述。然而,他们所论及的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段,其间寡妇的再婚情况不可能一成不变,并且阶层和城乡差异也必然会影响她们的改嫁行为。我们认为俞金尧先生和林中泽先生不仅忽略了时间因素,而且忽视了阶层和城乡差异,试图将复杂多样的社会现象简化为根本不存在的统一性。
  本文将以16至17世纪上半期英格兰城市商人和匠人寡妇的再嫁为例,对英国的寡妇再嫁做出动态分析,揭示不同阶层妇女以及城市和农村妇女在再婚问题上所呈现的巨大差异,表明寡妇再嫁是一个非常复杂社会现象,阶层以及城乡差异都会对寡妇再嫁产生重要影响。
  
  一
  
  由于糟糕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条件,“近代初期的大多数儿童在他们完全成人以前已失去至少父或母”。和今天不同,在这一时期青年或中年时的死亡率比老年时更大。“在结婚以后的17年左右,有二分之一的英格兰人都会因丧偶而终结第一次婚姻关系”。这便导致了高比例的中青年人处于寡居状态之中。而妇女比男人更容易遭遇配偶的过世。因为在第一次婚姻中大部分妇女都比丈夫要年轻而且婚后妇女的预期寿命往往和男人一样长甚至更长。据人口统计学者估计,近代早期的寡妇人数是鳏夫人数的两倍以上。城市妇女成为寡妇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城市中频繁爆发的瘟疫致使人口的死亡率通常高达100‰,甚至是300%。而且“比起老年人和妇女,瘟疫更偏爱婴幼儿和青壮年男子”。因此,“妇女在二十几岁甚至十几岁的时候,成为寡妇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从近代早期的人口普查情况来看:“任何时候处于寡居状态中的妇女都比男人多,在人口普查所涉及的61个前工业化社区中,寡妇和鳏夫的比例大约是2:1,特别是在城市中寡妇过剩的现象显得更加突出。1523年考文垂的寡妇户主人数是鳏夫户主人数的9倍。”在1570年的诺里奇穷人名单中,年龄在61岁及以上的人口中寡妇和老处女的人数是鳏夫和单身汉人数的12倍。再如,阿宾顿的圣海伦教区,在1541-1580年间可追溯的因配偶的死亡而终结的98例婚姻中,有54例都是由于丈夫的死亡造成的。
  由于伴侣的死亡而带来婚姻的终结和家庭的破碎对于活着的家庭成员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在不存在私人保险和公共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再婚成为了修复损伤的最好方式”。而再婚率的高低与再婚者所生活的地域背景密不可分。“城市中的寡妇和鳏夫比农村地区的寡妇和鳏夫更倾向于再婚”。
  根据巴巴拉·J·托德对阿宾顿的考察,在16世纪该城的寡妇再婚率为1/2左右,在17世纪上半叶略高于1/3。1593-1619年间在伦敦登记结婚的人当中,年龄在15岁以上的新娘中有35.6%的妇女是寡妇。在“17世纪50年代登记结婚的曼彻斯特居民中,有三分之一的新郎或是新娘以前曾经结过婚”。而对处于农村地区的科利顿来说,那些在1550-1679年结婚的村民中仅有16%的人属于再婚。在约克郡的哈特兰,1550-1699年间结婚的人中也仅12%的人是寡妇或鳏夫。虽然有关农村地区的数据中并没有做出性别区分,但是我们却可以清楚地看到城市中寡妇的再嫁率远高于农村。
  寡妇再婚率的高低还与她们所处的社会阶层密切相关。“再婚往往常见于社会的更低阶层,而不是社会的上层”。根据温·布洛茨基的研究:“城市中不同社会阶层的妇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非常富有和非常穷困的寡妇很少再婚,而那些有着商人和匠人背景的寡妇显然更加倾向于再婚。……来自伦敦市议员的精英阶层的寡妇中有56%的人终身守寡。……那些贫穷的劳工寡妇在……伦敦通货膨胀的年代则很少再婚。”托德在对阿宾顿的研究中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在16世纪后半期的阿宾顿,商人和匠人寡妇再婚率分别为66.7%和51.5%,而对于那些先夫为绅士和专业人士的寡妇来说,她们的再嫁率分别仅为26.7%和17.4%。
  城市商人和匠人寡妇不仅乐于再嫁,而且再嫁的速度还很快。根据这一时期的妇女行为手册,妻子至少应为先夫守寡一年。在此期间,她们应该身著丧服,谨言慎行,生活在对丈夫的深深思念之中。然而,行为手册描述的往往是一种理想状态,可能是与实际相脱离的崇高宣扬和说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寡妇通常在守寡期中就改嫁了。玛格瑞特·达金在其丈夫去世两个星期之后,就被许多人所追求。其中,在托马斯·西德尼和托马斯·P·乌比两位追求者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斗。最终,在丈夫过世12个星期之后,玛格瑞特和西德尼结了婚。1595年,在西德尼去世一个星期之后,玛格瑞特又嫁给了乌比。又如,一个腰带匠的遗孀-西塞莉·斯韦因在宣布与托马斯·邦德(其先夫的一个年轻同行)结婚时她才守了三个星期的寡。这种迅速改嫁的行为遭到了罗本·格瑞斯的辛辣讽刺——“恐惧可能会持续三个月,但是寡妇的悲伤只有两个月,一个月在为其先夫悲伤,另一个月已经在照顾新丈夫了。”这也印证了当时流行的一句俗语——“寡妇的伤痛就像撞到胳膊肘一样,很痛但却很短暂”。
  当然,这些个别的案例并不能代表大多数寡妇的倾向,我们必须从更具普遍意义的统计数据中来证实。E·A·瑞格里和罗杰·斯科菲尔德收集了八个教区中可以追溯其再婚间隔的295名寡妇的数据资料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近代早期寡妇再婚的平均间隔为1098.86天。那些来自市镇教区的寡妇的改嫁间隔要比平均间隔短155.48天(即943.38天),而对于来自农业教区的寡妇来说,她们再婚的间隔要比平均间隔高302.16天(即1401.02天)。这说明,城乡差异直接影响了妇女守寡时间的长短。一般说来,城市妇女的守寡时间要比农村妇女的守寡时间更短,特别是对城市中商人和匠人的遗孀来说更是这样。据布洛茨基的研究,对 于那些地位较高的商人遗孀来说,有47%的人在丈夫去世后的半年之内就改嫁了,有74%的人在丈夫死后的一年之内再婚。地位卑微一点的匠人遗孀的再嫁速度要稍微慢一些。她们中有28%的人在半年内结婚,有61%的人在一年内结婚。如果将这两类寡妇加到一起来看的话,她们中有67%的人都是在一年之内就再度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其平均的再婚间隔仅为九个月。
  城市商人和匠人寡妇所选择的改嫁对象往往是比自己年轻的男子。“在1598-1619年间的伦敦,515名商人和匠人寡妇中有百分之六十的人和单身汉结了婚。在这327名与单身汉结婚的寡妇中,80%的寡妇平均比自己丈夫的年龄要大1.5岁。虽然在这方面商人和匠人寡妇之间也存在着不同:职业相对崇高一点的商人和匠人——金匠、食品商、布料商、绸布商、缝纫用品商、鱼商一的遗孀平均要比自己的丈夫大2.2岁;对那些地位卑微的匠人——铁匠、木匠、刀匠、裁缝、织匠——的遗孀往往要比丈夫大6.3岁”。而对农村寡妇来讲,“她们很少会选择比自己年轻的男人……在科利顿,鳏夫和年轻小姐结婚的可能性要比寡妇和年轻单身汉结婚的可能性大9倍”。在有关科利顿的142例婚姻样本中,仅有两例是年轻单身汉娶了老寡妇。
  
  二
  
  再婚与否以及再婚的速度和对象的选择看似由寡妇自身意愿决定的,但是相同社会阶层的寡妇在改嫁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某种同一性,意味着再婚在很大程度上受寡妇所处的社会阶层的经济状况与文化氛围所制约。
  商人和匠人本来就是一个经济状况相当不稳定的群体,经济灾难极易在这一群体中出现。丈夫的离世对于家庭的打击不言而喻,摆在孀妇面前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努力维持家庭经济,以立足于贫民之上。近代早期,许多英格兰城市的工商业活动都受到同行业公会的规范和限制。“已婚妇女和寡妇是唯一不受到同行业公会明文禁止其经济活动的妇女群体”。寡妇还被赋予了招收学徒的权利。例如赫尔的织匠公会章程就规定:“任何织匠(当其去世时具有本市市民身份和织匠公会成员身份)的遗孀,只要是在守寡期间,并遵守赫尔河畔金斯顿织匠公会现在和将来制定的章程,那么她自己及其学徒和帮工从事织匠行业都是合法的。”但是,“寡妇的经济活动往往受到同行业公会的限制,特别是在经济困难的那些年代”。在200名伦敦寡妇中仅有10人是在其遗嘱中提到了学徒。这一数字意味着仅有5%的商人和匠人遗孀行使了招收学徒的权利。在那些需要经过严格训练或是特殊技能的行业中,寡妇往往无权参与。例如,“金匠、银匠、钟表匠、白蜡匠、木匠等行业的同行业公会通常会以比较优厚的条件接受去世师傅的儿子作为学徒,但是他们却不会帮助寡妇”。在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下,绝大部分寡妇都无法单独继续先夫的事业。“遗留下来的证据表明,经营生意比经营田地要困难得多”。就像爱丽丝·格林伍德那样,由于她一直都忙于照料孩子和家庭,对丈夫的生意一窍不通,以至于在丈夫去世之后被迫卖掉他的店铺。改嫁并且如果能嫁给先夫的同行的话,则可能是一条将先夫事业继续下去并维持家庭经济不滑落的捷径。在伦敦,有50%的匠人遗孀是和同行业或是相关行业的单身汉结了婚,对于商人寡妇来讲比例也基本一样。在嫁给鳏夫的寡妇中,有33%的人是和先夫的同行或相近行业的人结了婚。在阿宾顿,从已知其丈夫职业的48位寡妇的情况来看,其中19人嫁给了先夫的同行,8名寡妇与邻近行业的男子结了婚。“在这类情形中,丈夫的学徒是很具吸引力的,因为这一方面可以使她继续先夫的事业,另一方面在她年老的时候又能有一个年轻的支柱,这样的支柱就是再婚的主要目的。这也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寡妇往往选择比自己更加年轻的、精力充沛的男子作为伴侣”。
  这对于大多数衣食无忧的上层及中产阶级上层寡妇来讲,不但不存在强烈的经济需要促使其改嫁,反而常常因为手中的财富阻碍了她们另嫁他人。因为改嫁将会导致她们再度落入丈夫的掌握之中并且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权。从阿宾顿的一名非常富有的上层寡妇凯瑟琳·奥斯丁的日记中,我们可以推测出这一时期的寡妇可能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在丈夫去世的时候,奥斯丁年仅29岁并且带着三个未成年的孩子。使其最终决定放弃改嫁的诸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她意识到,改嫁可能会剥夺她保护和增加儿女财产的能力。“如果我的孩子发现他们财产上的损失(原文如此),上帝保佑,我能够为他们补充一点……如果我离开他们的话我将无法做到”。正是出于对财产的关注使她最终决定放弃改嫁。“对我自己来讲,我不爱并不会伤害到任何人。但是,如果我爱了,我却会伤害到我已经拥有的,伤害到我已逝朋友的子孙”。
  与上层及中产阶级上层寡妇相似,底层的穷寡妇往往也出自经济考虑而不敢改嫁。对于那些穷寡妇来讲,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养活自己和孩子。她们作为梳毛工、纺纱工、病人看护、按日雇用的女佣和洗农妇等来赚取微薄的工资。然而“她们中至少有一半的人未充分就业或是阶段性的失业,以某种形式依赖于家庭和教区的救济”。再加上,16世纪30年代开始的宗教改革运动,以及16世纪后半期到17世纪,初英格兰的许多城市发生的纺织业的衰落,致使大量寡妇失去工作,这进一步加深了穷寡妇对教区的依赖。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济贫组织不断完善,来自有钱人的私人遗产也建立和补助了一些医院、养老院并在不少农村设立了济贫补充基金。生活津贴不仅定期发放而且还在不断上涨。城镇中的公立济贫院还给年老寡妇提供住宿。这给穷寡妇带来了一定的生活保障。但是,如果她们再改嫁的话,所获得的救济很有可能会减低甚至是被排除在济贫对象之外。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她们找到能保障自己及孩子生活的丈夫,否则她们不敢轻易改嫁。
  不仅如此,寡妇的改嫁也只有在获得本阶层文化赞同的情况下才可能大量地发生。
  对于上层及中产阶级上层寡妇来讲,改嫁往往会涉及大量财产的转移并且可能会给后代带来麻烦,因此她们的改嫁通常受到先夫亲属的限制。即便是同意其改嫁,伴侣的选择权通常也不在她们自己手中。“如果她如此渴望(改嫁)的话,就让她的父母为她挑选一名伴侣。……如果父母不在了,那么血缘关系上或是姻亲关系上的长辈们应该召集起来。……如果没有征求父母或是长辈同意,或者是违背他们的建议则应该受到谴责”。面对再一次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些寡妇可能并不愿意拿相对自由的孀居生活去做赌注。更为重要的是,伴随清教影响的增大,一种希望寡妇献身于对先夫的思念和实践贞洁的习俗在上层和中产阶级上层中悄然兴起。彭布洛克郡伯爵的例子非常典型——“我的妻子……你记住你对我做出的要为我守贞的承诺,这样做你可以自己当家作主,执行我的遗嘱、帮助我的孩子,就像我爱你并且相信你一样。”为了避免自己在死后被戴“绿帽子”,这一时期的男性遗嘱中出现了限制寡 妻改嫁的趋势,他们往往以减少或者完全失去遗产份额来达到目的。例如,在1504年的一份遗嘱里罗伯特·克莱尔沃将他的房屋、土地、租约以及家里所有的物品留给了妻子爱丽丝,但是如果她改嫁的话,她就只能获得四十英镑以及一部分家庭物品。当然,对于这些丈夫来说,为了保证自己留给后代的财产不被妻子将来的丈夫挥霍掉,避免同母异父的孩子们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考虑也是符合情理的。但是在一些无子女的遗嘱中出现了同样的趋势,这透露出他们不仅关心子女的利益,而且对妻子的性忠诚也相当关注。
  而在中下阶层的遗嘱里,这一趋势并不明显,主流的态度仍是肯定妻子的改嫁。80%的已婚遗嘱制定者是将妻子指定为唯一的遗嘱执行人,除了提醒妻子要保管好属于孩子们的那部分财产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的约束,而且在他们的遗嘱中往往流露出对妻子的深厚感情。伦敦的一名皮革商爱德华·珀塞尔,将他所有的财产和租约都给了他“受人爱戴的妻子玛格丽特”。食品商弗朗西斯·布拉德肖的遗嘱中弥漫着一种浓烈的情感:“亲爱的妻子,我将使她成为我全部的、唯一的女遗嘱执行人,恳求上帝给她更多的快乐,对于没能给她留下更多的财产我感到很悲哀。”一个贫穷的刀匠托马斯·萨蒙在遗嘱中写道:“假如我有一千英镑,我将全部留给我的妻子。”水手约翰·列托,因为打架而丧命,他将口袋里的36先令以及其他所有的物品留给了妻子,并希望她找一个能够照顾她的、像个男子汉的水手一起生活。将妻子指定为遗嘱执行人并且肯定其再婚自由,为她们再度进入婚姻市场铺平了道路。
  
  三
  
  城市这一特殊的地域环境也为商人和匠人寡妇的改嫁创造了有利条件。
  首先,城市商人和匠人寡妇享有比农村姐妹更加宽松的舆论氛围。“婚姻通常是被规训的,但是既不是被教会也不是被国家所执行。这些组织中没有能力去干涉芸芸众生的日常生活,婚姻是被公众的意见,特别是被邻居的态度所规范的”。虽然在近代早期,寡妇再婚得到了教会和国家的赞同,但是乡村社会仍然对此表示反对。闹婚是乡村社会敌视改嫁寡妇而不是再婚鳏夫的一种行为。“就算是在闹婚习俗不存在的地方,乡村社会也会有一种替代的方法来阻止寡妇改嫁”。甚至在一些地区还保留了对再婚寡妇处以罚金的权利。而在经济个人主义日渐明显的城市,同事关系往往比邻里关系更为重要,邻里对人们行为的控制力量相对薄弱。“城市成为了吸引再婚人士前往的一个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新寡妇往往会移居到伦敦,可能是为了享受伦敦的更加自由的环境……”
  其次,商人和匠人寡妇所占有的或是能转让的财产类型也为其再婚带来了重要影响。对于大部分财产都是动产的城市商人和匠人来讲,根据习惯法,其遗孀有权获得财产的三分之一。在伦敦和约克,寡妇如果没有孩子的话,她甚至可以获得丈夫财产的一半。并且寡妇所获得的这部分财产是完全属于她们的,她们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加以处置。不仅如此,她们还可以将先夫所拥有的公会会员资格传给她们的新丈夫。因此,商人和匠人遗孀在婚姻市场上不乏追求者吸引她们快速改嫁。“一些寡妇是年轻的妇女,特别是在城市中她们可以将先夫的公会会员身份传给与之结婚的男人,她们的改嫁是常见的,往往是在丈夫死后不久便改嫁”。
  而在农村,寡妇所获得的遗产往往是以土地的形式体现出来。寡妇所获得的地产份额在不同庄园根据土地占有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她可能获得先夫土地的1/3、1/2、2/3甚至是全部。然而,这部分土地往往是以用益权的形式赠与妻子,即妻子死后必须将土地传给子女,如果没有子女话,则返还给丈夫家族,妻子不能将亡夫的寡妇地产留给再婚生育的孩子。在有的庄园,寡妇在儿子长到法定年龄(21-24岁)时就必须让出这份土地。虽然有的地方是以所有权的形式给予妻子,妻子完全享有这份财产,可以随意让渡或赠与他人,但是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另外,随着圈地运动的进行,习惯保有土地不断下降,短期租赁制逐渐流行,这便减少了那些利用寡妇地产来吸引男子的寡妇人数。
  再次,近代早期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这给城市商人和匠人寡妇带来了比农村寡妇更多潜在的改嫁对象。从教会登记册的统计来看,1550-1749年的200年里,伦敦人口的自然增长为负910722人,而实际人口增长数为50万,两者相加140多万人,这只能是从其他地区迁移来的人口填补。这还不包括迁移到伦敦暂时居住的人口。诺里奇在1582年至1646年,人口增长了5000人,弥补自然增长的负数并保证人口增长5000人,迁入的人数至少有15000人。科尔切斯特1600年,总人口数5000人,其中外来移民人数有1300人。在这些外来移民中,有很多是在城市中充当学徒和佣工的年轻人。对于他们来说,和师傅的寡妻结婚是迅速自立门户并跻身于公会师傅之列的捷径。城市商人和匠人寡妇改嫁年轻人的可能性也因此而增加。
  最后,城市商人和匠人寡妇之所以能快速改嫁还与她们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人数较少有关。据瑞格里和斯科菲尔德研究发现,一个寡妇所带孩子的数量越多,再婚的时间间隔也就越长。拥有三个及三个以上孩子的寡妇的再婚间隔往往比平均再婚间隔长一年左右。由于拥挤的居住条件和恶劣的卫生设施,近代早期“城市人口的死亡率非常高,自然增长率呈负数”。从教区登记册的记录来看,这一时期的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在大城市,婴儿死亡率通常高达200%。“高死亡率降低了大多数城市家庭的人口规模。那些生育了8个或是9个孩子的妇女到再婚时可能也只有两个或是三个孩子存活了下来”。1580-1596年伦敦的494份已婚和守寡人士的遗嘱中,有42%的遗嘱制定人都已经没有子女了,并且有24%的遗嘱制定人仅有一个子女,有三个及以上孩子的遗嘱制定人仅占14%。
  而这一时期农村人口的死亡率较低,这可以从英格兰人口的增长中推算出来。近代早期英格兰人口的迅速增长已是学术界公认的事实。据著名的人口统计学家奥佩特推算:“1541年英格兰人口为302万人,此后几乎没有间断地增长,直到1656年的547万。”而在“19世纪以前,城市人口的出生率很少超过死亡人数”,那么总人口的增长很明显是得益于农村的高自然增长率。换句话说,也就是农村地区出生率高而死亡率低。那么,在农村地区,一个寡妇带着一大群未成年孩子的情况可能是很常见的。这自然会拖延她们的改嫁速度。
  
  四
  
  近代早期的英格兰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身份团体及不同地域背景的人,在价值理念和行为上往往存在很大差异。文化分裂是我们研究近代早期英格兰社会问题时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前提,寡妇再嫁问题亦然。不同社会阶层和地域背景的寡妇所面临的文化氛围和具体问题各不相同,因而,在改嫁行为上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对于上层及中产阶级上层寡妇来说,婚姻导致的法律权利的丧失、亲属对其婚姻的操控,以及阶层文化对于性忠贞的强调,都深深地制约了她们另嫁他人。依赖于教区救济的穷寡妇,面对经济威慑也不得不舍弃婚姻。而对于城市中的商人和匠人寡妇来讲,处境则好得多。一方面上层及中产阶级上层的行为理念还未影响到她们,另一方面作为小资产拥有者的她们也未沦落到依靠教区救济的地步而遭到束缚。并且,处于城市中的她们还拥有比农村寡妇更有利的改嫁条件——相对自由的改嫁氛围、完全属于自己的遗产、众多潜在的结婚对象,以及身后较少的未成年子女。因而,她们的改嫁是常见的,也是基本未被社会文化所扭曲的一种正常现象。
  随着上层及中产阶级上层文化的向下传播和早期工业化所带来的穷人数量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在成人死亡率基本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近代早期的寡妇改嫁现象却越来越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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