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针对犯罪圈扩大、平均缓刑率与假释率相对较低等原因造成的刑罚成本增加、短期监禁刑负面影响扩大等问题,应当在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的同时,增设混合缓刑,给予符合缓刑实质条件但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第二次机会,允许其在被关押一段时间后向原审法院申请缓刑。混合缓刑在本质上是介于全部缓刑与全部执行之间的中间制度,在实现特殊预防目的、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