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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在合法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存在缺陷,《规程》实施过程中存在受众抵制、执行人员执法能力不足、法治环境不匹配等问题。应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回归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建立法律责任制度、补齐法治运行欠缺的环节,弥补制度漏洞、增加《规程》的可操作性。继续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法治环境,为《规程》实施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