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工厂女工问题与女工劳动保护立法的演进

来源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nduolian198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德意志帝国时期,伴随着高速工业化发展,大量女性尤其是已婚妇女离开传统家庭进入工厂工作,由此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并引起社会改革者、女权主义者、天主教中央党和社会民主党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讨论,达成保护工厂女工的立法共识,推动国家以更积极的姿态干预女性工厂工作。德意志帝国议会先后于1878、1891和1908年三度修订工商业条例,强化工厂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厂女工的生存处境。
  关键词:德意志帝国;工厂女工;劳动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K51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20)01-0142-(11)
  DOI.10.13852/J.CNKI.JSHNU.2020.01.014
  劳工保护是现代工业化的产物。19世纪30年代,德国开始第一次工业革命,与之相伴而来的是日益增加的工伤事故、疾病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关劳工保护的法令也应运而生。1839年德国颁布第一部现代劳动法《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首次规范儿童和青少年的工作环境。1853年普鲁士修订劳动法,专门设立工厂监察员负责督查对于工人保护性措施的实施。但是,总体上看,在19世纪60年代末之前德国在劳工使用方面基本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德国利用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机遇,用新技术改造旧的钢铁、煤炭工业,同时大力发展新兴的电气和化学工业,工业出现了跳跃性发展。与此同时,工业生产引发的工伤事故、疾病等社会问题也迅速增加,工人阶级群体反响强烈,要求加强劳动保护,甚至在社会民主党的领导下展开了反抗现有社会秩序的斗争。有鉴于此,德意志帝国政府推出了包括劳工保护在内的一系列新的社会立法,先后于1878、1891和1908年三次修订工商业条例,强化其中有关劳工保护的立法规定,意在改善工人工作状况,缓和工人阶级的反抗斗争,削弱社会民主党的社会基础。
  在德意志帝国时期制定和修订劳工立法的过程中,伴随着工业化迅速壮大的女工群体也成为这些劳工立法的关注对象。德国由此踏上了女性劳工保护的立法之路,德国工厂女工劳动保护政策也在这些立法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然而,迄今为止国外学界长期专注于总体性的德国劳工保护问题或德国男性劳工保护研究,较少探讨女性劳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问题。国内学界对此问题更是鲜少涉及。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考察德意志帝国时期工厂女工问题及社会各界围绕该问题出现的各种看法的基础上,探讨德意志帝国工厂女工劳动保护立法的源起和发展状况,从工厂女工劳动保护角度加深对这一时期德国劳工保护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使人们对德意志帝国时期劳工保护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知。
  一、德意志帝国时期的工厂女工就业和工作状况
  德意志帝国时期,与高速工业化及城市化进程相适应,工厂女工规模迅速壮大。不仅轻工业中的女性就业人数增长迅速,少数行业甚至出现了女性就业人数占据多数的状况,而且重工业部门也开始对女性敞开就业大门。与此同时,恶劣的工作环境以及长期的高负荷劳动不仅对工厂女工的自身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对其孩子及家庭产生了不利影响,甚至危及社会发展。
  在1882年前,德国没有全国性的工厂女工人数的准确数据,相关信息主要来自普鲁士邦的统计。据统计,1875年普鲁士有工厂女工166422人,其中纺织业约占53.1%,烟草业约占14.3%,制糖业约占7.2%,造纸业约占7%,其他工业部门约占18.4%。1882年德国开展首次全国性的职业普查,1895和1907年又做了两次跟进。据此,1882年德国工厂女性就业人数为1 126976人,约占工业劳动力总数的17.6%:1895年工厂女工增加到1521118人,在工业劳动力总数中所占比重上升到18.3%;1907年则增至2103924人,所占比重上升到18.6%。由此可见,1882至1907年短短的25年间,工厂女工人数增加了35%,工厂女工人数在工业劳动力总数中所占比重也呈现不断增长趋势。
  从德意志帝国时期工厂女工在工业各部门的分布状况看,轻工业部门,特别是服装和洗涤业、食品和奢侈品业、纺织业,是工厂女工的主要就业领域。根据1907年调查统计,服装和洗涤业是雇佣女性最多的行业,约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5.7%;食品和奢侈品业位居第二,约占3.7%;纺织业出现下降的趋势,从1895年的4.2%跌至1907年的3.5%,仍位居第三。此外,诸如纺织业等少数轻工业部门中的女性就业人数逐渐超过男性,就业模式呈现出女性化趋势。例如,在莱茵地区的首批机械化纺织厂中,1875年时工厂女工就已经达到总劳动力的68%。此外,随着机器取代有技能的男工,纸制品业也出现了女性化走向。根据1896年对柏林72家紙制品厂的调查显示,女性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71%,而男性仅占29%。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女性主要就业于传统的纺织等轻工业领域,她们在重工业及新兴产业领域的就业人数也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例如,德国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中采取了优先发展煤钢等重工业和化学、电气等新兴产业的产业发展战略,钢铁等重工业尤其是合成化工和电气制造业等新兴工业部门发展迅速,女性在相关生产领域的就业数量也快速增长。据统计,1907年钢铁业中雇佣的女性为77251人,占钢铁业劳动力总数的6.3%;机器制造业为45648人,所占比例为4.8%。与1882年相比,钢铁业中的女性劳动力增近4倍,而机器制造业增加近9倍。尽管如此,钢铁业中的女性就业人数仅占全国女性劳动力的3.3%,机器制造业为2%。女性就业也开始涉足新兴产业领域。以电气工业为例,1896年柏林一家大型电力公司首次雇佣女性,随后包括组装在内的所有生产环节都陆续向女性开放。
  德意志帝国时期工厂女性就业的又一特点是已婚女性就业比例有所增长。19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工业增长的加速,各工业生产领域对劳动力的需求都迅速增加。1882年,德国工业领域就业人数为639.6万人,1895年增至828.1万人,1907年则达到了1125.6万人。这种就业形势为已婚妇女的就业提供了契机。与此同时,一些工人家庭的已婚女性也有外出工作的需求。尽管当时的工人阶级在一定程度上也遵守着传统中产阶级性别规范——收入较高的工人家庭阻止妻子工作,但也不乏一些高收人工人家庭受独立的价值观支配,支持妻子离家外出工作。更重要的是,许多工人家庭中仅靠丈夫们的低工资难以维持生活,不少已婚妇女不得不外出工作挣钱补贴家用。因此,在工业生产对劳动力需求增长的情况下,出现已婚女工比例增加的状况就不足为奇了。据统计,1895年未婚女性占工厂女32,总数的68.9%,已婚、寡妇和分居的妇女占31.1%。到1907年,这一比例相应地为67.1%和32.9%。其中,约78%的已婚工厂女工集中在以下工业部门:纺织业约为30.2%,服装业和洗涤业约为28.6%,包括烟草业在内的食品业约为19.5%。到20世纪初,已经有大量已婚妇女进入纺织厂工作。在亚琛和杜塞尔多夫地区,纺织业中60%的女工为已婚妇女;在明斯特(Munster)地区,这一比例高达93%。显然,在一些地区的少数行业中,已婚妇女已成为核心劳动力。   然而,当大量女性走进工厂后,等待她们的却是极其恶劣的劳动条件。首先是工作环境非常恶劣。以纺织业为例,女工常年在闷热而潮濕的纺织车间里操作机器,呼吸着刺鼻的废气和到处飞扬的絮丝,忍受着机器隆隆作响的噪音;而在皮革制造业中,由于工作场所散发出阵阵恶臭,工厂主甚至很难招募到年轻女工,以致雇佣老年妇女成为唯一选择。其次是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德国工会妇女运动领袖克拉拉·蔡特金曾在《平等报》上写道:女工每天在工厂里工作11~14个小时,尤其是服装业中的女工,每周至少工作6天,每天工作长达14~17个小时。一些女工在怀孕期间也得不到任何关照,每天必须工作十几小时直至分娩前夕,甚至出现在车间分娩的事例。在工厂生产的高峰期,还有一些女工常常以计件方式将产品带回家中完成。根据1902年对柏林城区未婚工厂女工的调查,服装业和洗涤业中有31%的女工常常把工厂工作带回家中完成。此外,在工厂制下,女工们还经常遭受来自工厂主、管理人员和同事的性骚扰。由于男女在同一工作场所,性骚扰时常发生。一旦发生相关情况,女工通常选择默默忍受,因为反抗意味着将面临被惩罚或解雇的风险。曾经有一位汉堡的工厂女工回忆道,她曾在一家制鞋厂工作,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断骚扰她,她予以了拒绝,结果两周后就遭到了辞退。
  工厂女工还必须面对传统认知的精神压力。在德国,传统性别观念强调女性的“自然职业”是妻子、母亲和家庭主妇,作为工资挣取者的职业女性因而成了“不务正业”者,她们面临着社会和家庭的双重压力。首先,工厂女工的工资非常低,绝大多数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研究表明,通常情况下,德意志帝国时期工厂女工的工资仅相当于男性的一半甚至更低。20世纪初,女工每周平均工资为11.54马克,男性为22.08马克,女工的正常工资仅相当于刚刚工作的年轻男性的工资。一战爆发前夕,女工每日平均工资为2.28马克,男性为5.17马克,女性工资仅为男性的44%。因此,大多数女工只能靠最大限度地节约住宿和伙食费用度日。其次,工厂女工还必须承受照顾家庭和工作挣钱的双重负担。尤其是已婚女工,工作和家务劳动的负担更为沉重。关于这一点,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奥古斯特·倍倍尔曾在其名著《妇女与社会主义》中有生动的描述:“工人的妻子傍晚疲惫不堪地回到家里,但还有没完没了的活等着她做,要把最必要的家务办理妥当,她也要忙得不可开交。她急急忙忙哄孩子们上床睡觉,然后坐下来缝缝补补到深夜。”
  艰难的生存处境使工厂女工往往遭受更多的生理和心理伤害。一般情况下,女孩14岁小学毕业后就进入工厂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社会改革家明娜·韦特施泰因一阿德尔特(Minna Wettstein-Adeh)曾在亲自体验纺织厂工作后写道:“在灰蒙蒙的车间中,女孩们工作多达11个小时,三年后常常出现肺部感染。”那些从事危险行业的女工,所受的伤害更加严重频繁,有时工伤事故很容易造成终身残疾甚至死亡。此外,对由于工资低下不得不节衣缩食的女工而言,节约伙食往往引起身体素质的严重下降。克拉拉·蔡特金曾描述道,女工的主要食物是黑面包和马铃薯,佐以各种甘蓝,偶尔午餐时有一点肉,食物不足和营养不良导致大多数女工易患疾病和发育不全。与身体所受到的伤害相比,精神方面所受的伤害也不容忽视。譬如,在工厂中长时间单调而机械的工作通常会使女工变得粗俗,她们的婚嫁机会因此会变得更少。当男性劳工选择婚娶对象时,往往更倾向于家政女佣,在他们的眼中,除非女工曾在中产阶级家庭做过女佣,否则不予考虑。
  更重要的是,工厂女工的悲惨处境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危及工人阶级家庭和全社会的发展。工厂女工在怀孕期间仍需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对怀孕乃至胎儿的生长发育都极为不利。当时就有学者指出,这些工厂女工在生产过程中长时间近距离接触铅、锌等有毒粉尘,往往会造成不孕不育,甚至生产天生虚弱或畸形的婴儿。而且即使产下健康婴儿,工厂女工往往因照顾家庭的时间和精力大大减少,甚至无力照料婴幼儿,致使婴幼儿因缺乏母乳喂养而死亡率非常高。根据柏林的一项统计,当时每1000个婚生的1岁婴儿中,以母乳喂养的婴儿死亡率是7.4个;用动物乳汁喂养的死亡率是42.1个:用动物乳汁和乳汁替代品喂养的死亡率则高达125.7。而20世纪初对美因茨工厂的调查报告也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就婴儿出生一年内的死亡情况而言,那些生完孩子后才进入工厂的女工约占工厂女工总数的14%,而那些婚前已进入工厂且婚后继续工作的女工约为31%。”此外,工厂女工受到的社会伤害更为普遍。由于女工经常遭到性骚扰、被迫男女合租或从事卖淫活动,大量非法性行为时常发生,私生子数量也不断增加。根据普鲁士1881至1904年对私生子母亲的职业调查显示.工业和手工业中的女工约占14%。
  上述可见,数量庞大的工厂女工的艰辛生存处境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因而引起以社会学家、经济学家、优生学家为代表的社会改革家、女权主义者、天主教中央党、社会民主党等社会力量的高度重视,制定相关法律来保护工厂女工的正当权益已经成为历史的迫切要求。
  二、围绕立法保护-vU女工问题的讨论
  德意志帝国时期,随着大量女性进入工业生产领域,通过明确的立法手段来保护工厂女工成为日益普遍的社会要求。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支持者来自社会政策协会(Verein fur Sozialpolitik)、女权主义者、天主教中央党及社会民主党。他们围绕着立法保护工厂女工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共识,从而为德意志帝国政府制定相关的工厂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奠定了社会基础。
  最初,工厂女工保护问题是纳入总的社会问题来讨论的。早在19世纪6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政治经济学家等社会改革家们已经普遍把包括女工在内的工人问题视为重要的社会问题.研究女性在工厂工作对工人家庭及社会道德带来的影响,认为工厂女工是家庭破裂、道德堕落等社会问题增加的重要因素。社会学家弗里德里希·阿尔伯特·兰格(Friedrich Albert Lange)在《工人问题对当前和将来的重要性》中指出,工业化促使工厂女工人数迅速增加,而工厂工作对女工的道德行为造成了破坏性影响。至19世纪70年代初,随着工厂女工的进一步增加,社会改革家对工厂女工问题更加关注。1872年10月,159名社会改革家聚集于爱森纳赫(Eisenach),以社会问题为主题召开研讨会,并正式成立社会政策协会。在会议上,卢约·布伦塔诺(Lujo Brentano)明确提出要通过制定工厂法来解决社会问题,同时呼吁要对工厂女工实施立法保护。这次会议还号召调查工厂女工的工作境况及家庭生活,尤其是在特别需要立法保护的领域加强关注。此后直到20世纪初,社会政策协会的相关学说及实践在推动和影响德意志帝国政府关注工厂女工问题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在政治领域中,各股政治力量也围绕工厂女工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天主教中央党和社会民主党。天主教会及天主教中央党立场较为保守,他们以冯·凯特勒主教(Wilhelm Emmanuel von Ketteler)为代表,从女性应该在家相夫教子的传统出发,强烈反对女性工作。早在1869年奥芬巴赫(Offenbach)讲话中,凯特勒主教就已明确呼吁禁止母亲和年轻女孩从事工厂工作。其理由是,女性走出家庭参加社会生产将导致道德堕落并破坏家庭生活。同时他还认为,女性竞争会引起男性的工资显著下降,其结果是从长远来看家庭总收入也会呈现下降趋势。基于这种看法,甚至直到20世纪初天主教中央党仍然呼吁禁止已婚妇女从事工厂工作。
  社会民主党内部在有关工厂女工问题上则存在明显的意见分歧。拉萨尔派认为女性进入工厂工作本身就是“最骇人听闻的暴行之一”,抢夺了男性的工作岗位,压低了男工的工资,甚至呼吁男工通过罢工方式驱逐工厂中的女工。而激进的爱森纳赫派则否定女性就业会对男性造成竞争压力,强调女性出于经济需要而进入工厂工作,禁止女性进入工厂工作将会导致她们沦为妓女。
  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工厂女工问题但又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帝国议会于1875年开展了针对工厂女工的首次官方调查,并赋予警察机构一定权力配合工厂监察员展开相关工作。1876年,尽管相关调查还处于汇编和分析调查结果的阶段,商业部部长就已经向内政部提出了一项草案,要求针对工厂女工实施若干保护措施,并扩大工厂监察范围。调查报告最终于1877年初出版。该报告证实了工厂工作对女性健康及道德造成危害,建议通过国家立法途径解决工厂女工问题,同时为调解各种争议提供依据。随后,天主教中央党首次向帝国议会呈递请愿书,要求限制女性在工厂工作、禁止雇佣14岁以下的童工及周日工作等,目的在于以此维护既有社会传统,同时防止女性受到伤害。社会民主党也发起请愿,并且提出了更多政治诉求,包括强制实行8小时工作制,全面禁止女性夜间工作,为孕妇提供特殊保护等。可见,19世纪70年代围绕工厂女工问题的讨论已经开始超越学术和社会层面而上升到政治高度,社会各界已经围绕着立法保护工厂女工达成初步共识。
  19世纪80年代,随着大量已婚妇女进入工厂工作,社会改革家们掀起了新一轮的调查,将工厂女工问题置于突出的地位。在学界,工厂工作对女性造成的各种危害,包括对女性自身身体健康的损害,更高的高婴儿死亡率,对家庭稳定的破坏等,成為人们关注的目标。例如,实地观察当时工人阶级生活的社会学家H.梅纳(H.Mehner)曾于1886年发表了一篇关于工人阶级家庭预算的调查,他得出的结论是,相比工厂工作的收益而言,已婚妇女通过高效的家庭管理对家庭经济的贡献会更多。换言之,女性进入工厂工作得不偿失。这显然是要通过将女性排除在工厂生产之外来解决所谓的“工厂女工问题”。学术界围绕着工厂女工的争议不仅刺激了普通民众对于这一问题的兴趣,而且引起有关党派的更强烈关注。
  天主教中央党和社会民主党等党派掀起多次请愿,督促政府扩大对工厂女工的立法保护。1884年帝国议会选举中,受到工人阶级支持的社会民主党的选票显著增加。受到这一刺激,天主教中央党为争取包括女工在内的工人群体的支持,在推动劳动保护立法方面的热情更加高涨。在1884、1885年的请愿中,其提出了6小时工作制,已婚妇女就业资格证明,产假从3周延长至8周,禁止星期日和节假日工作等一系列保护工厂女工的政策主张。与此同时,保守党和以前仅支持调查工厂环境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政党也都开始改变和调整自己的主张,转而公开支持天主教中央党的立法建议。社会民主党则对天主教中央党的建议采取选择性支持。其在1885年的请愿中,一方面反对天主教中央党从道德角度禁止已婚妇女从事工厂工作和实行工作场所性别隔离的建议,另一方面又从卫生健康角度支持天主教中央党的取消周日和节假日工作、限制每日工作时间等保护工厂女工健康和安全的建议。到19世纪80年代末,尽管纷争不断,保守党、天主教中央党和社会民主党已经在保护工厂女工问题上出现了包括延长产假、减少工时、禁止夜班等在内的前所未有的共识。但是,由于宰相俾斯麦专注于社会保险立法,坚决反对扩大对工厂女工的保护,结果造成帝国内政部和帝国议会在此问题上摩擦不断,有关立法争议于19世纪90年代达到顶峰。
  19世纪90年代以后,已婚工厂女工数量持续增加,社会改革家们有关家庭预算、儿童营养和疾病的经验性研究也不断取得进展,从而为判断已婚女性进入工厂工作是否对家庭生活造成沉重打击提供了各种证据。例如,政治经济学家路德维希·波勒(Ludwig Pohle)就认为,已婚妇女离家外出工作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对家庭经济的贡献非常有限,主张所有已婚工厂女工回归家庭。许多社会改革家也基于实地调查,从多角度论证了已婚工厂女工带来的社会问题,认为严禁已婚妇女从事工厂工作是解决社会弊病的重要途径。
  然而社会改革者们有关已婚工厂女工回归家庭的强烈呼声招致女权主义者的反对。她们从公民权角度认为,已婚妇女有权外出工作。妇女权利维护者伊丽莎白·屈内(Elisabeth Gnauck-Ktihne)就认为,女性参与工厂生产并非工业发展的暂时性结果,而是“国家社会生产的必要组成部分”。此外,女权主义者还积极争取工厂女工的职业培训权利,要求建立职业学校取代家政学校。爱丽丝·萨洛蒙(Alice Salomon)提出:女性应该像男性一样获得足够的职业培训,不论她们是否终生从事这一职业。在女权主义者的努力下,禁止已婚妇女进入工厂的建议没有被社会接受。
  与此同时,天主教中央党、社会民主党分别从传统家庭保护和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继续呼吁加强对工厂女工的保护力度。天主教中央党提出了延长产假、缩减已婚妇女每天工作时间至6小时、已婚妇女就业必须提供医学及经济需要的证明等要求。该党还于1894年提出请愿,要求开展针对已婚工厂女工的官方调查。社会民主党则向议会呈递新议案,要求实行10小时工作制,禁止妇女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保证孕妇享有6-8周的带薪产假等。社会主义妇女运动领导人克拉拉·蔡特金和莉莉·布劳恩(LilvBraun)也坚定地捍卫已婚妇女的就业权,声称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在于扩大保护力度及范围。此外,资产阶级妇女运动也发出了加强女工保护的呼吁。在1897年国际劳工保护立法大会上,社会工作职业的开创者爱丽丝·萨洛蒙等资产阶级女权主义者代表提议实行8小时工作制、延长产假、禁止周日工作,甚至提出将立法保护扩大到女性的其他就业领域。   到19世纪90年代末,社会上已经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政府介人已婚工厂女工问题。1898年内政部授权工厂监察员展开官方调查,标志德意志帝国政府下定决心寻找解决女工问题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调查报告于1901年由内政部编制并出版。报告以强有力的证据否定了禁止已婚妇女从事工厂劳动的呼吁。
  总之,德意志帝国时期,工厂女工问题从学术领域上升到政治领域,从工厂层面上升到国家层面,社会各界在长时间的讨论中,围绕生育保护、劳动时间、工作环境和职业教育等方面达成一系列共识。而这一达成共识的过程也是工厂女工劳动保护立法不断修订和完善的过程。
  三、工厂女工劳动保护的立法演进
  工厂女工的身体健康及已婚妇女走出家庭进人工厂工作引发的家庭和社会问题成为推动德国出台新的劳动保护法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大量女性进入工厂工作带来的实际问题也促使人们在修订相关劳动保护立法的过程中更加关注工厂女工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问题。
  与前文所述围绕着工厂女工问题的讨论进程相一致,德意志帝国议会于1876年委托专门负责职业妇女问题的商业部副部长特奥多尔·洛曼(Theodor Lohmann)起草新的《工商业条例修订法案》草案。该草案在经过议会激烈的讨论后于1878年7月17日獲得通过,7月22日正式公布。
  1878年《工商业条例修订法案》首次把包括产假在内的法律保护扩展到工厂女工群体。根据新修订的法案:第一,规定产妇享有产假权利。在分娩后的三周内,不能辞退无法返回工作岗位的工厂女工。但是产假期间没有工资,也没有其他形式的经济补贴。第二,该法案第39款等还在一般劳动保护的基础上,对工厂女工以及童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范围做了专门的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女性在有损健康及道德习俗的工厂生产领域中工作,禁止女性从事夜间工作,等等。由于该项规定非常模糊,此后帝国议会又六次颁布补充规定,具体包括:禁止女性在轧钢车间和锤炼车间工作(1879);禁止女性在玻璃制造业从事与炼制玻璃相关的工作(1879);禁止女性在电线制造业从事与电线生产相关的工作(1886);禁止女性从事易接触到含铅污染物的工作(1886);在烟草业女性只能从事与烟草生产直接相关的工作(1888);在橡胶制品厂中,禁止女性生产安全套及用途类似安全套的其他物品(1888);等等。第三,完善工厂监察制。强制各邦建立工厂监察机构,由邦政府任命的工厂监察员组成。工厂监察员属于公务员行列,其资格标准由各邦自行决定。工厂监察员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三方面:与地方警察相互配合督查所有超过10名员工的工厂;检查1878年《工商业条例修订法案》有关强制劳动保护的实施情况:在每年地方政府工作总结中提交监察报告。
  1878年《工商业条例修订法案》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现代工厂监察制度,首次明确把工厂女工列为劳工保护的对象,为进一步规范工厂女工的工作环境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该法规未能实现早期社会改革者的愿望,也没有满足天主教中央党或社会民主党的其他诉求。例如,社会民主党在1877年的劳工保护提案中明确提出童工和女工的最高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但这一诉求在新修改的工商业条例中没有得到满足。而天主教中央党提出的有关童工和女工最高日工作时间为10小时的要求也遭到拒绝。因此,在此后十余年间,公众舆论强烈呼吁继续修订1878年《工商业条例修订法案》,扩大工厂女工的保护范围,加强对她们的保护力度。
  19世纪80年代后,关于工厂女工问题的争议有增无减,社会民主党、天主教中央党以及各类工会组织等压力集团不断向帝国政府施压,要求进一步改善工厂女工的劳动保护。1889年鲁尔区爆发大规模罢工,引起统治阶层的高度恐惧。为缓和阶级冲突、弥合工人阶级和国家政权之间的鸿沟,1890年德皇威廉二世颁布“二月法令”(Februarerlasse),打开了90年代扩大工厂女工劳动保护的序幕。1890年下半年,帝国议会开始讨论新的《工商业条例修订法案》草案,并且得到大多数政党的支持,最终于1891年6月1日通过了新修订的法案,6月9日公布。新修订的法案进一步强化了对工厂女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更加细致明确。
  首先,工作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具体表现为:其一,新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工厂工作环境健康和安全的标准。在工厂中,必须具备足够的照明和通风,定时清除积满的尘埃、废气、湿气和废水,所有机器必须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其二,工作时间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法案第137款明确规定,禁止夜间工作及除特殊情况下的周日工作:成年女工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为11小时,年轻女工为10小时。不过,顾及企业主的利益及德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工作时间可以酌情延长(第139款)。例如,在获得政府批准的连续性生产的工厂中,工厂女工可在夜间工作;在季节性生产的工厂中,每日工作时间可超过11小时。此外,对已婚女工和单身女工的工作时间也做出区别性规定。单身女工中午享有一小时的午餐时间,需要照顾家庭的已婚女工可额外增加半小时,但周六的工作时间大大缩短,下午两点后不再工作。很显然,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加强对已婚妇女的保护强度,如延长午餐时间和缩短周六下午的工作时间,减轻已婚妇女工作和家务的双重负担。其三,生育保护取得突破性进展。法案第138(a)款规定,产假从3周延长至6周,产前可休假两周,产后4周后必须经过医生的许可方能重返工作岗位。由于产假时间延长至产前两周,对孕妇的产前保护因此有了法律保障。
  其次,工厂监察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根据新法案第139款,一方面,监察范围得到扩大。新条例规定,所有超过五名雇员的工作场所必须每两年接受一次检查,包括采用蒸汽动力的工厂、矿山、码头和建筑工地等。另一方面,监察力度得到加强。如扩大工厂监察机构的规模,缩小工厂监察员的平均监察区域,增加监察次数,建立有规律的监察机制等。新法案还规定要建立新的监察机构,即工人信息统计委员会,负责开展实地调查和整理调查结果,评估保护性措施的实施效果及考察扩大工厂女工保护的必要性。   制定差异化的性别劳工政策也成为新法案的一个亮点。这种差异化的性别劳工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明确了具有性别差异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规定家政学校是工厂女工获得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正式机构。在家政学校中,女性主要学习手工艺和家务管理课程,而男性在职业继续教育学校中学习阅读、写作、数学、绘图,以及一系列与就业直接相关的职业教育课程。这表明,家务技能属于女性职业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实行工作场所的性别隔离制度。在所有工作场所中,男女必须分开工作。在相关的附属设施中,例如自助餐厅、休息室和卫生间,也必须实行男女分离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种工作场所的性别隔离政策似乎给人以性别歧视色彩,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而言却有利于改善工厂女工的工作环境。
  1891年的《工商业条例修订法案》有关工厂女工的保护性规定在德意志帝国时期得到较为普遍的贯彻落实。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落实相关保护措施,不仅工厂监察员数量有所增加,而且监察机构中还出现了一些方便解决和处理女工问题的女助理。1892年巴伐利亚工厂监察机构首次接纳女性,最初仅作为普通工作人员,后来升为工厂监察员的助理。到20世纪初,女性担任监察助理职位在各邦已非常普遍。二是保护工厂女工的观念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相关监察力度及效果明显提高。有些工厂监察员不仅关注工厂生产过程中对女工保护的落实情况,而且支持地方政府、工厂主和社会团体从生活层面关心工厂女工,包括为单身工厂女工建立单独的住宅区等。当然,1891年的《工商业条例修订法案》有关保护女工的规定也不尽完善,如工作时间仍然过长;覆盖面还有待扩大,因为工业生产中的家庭工业女工仍未纳入劳工保护的范畴;等等。
  1903年克利米乔(Crimmitschau)爆发工人大罢工,有7500名工人参与了这次罢工,其中工厂女工约占一半,包括1350名已婚妇女女工。罢工工人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劳工保护的要求,迫使德意志帝国政府把修订新的《工商业条例修订法案》再次列入议程。1907年初,帝国议会开始讨论新的《工商业条例修订法案》。1908年12月28日,在社会民主党和天主教中央党等的支持下,帝国议会不顾工业界的强烈反对.通过了新的1908年《工商业条例修订法案》。
  新通过的1908年《工商业条例修订法案》在包括女工保护在内的有关劳工保护规定方面,进一步满足了社会民主党等压力集团的部分诉求。首先,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根据新法案第133、134、137、138、138(a)、139款,在所有雇佣10名以上工人的工厂中,每天工作時间最长为10小时,星期日及节假日前一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保证女工至少11个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这表明,德国基本确立了在劳工保护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10小时工作制。其次,进一步加强对生育女工的保护。新法案规定,禁止女工在产前两周和产后6周内工作,也即保证其有8周时间的休息。她们重返工作岗位必须出示由专业医生提供的医学报告,评估产后身体恢复状况是否适合重返工作岗位。最后,新法案还进一步规范了适合女工工作的范围,禁止建筑用砖制造业和建材运输业雇佣女性。在法定工作日,工厂女工不得把雇主分配的其他工作或者中间商交付的工作带回家中完成。
  1908年的《工商业条例修订法案》标志德国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初具雏形。这一新法案在某些方面具有突破性进步意义。例如,新法案有关女工不能把工厂工作带回家中完成的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德国政府已经开始尝试规范家庭工业。当然,总体上看,1908年的新法案在本质上没有脱离1891年所确立的工厂女工劳动保护的基本框架,它只是强化已有保护措施的强度,并没有确立新的保护领域。社会民主党提出的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规范工厂女工解雇等问题,也都没有被新法案接受。这意味着包括女工劳动保护在内的劳工保护在立法层面还要继续努力。
  四、结语
  19世纪下半期,德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对非熟练廉价劳动力的需求迅速增加;与此同时,社会下层阶级的生存状况恶化,越来越多的无产阶级妇女因经济需要被迫进入工业劳动力市场。这是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工厂工作的拉力和推力。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工厂女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仅要面对工厂恶劣的工作环境和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许多人还要承担生育、哺乳下一代和繁重的家务劳动的重负,因此她们相较于男工承受的压力更大。此外,传统保守势力也反对女性改变传统角色而离开家庭、走向社会。社会各界因而围绕工厂女工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人们或要求女性回归传统家庭,或要求保障女性的工作权利,并通过立法手段保护工厂女工。
  德意志帝国时期工厂女工问题的出现并非单纯由工业化时期工厂女工人数激增所致,它在很大程度上源自工厂女工工作模式的结构性变化。现代工厂制度下家庭和工作场所的分离加剧了女性的生育本职和生产职能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引发家庭生活不稳定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而使得工厂女工问题成为当时公众讨论和国家政治生活中令人关注的问题。在各方势力的博弈和斗争中,德意志帝国议会通过三度修法,明确了对工厂女工在工作时间、涉及生产领域和生育方面的劳动保护规定。就此而言,有关工厂女工问题的斗争是有成效的,成果也具有进步意义。
  从另一角度看,德意志帝国工厂女工劳动保护立法的数度修订,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在工业化进程中政府对于社会经济活动干预的加强,表明国家愿意公开承担保护女性劳动力的法律义务,通过改善劳资关系、调节性别关系来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从实际结果看,工厂女工劳动保护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厂女工的生存处境,相关保护性规定“为大量的已婚妇女提供了更多的操持家庭事务的时间”。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德意志帝国有关女工的劳动保护立法也还存在诸多的局限性。相关立法仅适用于工厂女工,而她们毕竟只占德意志帝国职业妇女群体的一小部分。据统计,1882年工业领域职业女性仅占就业女性总数的17%,而农业和家政服务业中的就业女性比重分别达到34.8%和40%。到1907年,三者比例发生显著改变,比重相应调整为26.9%,27.1%和29%,工业领域就业女性比重有所增加,但她们在就业女性总数中仍只是少数。换言之,德国妇女职业群体的劳动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他文献
2013年的这个时候,笔者在为“卷首语”这个栏目撰写2014年第一期文章时,曾以“这个岁末并不平静”作为开头,来描述当传统制造业与新兴互联网行业“狭路相逢”时,已经发生的和即将
红光和蓝光是植物进行光合作用和光形态建成的主要光谱.该文简要地总结了近年来LED红光、蓝光和红蓝光组合对植物生长发育、光合特性、碳氮积累影响的研究进展,总结了其中的
摘要:21世纪以来,中国的电影改编可以说进入一个全新时代,它呈现出如下特征:电影改编的地位及重要性达到历史性新高,在某种意义上,只有20世纪20年代堪与之媲美;电影改编的种类及资源前所未有的丰富多元;电影改编的观念及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电影界一度被奉为圭臬的“忠实论”改编观念被颠覆;中国电影改编正在由“改编创作”向“改编生产”转向;改编的形态正由“静态化”走向“动态化”……如此等等,都引发人们对
糖尿病高渗昏迷是在糖尿病基础上发生的高血糖、高渗透压、高度脱水而没有酮症酸中毒的一种急性并发症。发病时血糖急剧升高。常在28毫摩尔/升以上,重者可达59毫摩尔/升。高渗昏
目的观察急性心肌梗死合并糖尿病临床表现特点,总结护理对策。方法随机抽取2013年10月—2014年8月该社区医院50例急性心肌梗死合并糖尿病患者,将其和同期急性心肌梗死不合并
摘 要: 宋代规模宏大的特别法源流是多元的,唐式、唐留司格中的特别法开宋特别法之源。宋代除了承袭借鉴唐、五代特别法之外,更多是根据自身施政的需要,独立制定了一系列特别法。特别法多取皇帝的诏敕修纂而成,其效力位阶不再像唐式那样低于令。元丰七年改革法典修纂体例,始分编敕为、令、格、式四种形式,除了普通法外,特别法也可分敕、令、格、式。在新的法律体系构建中,唐式中适合宋制的特别法谱系被传承唐令内容的宋令
摘 要: 对于观察者如何理解和推理他人的心理状态,当前研究范式比较少地使用计算模型。现今认知科学已经着手使用计算建模的方法来对他人的情感状态进行解释和推论。以此为背景,文章基于情感直观理论来研究人工智能情感认知的计算模型,并使用形式化的贝叶斯规则来分析情感认知的推理分类。作者从“情感认知”“第三人称评价”“情感原因的推断”“情感线索的整合”“反向评估”“对假设推理的预测”“反事实推理及解释”7个维
摘要: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带来灾难,甚至成为一种异己的、敌对的力量,人反而成为被迫适应技术要求的工具,司法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滥用也会造成上述问题进而损害正义。针对司法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三方面应用,文章认为只有审判信息数据化具有价值,文书制作智能化则用处不大,而辅助裁判功能则毫无用处。在看到问题的同时,文章认为人工智能对法院工作的正面意义仍然是难以估量的,文章最后给出了人工智能建设应该注
春天乍暖还寒,人们很容易感染各种疾病。糖尿病患者在并发血管、神经病变时,由于存在血液循环障碍,更容易发生各种感染。我们来了解一下糖友易发生哪些感染,如何预防感染的发生。
副猪嗜血杆菌病又称为猪多发性浆膜炎和关节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