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实施强调对非法集资要防范为主 “打早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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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解读
  《条例》共5章40条,从非法集资的防范、处置及法律责任进行重点规定。
  《条例》第二条对非法集资进行界定,“本条例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法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突出了集资行为中的非法性、利诱性及社会性。
  此外,《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过去,针对非法集资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安排及监管职责划分,导致监管存在一定空白。而上述规定则明确了部分职责划分,完善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
  打击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的原则
  非法集资,往往具有涉案人员多,资金规范大等特点,且常利用新型金融概念进行炒作,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加大了辨识及打击难度。一旦案发,参与人往往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比起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案发后处置,提前防范则更为关键。立足“早预警、早防控”对非法集资“打早打小”,实现“防患于未然”,无疑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条例》中有11条直接涉及如何完善防范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方面。
  如《条例》第四条就是对打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原则性的指导,该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细化解读来看,随着近年来网络日益贴近群众生活工作,非法集资“网来网去”特征明显,风险蔓延快、涉众性更强。针对此,《条例》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明确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大数据监测,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强化行政处置
  《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详述“资金清退”
  《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条例》在明确资金清退相关要素的同时,还对清退集资资金来源进行具体规定,具体包括6个方面: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資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条例》还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不过,从诸多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实例来看,清退资金往往不足以支付投资人本金。对此,《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意味着,如果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财产不能全部被追回,损失最终由参与人自己承担。
  也就是说,国家不会为非法集资活动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此次新规,从侧面提醒所有大家珍惜自己的财产,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条例》通过多重手段织密了打击非法集资的“法网”,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但大家也应当认识到,守好自己“钱袋子”的最后一关,最终还是要靠自身。
  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年1月31日下午,莒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城东派出所移交警情:有数十人在莒县人民法院门口围住报案人于某要钱。经查,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于某注册成立了日照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晨某财富)。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下,犯罪嫌疑人于某雇佣业务员王某、于某等人,以口头介绍、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宣传介绍晨某财富高息存款,共涉及投资人约200余人,涉案金额698余万元。
  为全力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经侦大队及时部署警力,启动快侦快破办案机制,第一时间对涉案场所、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办案民警主动加班加点,将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相继抓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其中逮捕2人,取保候审2人,查封沿街房产1套、沃尔沃轿车1辆,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目前,该案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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