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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悉,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旅行社、导游从业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对导游在从事导游活动中的行为规定76个不得:不得未经聘用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