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于对中央、省、市、区县四级环境约谈规范性文件的考察,以一种宏观视野、实证分析、文本研究的思路,阐述环境约谈的基本类型,分析四级环境约谈规范性文件中约谈实施主体、约谈实施对象、约谈责任规定以及约谈列席主体的基本规律和发展趋势。环境约谈制度随着政府层级的变化呈现出实施主体多元化、约谈重点差异化、责任规定具体化、列席对象社会化的特点。结合环境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法规、实施主体、列席主体、约谈类型、责任体系、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环境约谈制度的路径,可以走出传统"命令-控制"环境规制范式的窠臼,建构"协商-合作"范式下环境污染社会共治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