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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资源之一,也是我国重要的生产领域。这些年渔业生产连续增长,已占到我国农业生产的10%以上。目前我国渔业乡镇有811个,渔业村有20530个,从事渔业的劳动力有1374万人,渔业人口将近2000万。
物权法二审稿有一章是渔业权,新的审议稿将这一章删除了。渔业作为大农业的一个重要部分,渔业权能否视为物权进行保护,成为这次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舒惠国委员说,水域、滩涂是我国渔民的基本生产资料,长期以来中央把渔民视同农民,渔业范畴的水域视同耕地,一直高度重视渔民权益的保护,并赋予渔民水域、滩涂的长期使用权,这是一项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建议在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编中明确渔民对渔业水域、滩涂的使用权。
王太岚委员认为,渔业权是渔民使用特定的渔业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使用权类似,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他建议在物权法草案“用益物权”编中增设“渔业权”一章,明确规定渔业权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渔业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渔业权的登记和发证,渔业权的转让和抵押,渔业权的保护等。
李春亭委员说,将渔业权视为物权进行法律保护,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如果不能在法律中对渔业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将会严重影响渔民的生产和生活,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刘明祖委员建议,在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编中增加海域、滩涂使用权一章。因为海域、滩涂的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同一种性质的物权。
有人说,有关渔业权已在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专门法律中规定,本法可不再规定。针对这一观点,刘振伟委员认为,这几部法律的立法思路和物权法不一样,这几部专门法主要是从行政许可和管理的角度作出的规定,立足于怎么管理。而物权法的思路是对物权的确认、利用和保护。所以,应把海域、滩涂的使用权单独列出来。这样处理,也与民法通则相衔接,民法通则对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就是并列规定的。(完)(农民日报社记者 申保珍)
物权法二审稿有一章是渔业权,新的审议稿将这一章删除了。渔业作为大农业的一个重要部分,渔业权能否视为物权进行保护,成为这次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舒惠国委员说,水域、滩涂是我国渔民的基本生产资料,长期以来中央把渔民视同农民,渔业范畴的水域视同耕地,一直高度重视渔民权益的保护,并赋予渔民水域、滩涂的长期使用权,这是一项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建议在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编中明确渔民对渔业水域、滩涂的使用权。
王太岚委员认为,渔业权是渔民使用特定的渔业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使用权类似,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他建议在物权法草案“用益物权”编中增设“渔业权”一章,明确规定渔业权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渔业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渔业权的登记和发证,渔业权的转让和抵押,渔业权的保护等。
李春亭委员说,将渔业权视为物权进行法律保护,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如果不能在法律中对渔业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将会严重影响渔民的生产和生活,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刘明祖委员建议,在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编中增加海域、滩涂使用权一章。因为海域、滩涂的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同一种性质的物权。
有人说,有关渔业权已在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专门法律中规定,本法可不再规定。针对这一观点,刘振伟委员认为,这几部法律的立法思路和物权法不一样,这几部专门法主要是从行政许可和管理的角度作出的规定,立足于怎么管理。而物权法的思路是对物权的确认、利用和保护。所以,应把海域、滩涂的使用权单独列出来。这样处理,也与民法通则相衔接,民法通则对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就是并列规定的。(完)(农民日报社记者 申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