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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的本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创新和制度创新。而随着低碳经济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全新的金融概念─碳金融(Carbon Finance)。它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涉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碳金融业务主要涉及碳卖家(项目业主,核证减排量出售方)、碳买家(碳基金、国际金融机构等,核证减排量购买方)和碳减排收入的国家收费管理机构(如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三方。
一、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情况
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如果我国商业银行不能及时改变经营战略、积极开拓碳金融业务,就将直接导致其丧失在未来国际金融领域开展业务的基本技能,也不利于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同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完成与发达国家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存在着巨大的商业空间与商机。目前我国还没有承担减排的义务,因此我国理论上是CER的净出口方。由于在发达国家完成CO2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数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因此CDM能给具有额外性的GHG减排量的项目带来额外的资金或技术。
随着节能减排贷款的快速推广,我国商业银行也积极参与一些碳金融项目,部分节能减排项目已经进入碳减排交易市场。(1)碳能效融资项目。2006年5月17日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成为国际金融公司开展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合作的首家中资银行。兴业银行运用在融资模式、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方面积累的初步经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下的碳核定减排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也是目前为止国内惟一一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能效融资项目合作协议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类似于伊斯兰金融模式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2007年,浦发银行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成功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清洁发展机制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并为项目业主争取到了具有竞争力的交易价格,此次CDM项目成功注册并签发,每年将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约160万欧元的额外售碳收入。(2)碳结构类理财产品的研发。2007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CO2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为欧盟第二承诺期的CO2排放权期货合约价格。两款产品于2008年9月2日到期,分别录得7.4%和14.1%的较高收益,并再次推出同类产品。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存在的问题
1.对碳金融和CDM的认识尚不到位。碳金融和CDM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我国政府及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了解,目前只有少数商业银行关注碳金融,其他金融机构很少涉及。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用市场化来解决环境问题。中国金融实体,如投行、PE、交易所等还没有参与到解决环境问题中来。
2.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同时,中国碳金融交易行业的基础设计能力建设目前还没有到位。
3.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等,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同时,中国碳金融交易存在法律、监管和核查等问题。
三、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碳金融的相关对策
1.政府层面:搭建交易平台,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GHG的碳交易机制,进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通过金融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效分配和使用国家环境资源,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碳排放在碳交易机制下被赋予了资产价值,但由于我国的CDM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未来需要建立和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权,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通过建立环境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碳交易平台,为碳排放权供需双方搭建沟通和议价的场所,有利于整合市场和价格发现。由于交易平台的缺失,我国CDM项目发起人在与国外CERs需求方接洽的时候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交易费用较高,也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致使我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有必要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来逐步统一国内的碳交易市场。积极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规律,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研究探索交易制度,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平台,并且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加快构建中国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
2.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商业银行担负着定位稀缺资源投向的重任,对经济具有强烈的激化与扩张作用。在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上,商业银行除了与其他企业一样控制自身日常运营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和影响以外,更关键的是要充分而有效地发挥其资金转化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通过信贷和投资行为,间接地影响各个行业、企业或项目的能源消耗、排放、废水废弃物排放,同时为企业节能减排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推动经济从“高碳”向“低碳”转型。2007年7月,环保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全面进入节能减排的主战场。当前,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应对节能减排主要采取两方面举措:一是调整授信结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增加对节能减排等环保领域授信投放,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授信;二是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我国环境风险评估起步较晚,2007年首次提出绿色信贷,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已开始寻求国际合作,探索环境风险管理。
3.商业银行要控制碳金融交易风险,确保碳金融业务稳健开展。目前,CDM项目贷款整体上呈现出一种供不应求的态势,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在项目融资中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因此,商业银行首先应选择那些经济强度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并且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可以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CDM项目的未来本息大多采用外币偿还,商业银行应该实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对于政策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新相关的合同条款,尽量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给国外投资者;对于法律风险,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咨询或聘任擅长国际法律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对商业银行有利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探索诸如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转移碳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4.培育中介市场,创新碳金融业务新模式。中介市场是开展CDM机制的关键,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CDM机制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中国作为GHG排放大国,对于自身参与CDM项目的潜力及规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除了已经开展的以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CDM项目融资,以及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外,商业银行应该探索更多的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满足CDM项目下的多样性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应积极发掘新的业务领域,包括利用商业银行下属的金融租赁中心或者与专业租赁公司合作,为CDM项目建设阶段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凭借自身信息优势,作为CDM项目的咨询顾问,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通过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有效管理CDM项目下的资金流动,担当CDM项目的资金管理人。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
一、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情况
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如果我国商业银行不能及时改变经营战略、积极开拓碳金融业务,就将直接导致其丧失在未来国际金融领域开展业务的基本技能,也不利于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同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完成与发达国家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存在着巨大的商业空间与商机。目前我国还没有承担减排的义务,因此我国理论上是CER的净出口方。由于在发达国家完成CO2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数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因此CDM能给具有额外性的GHG减排量的项目带来额外的资金或技术。
随着节能减排贷款的快速推广,我国商业银行也积极参与一些碳金融项目,部分节能减排项目已经进入碳减排交易市场。(1)碳能效融资项目。2006年5月17日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成为国际金融公司开展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合作的首家中资银行。兴业银行运用在融资模式、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方面积累的初步经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下的碳核定减排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也是目前为止国内惟一一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能效融资项目合作协议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类似于伊斯兰金融模式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2007年,浦发银行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成功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清洁发展机制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并为项目业主争取到了具有竞争力的交易价格,此次CDM项目成功注册并签发,每年将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约160万欧元的额外售碳收入。(2)碳结构类理财产品的研发。2007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CO2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为欧盟第二承诺期的CO2排放权期货合约价格。两款产品于2008年9月2日到期,分别录得7.4%和14.1%的较高收益,并再次推出同类产品。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存在的问题
1.对碳金融和CDM的认识尚不到位。碳金融和CDM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我国政府及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了解,目前只有少数商业银行关注碳金融,其他金融机构很少涉及。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用市场化来解决环境问题。中国金融实体,如投行、PE、交易所等还没有参与到解决环境问题中来。
2.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同时,中国碳金融交易行业的基础设计能力建设目前还没有到位。
3.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等,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同时,中国碳金融交易存在法律、监管和核查等问题。
三、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碳金融的相关对策
1.政府层面:搭建交易平台,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GHG的碳交易机制,进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通过金融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效分配和使用国家环境资源,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碳排放在碳交易机制下被赋予了资产价值,但由于我国的CDM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未来需要建立和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权,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通过建立环境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碳交易平台,为碳排放权供需双方搭建沟通和议价的场所,有利于整合市场和价格发现。由于交易平台的缺失,我国CDM项目发起人在与国外CERs需求方接洽的时候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交易费用较高,也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致使我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有必要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来逐步统一国内的碳交易市场。积极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规律,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研究探索交易制度,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平台,并且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加快构建中国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
2.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商业银行担负着定位稀缺资源投向的重任,对经济具有强烈的激化与扩张作用。在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上,商业银行除了与其他企业一样控制自身日常运营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和影响以外,更关键的是要充分而有效地发挥其资金转化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通过信贷和投资行为,间接地影响各个行业、企业或项目的能源消耗、排放、废水废弃物排放,同时为企业节能减排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推动经济从“高碳”向“低碳”转型。2007年7月,环保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全面进入节能减排的主战场。当前,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应对节能减排主要采取两方面举措:一是调整授信结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增加对节能减排等环保领域授信投放,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授信;二是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我国环境风险评估起步较晚,2007年首次提出绿色信贷,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已开始寻求国际合作,探索环境风险管理。
3.商业银行要控制碳金融交易风险,确保碳金融业务稳健开展。目前,CDM项目贷款整体上呈现出一种供不应求的态势,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在项目融资中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因此,商业银行首先应选择那些经济强度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并且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可以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CDM项目的未来本息大多采用外币偿还,商业银行应该实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对于政策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新相关的合同条款,尽量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给国外投资者;对于法律风险,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咨询或聘任擅长国际法律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对商业银行有利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探索诸如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转移碳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4.培育中介市场,创新碳金融业务新模式。中介市场是开展CDM机制的关键,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CDM机制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中国作为GHG排放大国,对于自身参与CDM项目的潜力及规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除了已经开展的以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CDM项目融资,以及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外,商业银行应该探索更多的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满足CDM项目下的多样性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应积极发掘新的业务领域,包括利用商业银行下属的金融租赁中心或者与专业租赁公司合作,为CDM项目建设阶段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凭借自身信息优势,作为CDM项目的咨询顾问,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通过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有效管理CDM项目下的资金流动,担当CDM项目的资金管理人。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