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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对宅基地资格权的创设从制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难以兼顾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价值的实现问题。当前,宅基地资格权作为政策性表达,在立法和理论研究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廓清对其派生逻辑、权利性质、权利内容以及获得标准的法理认识。在此基础上,应从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制度、宅基地资格权的确权登记制度、宅基地资格权的分配请求权能和无偿使用权能的实现机制、宅基地资格权的退出机制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