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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模式开始多样化,养老机制逐步社会化,学前教育也开始公共化,传统儒家文化背景下的家庭教育功能逐步丧失,小型化的家庭难以独立承担家庭教育的重任。家庭教育具有准公共性,政府承担了准“公共父亲”的角色,接管了部分本应由家庭承担的教育任务。在责任方面,政府以适度干预为准则,对家庭教育负有帮扶与监管的责任,责任范围包括“指导、支持、保障、督导、服务”等。在程序上,应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家庭教育实施条例,然后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家庭教育法”,各级政府依法配置家庭教育中心建制,开展家庭教育的有关工作,并