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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在此基点上,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多部法律又给女性以诸多的特别权益。了解、掌握这些特别权益,对女性显得尤其重要。
1、妻子有权拒绝亲子鉴定吗?
案例:
高世正与李晓娟是通过QQ网聊相识并结婚的。两人在交往中,时常发生矛盾争吵。高世正心想,也许结婚就好了,可婚后反倒越吵越凶,直到儿子平平出生后,一切也未见好转。此间,高世正因工作调动到省城,虽然吵的机会少,可因为李晓娟天生爱打扮,加上她多与男同事交往,引来不少风言风语。为此,两人吵架开始升级。因为怀疑李晓娟有外遇,高世正觉得儿子平平长得一点也不像他,加上他人的“议论”,一次激烈争吵时,高世正一气之下要儿子做亲子鉴定,李晓娟坚决不同意。这更激起了高世正的疑心,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高世正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支付抚育费问题上明确提出,如果李晓娟不同意亲子鉴定,他将不负担任何抚育费。
李晓娟同意离婚,想到亲子鉴定可能会给4岁的儿子造成心灵伤害,她坚决不同意。法庭调解未果,最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平平是李晓娟与高世正的婚生子,李晓娟可以拒绝亲子鉴定,高世正应该依法支付儿子的抚育费。
法律点评:
司法实践中,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法院会对拒绝一方做出不利的推定,但这种推定往往只限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纠纷中。对婚内所生子女的鉴定问题,法律有非常严格的限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据此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因怀疑子女身份而申请亲子鉴定的,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子女已成年的,还要经子女本人的同意。反之,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法院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维护家庭社会和睦稳定,不宜强迫进行亲子鉴定。而支付子女的抚育费,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
2、妻子堕胎,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案例:
安岩与妻子晓慧结婚五年,今年春节过后,晓慧终于怀孕,经检查是男孩。安岩全家人别提多高兴了。知道丈夫全家人都希望早日抱上孩子,晓慧的脾气出奇地大,动不动就与安岩及他的母亲闹别扭。上周两人吵过之后,晓慧一气之下,竟然背着全家人,擅自将五个多月的胎儿打掉,并回了娘家。她的绝情叫安岩及家人无法容忍,安岩决定与她离婚。安岩认为她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安岩可否要求晓慧赔偿精神损失?
法律点评:
尽管是晓慧擅自堕胎,但安岩如果是在晓慧堕胎之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离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安岩認为妻子堕胎侵犯其生育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婚姻法》是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说明夫妻双方都拥有生育权。
但在夫妻共同行使生育权时,并非平等分配,因为男性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最终是通过女方怀孕后单独生育来完成的。所以,法律又赋予了女性独立的生育决定权。《妇女权利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享有独立的决定权。
3、“家务女”如何争取财产权?
案例:
李可新与丈夫魏来结婚时签有书面协议,约定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可年初以来,李可新却因所在企业经营不善停产而下岗,没了经济来源。而在外地工作的魏来因职务晋升,工资翻了一番还多。这期间,魏来竟然背着李可新在外地与另一女人同居。李可新准备与魏来离婚,但李可新不知能否请求撤销两人之间显失公平的财产关系约定,能否要求平分双方的收入?
法律点评:
倘若夫妻对婚后收入没有约定,无论双方收入差距多大,都应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都应平均分配,但有约定就不同了。结合本案,李可新既不能请求撤销二人当初的约定,也不能要求平分双方收入。
不过依据法律,李可新还有其他三种维权办法。
(1)要求男方补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二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2)要求对方过错损害赔偿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请求对方适当帮助权。《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4、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
案例:
五年前,经人介绍,张航与丈夫李宇结婚成家。因为婚前,张航家花了李宇家一些彩礼钱,婚后二人时常为这吵架。特别是去年生下女儿后,李宇更加感到不如意,动不动就喝酒发火、砸东西闹事,还不止一次将张航打伤。张航不想让女儿从小就过单亲生活,并没有离婚的打算,但对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张航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点评:
对于这种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用忍受方式来息事宁人。若一味忍受,有时还会助长对方的不法行为。对此,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保护自己。
一是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劝阻、调解的权利。二是向公安部门报警,要求对施暴方的行政处罚的权利。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防止在起诉离婚期间遭受其丈夫暴力威胁,可在起诉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或者向起诉的人民法院寻求(一些法院正在试行中)“人身保护令”。
因家庭暴力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的,应提供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如被打伤的就医诊断书、受害人验伤报告、治疗费用票据等等。
5、绝育女有无抚养优先权?
案例:
女儿刚满3周岁时,徐玲与张雪峰的爱情终于走到了尽头。二人冷静地协商离婚。房屋、家用电器、财产分割等,双方都无异议,唯独在女儿抚养问题上,双方及其父母都互不相让。徐玲的理由是自己因某种原因已经没有了生育能力;张雪峰的理由也很充分,女儿一直由爷爷奶奶带大,而且她自己也曾表示过愿意与爸爸、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此种情形下,徐玲能否优先争取到抚养女儿的权利?
法律点评:
徐玲想抚养女儿之主张,会得到法律赋予的女性“优先权”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一法律规定似乎对男方十分有利。
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当上述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法律为准?依据我国法律适用原则:“强行性”法律规定优先于“选择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此规定的是“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是“应”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其区别明显可见,此为其一。其二,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是2005年8月28日经修正后开始实施,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1993年11月实施,显然前者优于后者。
(作者系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见习编辑荆露jingluloe@sohu.com)
1、妻子有权拒绝亲子鉴定吗?
案例:
高世正与李晓娟是通过QQ网聊相识并结婚的。两人在交往中,时常发生矛盾争吵。高世正心想,也许结婚就好了,可婚后反倒越吵越凶,直到儿子平平出生后,一切也未见好转。此间,高世正因工作调动到省城,虽然吵的机会少,可因为李晓娟天生爱打扮,加上她多与男同事交往,引来不少风言风语。为此,两人吵架开始升级。因为怀疑李晓娟有外遇,高世正觉得儿子平平长得一点也不像他,加上他人的“议论”,一次激烈争吵时,高世正一气之下要儿子做亲子鉴定,李晓娟坚决不同意。这更激起了高世正的疑心,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高世正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支付抚育费问题上明确提出,如果李晓娟不同意亲子鉴定,他将不负担任何抚育费。
李晓娟同意离婚,想到亲子鉴定可能会给4岁的儿子造成心灵伤害,她坚决不同意。法庭调解未果,最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平平是李晓娟与高世正的婚生子,李晓娟可以拒绝亲子鉴定,高世正应该依法支付儿子的抚育费。
法律点评:
司法实践中,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法院会对拒绝一方做出不利的推定,但这种推定往往只限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纠纷中。对婚内所生子女的鉴定问题,法律有非常严格的限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据此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因怀疑子女身份而申请亲子鉴定的,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子女已成年的,还要经子女本人的同意。反之,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法院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维护家庭社会和睦稳定,不宜强迫进行亲子鉴定。而支付子女的抚育费,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
2、妻子堕胎,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案例:
安岩与妻子晓慧结婚五年,今年春节过后,晓慧终于怀孕,经检查是男孩。安岩全家人别提多高兴了。知道丈夫全家人都希望早日抱上孩子,晓慧的脾气出奇地大,动不动就与安岩及他的母亲闹别扭。上周两人吵过之后,晓慧一气之下,竟然背着全家人,擅自将五个多月的胎儿打掉,并回了娘家。她的绝情叫安岩及家人无法容忍,安岩决定与她离婚。安岩认为她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安岩可否要求晓慧赔偿精神损失?
法律点评:
尽管是晓慧擅自堕胎,但安岩如果是在晓慧堕胎之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离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安岩認为妻子堕胎侵犯其生育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婚姻法》是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说明夫妻双方都拥有生育权。
但在夫妻共同行使生育权时,并非平等分配,因为男性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最终是通过女方怀孕后单独生育来完成的。所以,法律又赋予了女性独立的生育决定权。《妇女权利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享有独立的决定权。
3、“家务女”如何争取财产权?
案例:
李可新与丈夫魏来结婚时签有书面协议,约定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可年初以来,李可新却因所在企业经营不善停产而下岗,没了经济来源。而在外地工作的魏来因职务晋升,工资翻了一番还多。这期间,魏来竟然背着李可新在外地与另一女人同居。李可新准备与魏来离婚,但李可新不知能否请求撤销两人之间显失公平的财产关系约定,能否要求平分双方的收入?
法律点评:
倘若夫妻对婚后收入没有约定,无论双方收入差距多大,都应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都应平均分配,但有约定就不同了。结合本案,李可新既不能请求撤销二人当初的约定,也不能要求平分双方收入。
不过依据法律,李可新还有其他三种维权办法。
(1)要求男方补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二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2)要求对方过错损害赔偿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请求对方适当帮助权。《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4、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
案例:
五年前,经人介绍,张航与丈夫李宇结婚成家。因为婚前,张航家花了李宇家一些彩礼钱,婚后二人时常为这吵架。特别是去年生下女儿后,李宇更加感到不如意,动不动就喝酒发火、砸东西闹事,还不止一次将张航打伤。张航不想让女儿从小就过单亲生活,并没有离婚的打算,但对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张航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点评:
对于这种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用忍受方式来息事宁人。若一味忍受,有时还会助长对方的不法行为。对此,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保护自己。
一是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劝阻、调解的权利。二是向公安部门报警,要求对施暴方的行政处罚的权利。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防止在起诉离婚期间遭受其丈夫暴力威胁,可在起诉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或者向起诉的人民法院寻求(一些法院正在试行中)“人身保护令”。
因家庭暴力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的,应提供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如被打伤的就医诊断书、受害人验伤报告、治疗费用票据等等。
5、绝育女有无抚养优先权?
案例:
女儿刚满3周岁时,徐玲与张雪峰的爱情终于走到了尽头。二人冷静地协商离婚。房屋、家用电器、财产分割等,双方都无异议,唯独在女儿抚养问题上,双方及其父母都互不相让。徐玲的理由是自己因某种原因已经没有了生育能力;张雪峰的理由也很充分,女儿一直由爷爷奶奶带大,而且她自己也曾表示过愿意与爸爸、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此种情形下,徐玲能否优先争取到抚养女儿的权利?
法律点评:
徐玲想抚养女儿之主张,会得到法律赋予的女性“优先权”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一法律规定似乎对男方十分有利。
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当上述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法律为准?依据我国法律适用原则:“强行性”法律规定优先于“选择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此规定的是“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是“应”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其区别明显可见,此为其一。其二,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是2005年8月28日经修正后开始实施,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1993年11月实施,显然前者优于后者。
(作者系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见习编辑荆露jingluloe@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